民事訴訟中,原告因實現債權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具有優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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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合同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但是我認為其并不能擴大適用到所有的案件中 面對債權人提出的律師費請求時,我們必須進行個案分析,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確定當事人支出的律師費是否必要: 首先是案件的類型和繁簡程度,必須是當事人對出庭不能勝任時,才能確定其聘請律師是必要的,其支出的費用也才需要由敗訴的債務人承擔。如知識產權、海事等目前尚不為人們普遍了解、需要較高知識構成和法學專業知識的案件,人身損害賠償中訴訟進行時被害人喪失了出庭能力的案件,法律關系不甚明確、案情較為復雜的民商事案件,可以認定聘請律師參與訴訟是必須的。 其次,當事人聘請律師所支出的費用應該小于其所訴求的利益。 再次,當事人選擇的律師和律師人數是應該與解決案件的需要相適應。如一個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個專職律師即可滿足出庭需要,而當事人卻花高價聘請主任律師或多個律師出庭,顯然其支出的費用并非全部都是“必要”的費用。 如果認定勝訴債權人支出的律師費是合理、必要的,則可以將之視為“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的組成部分,由敗訴方承擔。 原問題:《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是否應有違約》回復于 2023-01-12 16: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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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