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項目服務確認表》,原告支付17600元用于幼兒早托班課程費用,托育課程服務時間為6個月(不包括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原告繳費后開始接受幼兒托育服務,托育場地在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五四西路71號安泰華庭71-19#。2023年05月04日,被告通過微信客服的方式通知原告由于經營不善,無法繼續提供合同約定的后續5個月的托育服務,且不予退還剩余5個月托育服務的所有費用。同時告知原告可通過與第三方客服聯系,將剩余托育服務轉課至其他教培機構,但經原告了解確認,轉課至其他機構后仍需額外繳納相關的課程費用累計1萬余元,無法抵償給原告帶來的經濟損失。原告對此解釋及補償措施
合同糾紛青海 西寧2025-07-06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