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周長波法官和深圳市中院郭勇忠法官對(2022)粵0304民初4405號股票配資詐騙案子嚴重誤判制造冤案,把人民死活不當一回事,本人被害人被詐騙損失上千萬,幾年時間為案子跑了上百趟,跑斷了腿,由于疫情期間創(chuàng)業(yè)集團公司經常停業(yè)投入虧損上千萬,事業(yè)項目急需資金推動,只好想在擅長的資本市場解燃眉之急,結果投資又被詐騙損失上千萬雪上加霜,被法院低效率腐敗內耗現(xiàn)狀負債累累,家庭破裂,身體健康惡化,由于涉案金額巨大,第一年沒錢交訴訟費反復撤訴多次,后面雙方開庭要求補充證據(jù)資料改期一兩年,最后一次開庭被告借口理由說協(xié)議丟了,法官又安排找回協(xié)議再開庭,等了大半年遲遲沒結果,最后居然不安排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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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向法官最后陳述
展開全部最后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其理論基礎主要在于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注以及對言詞原則的體現(xiàn)。最后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發(fā)現(xiàn)案件真實,同時還凸顯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對旁聽民眾有案子開庭之后,法院更換法官,合法?非法?
1、這是可以的。你說的情況不是“更換執(zhí)行法官”,而是“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成員的更換”,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合議庭成員因為需要回避或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可以更換。2、“要求雙方重新把案子的事情經過敘說一遍”的做法是完全正確的。這是該法官在司法實踐詐騙二千萬,判十五年,上訴中院后諒解一千萬,一一般怎么判
詐騙2千萬元,已達到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標準,依法是十年以上的量刑。具體量刑情況請查詢犯罪地的標準。法律依據(jù):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guī)定:詐騙公你好,我是交通事故被起訴了,我是被告。開庭前把證據(jù)交給法官還是當天給法官!
您好,最好是提前遞交給法官。如果開庭當日不開庭,法官應該通知被告嗎
原告未能按時出庭,法院得知原告不能出庭是否應該通知被告?是否開庭時原告可以臨時不到庭?總之原告是在開庭當天被律師告知原告未到庭,理由是鑒定結果未出。對于這樣的訴訟法院是否會延期審理還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待原告重新提出訴訟。 原問題:《開庭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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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xù)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tài)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xiàn)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yè),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