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提前解約是否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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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是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義務和法定形式的規定,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單方解除權。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合同雙方應當遵守的主要合同義務,陳某在合同期內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但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當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關于用人單位未出資情況下是否有權向勞動者索要違約金,根據2002年5月1日生效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因此,只有符合該《條例》規定的兩種情況下的違約金條款對勞動者來說才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本案所涉三份合同均在2002年5月之前簽訂,故本案應當適用原來的《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由于原來的《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沒有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違約金事項,因此根據有約定從其約定的原則,在陳某與單位就戶口解決的合同中已就陳某提前離職設定了違約金額,且在違約金額不是明顯奇高的情況下,陳某當然應當為其提前解約行為承擔違約之責。來源法律咨詢:網頁鏈接依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首先應當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培訓費的賠償事宜;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培訓費賠償”方面的約定,員工也應當賠償一定的培訓費,依據 1995年10月10日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第三條的規定,培訓費賠償額的計算如下: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2017-07-20 19:01:32 原問題:《提前解約合同,用賠償對方違約金嗎?》回復于 2022-05-19 00:3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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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