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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己經2013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長李再勇2013年3月21日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己經2013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再勇
2013年3月21日
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孔學堂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孔學堂”,是指以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目的,開展研究、講習、收藏、陳列、培訓、交流、游藝、禮典等活動的公益性文化教育的場所,是本市傳承儒學、弘揚國學的基地。
第三條 在孔學堂保護范圍及周邊景觀控制區域內從事建設、經營及非營利性、管理、學術研究等活動和在孔學堂內游憩、觀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孔學堂保護范圍及周邊景觀控制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孔學堂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應當充分體現其功能定位,遵循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筑精神高地的原則。
第五條 孔學堂管理機構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負責孔學堂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儒學、國學等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培訓教育和普及活動,發揮孔學堂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相關業務管理制度;
(三)制定孔學堂的營運監督管理制度;
(四)負責孔學堂的參觀接待工作;
(五)負責本機構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
(六)負責孔學堂保護范圍內的設施維護、環境美化、綠化養護、秩序維持、衛生保潔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加強防火安全保護,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設備,并保持完好有效;
(八)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落實技防、防震、防腐、防潮、避雷等設施建設及保護措施。
第六條 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公安、消防、安監、民政、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工商、物價、文化、衛生、食品藥品、旅游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花溪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孔學堂管理或者相關活動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嚴格保護孔學堂的景觀風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建筑和設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
第八條 凡需在孔學堂內設置經營或者非營利性項目,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和孔學堂規劃的要求,其經營或者非營利性方案應當征求孔學堂管理機構的意見,并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在孔學堂的經營或者非營利性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依法許可的區域、范圍內開展活動,經營活動明碼標價、價簽價目齊全、擺放醒目;
(二)與孔學堂功能相適應;
(三)不污染環境;
(四)不影響景觀;
(五)不妨礙游客;
(六)不損害綠地、濕地及其設施;
(七)噪聲污染排放符合規定的環境標準;
(八)不破壞莊嚴肅穆氛圍;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孔學堂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進入孔學堂人員和車輛的疏導工作。
除老、幼、病、殘專用等非機動車和消防、急救、搶險、救災、警務、設施維護、環衛等執行公務的車輛,以及孔學堂管理機構的工作用車外,禁止其他車輛進入孔學堂內。
前款規定允許進入孔學堂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條 孔學堂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酗酒吵鬧、尋釁滋事、打架斗毆及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有礙社會風化的行為;
(三)偷盜、詐騙、敲詐勒索;
(四)挖掘、采摘、毀損綠化種植物,挖取綠地表土;
(五)損毀、移動供水、排水、電力、音響、照明、游覽及其他公共設施,在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劃、張貼;
(六)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隨地躺臥、露宿;
(七)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焚燒可燃物;
(八)大聲喧嘩、賣藝、賭博、乞討和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九)懸掛與孔學堂景觀不協調的標語及其他宣傳品;
(十)攜帶貓、狗、鳥及其他動物;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孔學堂的建設、維護,捐贈、資助的資金、物資由孔學堂管理機構集中統一管理,專項用于孔學堂的建設、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孔學堂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損毀公共設施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孔學堂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儒家學說自產生以來,始終貫穿于中國傳統社會的各個領域,形成了中華民族特有的民族氣質、民族精神、民族心理結構,它是中華民族在漫長的古代社會一直走在世界前列的深層次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源泉。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要“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和“加強中華優秀文化傳統教育”,黨的十八大又提出了“建設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目標。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提出的上述要求和目標,倡導儒家的仁、義、禮、智、信等價值理念,形成良好社會風尚,經市委、市政府決定,在本市花溪的十里河灘修建了傳承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基地--孔學堂,并于2012年9月28日落成,2013年元旦正式對外開放,作為繼承和弘揚儒學、國學等優秀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場所,它將對本市的精神文明建設和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產生重大的促進作用。為此,必須加強和規范對孔學堂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設置相關管理措施并有效實施監管,確保在孔學堂的有關傳承活動正常、有序開展,才能使孔學堂的功能作用得以充分發揮,故制定《貴陽市孔學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的依據和過程
(一)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3.有關專業法律、法規。
(二)過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就孔學堂的管理進行立法規范的要求,市孔學堂管理機構起草了《辦法》初稿,修改形成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法制局對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多次與孔學堂管理機構對接,對有關問題形成共識,經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通過發征求意見函、召開征求意見會、在政府法制信息網站公布征求意見稿等形式,廣泛征求了市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公安、消防、安監、民政、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工商、物價、文化、衛生、食品藥品、旅游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以及社會各界及廣大市民的意見和建議。結合征求意見情況,經反復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13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辦法》共十四條,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對孔學堂的功能定位和應當遵循的原則
由于儒學從本質上說是一種道德人文主義哲學,它有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進取精神與寬廣胸懷,在本質上是一種追求和平與發展的中庸哲學。這正是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所需要繼承的思想理論。而和諧社會的建設必須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生態觀與均衡發展觀。為在本市進一步傳承、研究孔子和儒家學說,增進對孔子、儒學傳統文化的全面了解,開發孔子和儒家思想的現代價值,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傳承活動,用儒家提倡的“天人合一、萬物一體、人道合天”的思想,幫助廣大市民進一步正確認識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之道,營造儒學氛圍,樹立有利于我市經濟社會永續性發展的生態觀,適應人文社會科學建設發展的需要,促進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辦法》第二條對孔學堂的功能定位為:“……以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目的,開展研究、講習、收藏、陳列、培訓、交流、游藝、禮典等活動的公益性文化教育的場所,是本市傳承儒學、弘揚國學的基地”,第四條還就孔學堂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的原則進行了相應明確。
(二)關于對孔學堂管理機構職責的界定
為加強和規范孔學堂的管理,市委決定設立歸口市委宣傳部管理的事業單位--孔學堂管理處,作為孔學堂日常維護管理的專門機構。基于孔學堂管理處的機構性質,為確保這一專門機構能合法履行管理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度程序條例》關于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權限和規范事項范圍的相關規定,結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辦法》第五條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孔學堂管理處對孔學堂進行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的方式賦予孔學堂管理處對孔學堂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的職責,并對孔學堂管理處的業務工作范圍進行了具體明確。
(三)關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根據市委、市政府對孔學堂的功能定位,對孔學堂的行政管理職能涉及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公安、消防、安監、民政、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工商、物價、文化、衛生、食品藥品、旅游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門,需要這些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履行相應的行政監管職能,才能確保孔學堂中所從事的各項業務活動有序、正常開展,真正發揮其功能作用。為此,《辦法》第六條進行了相應明確。
(四)關于對孔學堂的相關監管措施
為加強和規范對孔學堂的監督管理,確保孔學堂的建筑風貌符合其功能定位,有序開展繼承和發揚儒家思想這一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而進行的研究、講習、收藏、陳列、培訓、交流、游藝、禮典等公益性文化教育活動,維護孔學堂應有的功能氛圍和正常的秩序,基于孔學堂設在本市花溪濕地公園內,故除應當遵守濕地公園管理的有關規定外,《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分別從以下方面進行了相應規定:一是須嚴格保護孔學堂的景觀風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建筑和設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二是對需在孔學堂內設置經營或非營利性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或備案手續進行了規定,還對經營或非營利性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進行了具體明確;三是對可以進入孔學堂車輛的種類和車輛進入孔學堂后應當遵守的規則進行了明確;四是對在孔學堂內應當遵守的禁止性行為規范進行了具體規定。
(五)關于對孔學堂捐贈、資助物資的管理和使用
鑒于在孔學堂所開展的活動屬于公益性傳統文化教育活動,除財政對相關工作經費予以保障外,還需多形式籌集資金、物資專項用于對孔學堂的建設和維護,故《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孔學堂的建設、維護,捐贈、資助的資金、物資由孔學堂管理機構集中統一管理,專項用于孔學堂的建設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六)關于對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由于對孔學堂的行政監督管理是多方面的,涉及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公安、消防、安監、民政、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工商、物價、文化、衛生、食品藥品等多家行政執法主體,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也分別不同,并且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也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不宜再重復設定行政處罰。故《辦法》第十二條只原則性地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孔學堂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同時,對在孔學堂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辦法》第十三條也規定了相應的責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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