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行政處分實施辦法
2025-07-04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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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行政處分實施辦法(1991年8月19日)第一條為保證國家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計劃生育工
河北省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
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行政處分實施辦法
(1991年8月19日)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控制人口增長的決定》和《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人員除給予經濟處罰外,按本辦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條 依法結婚后,雖然符合生育第一個子女規定,但未經批準或未按《準生證》計劃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四條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但未按《準生證》計劃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未經批準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留用察看處分。
第五條 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給予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以上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條 不符合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或者將已有的子女送他人收養后又生育子女的,給予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
第七條 不足法定婚齡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處分;生育第二個子女或其他婚外生育子女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對非法出具結婚介紹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摘取節育環或破壞其他長效節育措施,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出具假診斷書、假節育手術證明等假證件,做假節育手術,濫發生育指標的工作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處分。
第九條 對計劃生育工作管理不力而出現計劃外生育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給予主要領導人和計劃生育主管人員以警告直至降級處分。
第十條 對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給其主要領導人、分管領導人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人降級處分;下年度仍無明顯好轉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瞞報和虛報計劃生育數字的領導人和當事人,給予降級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案件不調查,不按規定處理或包庇縱容、故意拖延處理的地方和單位,給其領導人以警告直至降級處分。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降級直至開除處分:
(一)阻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
(二)虐待女孩或女孩母親的;
(三)遺棄、溺害、買賣嬰幼兒的;
(四)干涉、阻礙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生育指標的;
(六)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職務,或者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七)威脅、侮辱、誣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八)支持、藏匿、包庇他人逃避計劃生育的;
(九)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其它拒不執行計劃生育有關法規,情節嚴重的。
第十四條 對于貪污、挪用、揮霍浪費計劃生育經費、超生罰款和其它罰款以及行賄、受賄的,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及《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從重處理。
第十五條 對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行政處分,由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根據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分別由人事、勞動、監察等部門按審批手續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的計劃生育違法行為已按當時規定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未作處理的,按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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