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辦法
2025-07-04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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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辦法第一條為實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分階段實施。“八五”目標是住房租金最低達到維修管理費水平,有條件的單位力
北京市城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分階段實施。“八五”目標是住房租金最低達到維修管理費水平,有條件的單位力爭達到折舊、維修和管理費水平。“九五”目標是住房租達到成本租金水平。1994年年底前,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出租的公有住房,均依本辦法實行租金改革。
第三條 單位出租新建住房和騰空的舊住房,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0.55元。
單位出租現住房,租金標準可一步或分步提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0.55元。分步提租的,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的租金標準,1992年內不低于0.55元的50%;1993年不低于0.55元的75%;1994年初達到0.55元。
承租人實納租金,按本條規定的租金標準計算,依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的房屋結構、裝修、朝向、層次、地段環境等因素的調節標準確定。
第四條 允許單位在按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出租公有住房時,向承租人收取租賃保證金或建房集資款,收取數額和還款方式由產權單位確定。
第五條 單位出租公有住房,對超過住房標準(以下簡稱超標)的面積部分,加收超標租金。
住房標準按戶計算,依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結合分室原則和國家規定的有關住房標準確定。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為不超標:
一、人均使用面積標準:人均住房使用面積按14平方米計算,每戶家庭中每個人的面積標準之和另加5平方米,為該戶住房面積標準。喪偶、離異、30歲以上未婚者,按兩人計算。夫妻平均年齡在25周歲以上尚無子女或身邊無子女者,視同有一個子女計算。
二、分室標準:參照《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年滿13周歲以上的子女及其他單身成員,可按異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標準掌握;男年滿26周歲、女年滿24周歲以上的同性未婚家庭成員,可按分室標準掌握。
三、國家規定的各級領導干部、知識分子的住房標準,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超標面積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的租金標準,樓房不低于1.34元,平房不低于1.05元。
第七條 承租人住房在規定標準以內的部分,因租金改革,實納租金超過家庭工資總額收入5%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超過部分可從住房公積金中支付。因住房超標增加的租金,不得以住房公積金支付。
第八條 對承租人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住房標準時,退休職工增加9平方米,離休職工增加12平方米。離退休職工及其配偶均死亡后,其原同住家庭成員的住房標準應按第五條規定重新核定。
離退休職工住房在規定標準以內的部分,因租金改革,實納租金超過家庭工資總額5%,或雖未超過5%但確已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暫由離退休職工的工資發放單位從住房基金中給予房租補貼。因住房超標增加的租金不予補貼。
第九條 社會救濟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孤老戶,原住房租金不變。
第十條 單位出租公有住房的收入,納入本單位住房基金,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機構,所有權不變,按規定使用。
第十一條 單位應認真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對出租公有住房加強管理與服務,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及時維修養護,確保住用安全和裝修設備的正常使用,逐步改善住用條件。房地產管理機關應加強對出租公有住房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單位租金改革的具體方案,由公有房屋出租單位根據本辦法編制,按行政隸屬關系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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