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關于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嚴禁公費變相出國(境)旅游的規定
2025-07-05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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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
團組
不得
化學工業部關于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嚴禁公費變相出國(境)旅游的規定(1994年6月5日化外發(1994)478號)去年開展反腐敗斗爭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針對因公出國活動中存在的問
化學工業部關于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管理,
嚴禁公費變相出國(境)旅游的規定
(1994年6月5日 化外發(1994)478號)
去年開展反腐敗斗爭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針對因公出國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要嚴格控制過多過濫的出國活動”和嚴禁用公費變相出國(境)旅游的規定。為此,中央辦公廳下發了廳字(1993)24號文件和中辦發(1993)16號文件,中紀委下發了中紀發(1993)16號文件。為貫徹執行這些文件精神,根據我部的實際情況,進一步規范公費出國活動,既保證公務活動的開展,又剎住公費出國中的不正之風,特制定本規定。希望各單位認真執行,嚴格把關,特別是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作出表率。
一、因公出國的規范和要求
1.嚴格控制公費出國(境)活動。不得組織一般綜合考察和任何不明確的團組出國。不得搞照顧出國和輪流出國。為了便于監督,申報立項單位的黨政領導應集體討論,出國團組回國后必須向本單位領導班子和上級主管領導匯報。
2.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渠道辦理出國手續,不得點名,不得弄虛作假為外單位人員辦理出國審批、護照等。不準通過旅行社渠道辦理公費出國團組。
3.嚴格禁止黨政機關干部索要、擠占企業事業單位的名額搭車出國;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干部參加地方、企業因引進技術、設備等項目的出國,更不許參加企業赴國外培訓。對確需派出的、工作上有密切關系的技術人員,應由其所在機關從嚴審批。
4.出國團組執行公務去的國家和地區不得超過二個,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執行合同的專業團組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包括過境香港),不得延長在外停留時間,不得利用因公出國延期在外探親和辦理私人事務。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時,必須由國內原立項審批單位批準,否則,國外延期費用不予報銷,并追究違紀責任。
5.副局級以上領導干部出訪,必須是為執行自己主管業務的工作訪問,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非公務所必須的、與職務身份不相稱的出訪,不得接受外商資助或境外中資企業邀請出訪。政府機關副局級以上領導干部出訪一年之內不得超過一次,工作上特殊需要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批準。
6.同一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不得同團出訪,也不得同時或短期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個國家或鄰近國家。擔任出國團組長人員職級不宜過高,副職能勝任的原則不派正職。
7.嚴格控制出國團組人數。參加國際會議為一至三人,其它專業團組按實際需要,一般不超過五人。
8.凡本部立項的出國團組,出國前必須接受外事教育。必須在出國前和回國后向國際合作司提交書面工作計劃和國外工作總結。
9.凡違反上述規定的,按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除追究個人違紀責任外,還要追究派遣單位和申報單位領導人的責任,并向監察部門報告。
二、審批權限與辦法
(一)任務審批
1.機關司局、部屬單位組團出國、出國人員為處級以下(含處級)的團組,由國際合作司審核批準并下達任務批件。司局級人員出國,由國際合作司審核后報部領導批準,國際合作司下達任務批件。
2.凡是執行合同、協議等任務的出國團組,一律由對外簽約單位(公司)有審批權的上級部門為其審批立項,負責出具出國任務批件、任務通知書,辦理簽證及進行出國教育等。
3.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組團出國。按照有關規定,國際合作司負責我部跨地區跨部門出國團組的組織和歸口管理(包括各種協會、學會等社團的團組),負責審核并出具“任務通知書”和“任務確認書”。
4.參加國際會議人員,經國際合作司會同有關部門對其專業和外語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立項出國。
5.我部派往簽證互免國家和地區的出國人員,由國際合作司負責出具“出國(境)證明”。
(二)人員審批
按人事教育司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國際合作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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