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章程(2007修訂)
2025-07-04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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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章程(國中醫藥繼教委發[2007]2號2007年10月18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成立國家中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章程
(國中醫藥繼教委發[2007]2號 2007年10月1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成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
第二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領導下,組織和指導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職能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貫徹執行《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及有關政策、法規,其主要職能如下:
(一)研究中醫藥繼續教育的政策,提出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劃建議;
(二)制定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和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管理辦法;
(三)審定和公布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并對項目的實施進行指導、檢查和評價;
(四)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的評審和業務指導;
(五)負責編制中醫藥繼續教育科目指南;
(六)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章 組織
第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部分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和中醫藥學術團體的領導,以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五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4-5人,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3人。主任委員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分管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局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由主任委員提名。
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成員如有工作變動等情況,由委員所在單位提出更換人選,經主任委員批準后,進行調整。
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況,可由主任委員臨時組織召開全體或部分委員會議。在委員會休會期間,由秘書長主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行使委員會委托的有關職能。
第六條 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組。各學科組成員由委員會聘請本學科專家若干人組成。學科組每年召開1-2次會議。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研究并提出開展本學科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建議和意見;
(二)審定本學科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三)編制本學科中醫藥繼續教育科目指南;
(四)對本學科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進行業務指導;
(五)承辦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主持執行委員會的決議,處理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委員會的決議,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二)負責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征集,送交有關學科組評審后報委員會批準和公布;
(三)負責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管及學分證書的印制、編號、發放。
(四)組織中醫藥繼續教育管理人員的培訓;
(五)組織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的學術研究和經驗交流;
(六)負責委員會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七)承擔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八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工作經費列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年度經費預算。
第九條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經費來源。
第十條 經費實行??顚S?,嚴格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發布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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