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進第三產業發展有關所得稅問題的暫行規定
2025-12-02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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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進第三產業發展有關所得稅問題的暫行規定(1993年4月21日國稅發〔1993〕081號)各省、自治區(不發西藏)、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為了支持和鼓勵發
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進第三產業發展有關所得稅問題的暫行規定
(1993年4月21日 國稅發〔1993〕081號)
各省、自治區(不發西藏)、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中發〔1992〕5號)中,對“一些新辦的第三產業企業,確有必要時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時期內緩征、減征所得稅”的精神,特作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二、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三、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四、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五、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開業之初,納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酌情給予一年以內的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照顧。
六、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具體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為安置富余職工興辦的第三產業減免所得稅,按國家稅務局、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經貿辦、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國稅發(1993)047號文件執行。
八、各地稅務部門要嚴格掌握新辦三產企業的標準。新辦三產企業的標準,仍按財政部(81)財稅字第87號文件規定執行,即“新辦企業,一般指從無到有新組建起來的。原有企業一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具體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凡按新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優惠政策享受了減免稅照顧的企業,以后不論其經營形式、項目等如何變化,一律不再按新辦企業給予減免所得稅。對利用更換執照、變更名稱等手段騙取減免稅的,一經發現,應追繳已減免的稅款,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理。
十、本規定從199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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