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模式規范
2025-07-04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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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1號2009年4月2日發布2009年12月1日實施)目次前言1范圍2術語和定義3基本要求4B2C(Ⅰ)--網上商廈5B2C(Ⅱ)--網上商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1號 2009年4月2日發布 2009年12月1日實施)
目次
前言
1 范圍
2 術語和定義
3 基本要求
4 B2C(Ⅰ)--網上商廈
5 B2C(Ⅱ)--網上商店
6 B2B(Ⅰ)--網上交易市場
7 B2B(Ⅱ)--網上交易
8 C2C--網上個人交易市場
前言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上海市現代商務促進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裔勇、孟憲煌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電子商務模式的基本要求以及B2C(Ⅰ)--網上商廈、B2C(Ⅱ)--網上商店、B2B(Ⅰ)--網上交易市場、B2B(Ⅱ)--網上交易、C2C--網上個人交易市場等5種主要模式的具體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中國境內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企業和電子商務交易活動。
2.術語和定義
2.1 電子商務E-business
基于互聯網技術和網絡通信手段進行貨物或服務交易,并提供相關服務的商業形態。按照交易主體的不同具體細分為:企業(或其它組織機構)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或其它組織機構)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消費者之間(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
2.2 B2C(Ⅰ)--網上商廈web mall
提供給企業(或其它組織機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在互聯網上獨立注冊開設網上商店,出售實物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
2.3 B2C(Ⅱ)--網上商店web store
企業(或其它組織機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在互聯網上獨立注冊網站、開設網上商店,出售實物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平臺。
2.4 B2B(Ⅰ)--網上交易市場web trade market
提供給企業(或其它組織機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
2.5 B2B(Ⅱ)--網上交易web business
企業(或其它組織機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在互聯網上建立網站,向其他企業(或其它組織機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提供實物和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
2.6 C2C--網上個人交易市場web market for consumers
提供給個人間在網上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
2.7 在線支付online payment
在電子商務網站進行的交易中,網站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金融企業法人為賣方與買方提供支付清算服務的一種支付方式。
2.8 商戶merchants
租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經營活動的法人、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其他組織機構或自然人。
3.基本要求
3.1 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
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在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下合法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活動。
3.2 遵守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3.3 嚴格禁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禁止的銷售形式
嚴格禁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禁止的銷售形式,如:傳銷等。嚴格禁止采用各種手段規避資質開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的經營形式,如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
3.4 不得為非法經營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務
不得為非法經營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務。不得為無資質的商戶開展有害有毒物品、藥品、危險化學品等特殊商品的銷售提供服務,未經審批不得經營藥品、醫療器械等特殊商品。
3.5 應建立可疑商品銷售監控機制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建立可疑商品銷售監控機制。成立專門監控機構開展商品銷售信息監控工作,重點監控銷售違禁品、超低價商品等內容。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3.6 必須對交易建立記錄和儲存系統
必須對交易建立安全可靠的記錄和儲存系統,必須保留用戶注冊信息及登錄日志,對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必須保護交易雙方的隱私權,必須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7 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3.8 真實交易
交易完成后必須發生標的和全額標的款的轉移,在此之前不得將標的作為買賣標的合約再次轉讓。
3.9 應建立網絡欺詐舉報機制
應當對商戶進行法律風險提示,向公眾事先提示交易風險。應建立網絡欺詐舉報機制。建立網絡欺詐舉報平臺,收集網民對電子商務違法犯罪的舉報線索,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3.10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
3.10.1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護個人注冊用戶的個人隱私和通訊信息,不能故意或過失泄露公民個人隱私和通訊信息等。
3.10.2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提供有質量瑕疵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能違約和不可有侵權行為等。
3.10.3 消費者、買方和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商品和服務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經營行為合法的舉證責任。消費者、買方和個人需證實損害事實的存在。爭議的解決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4.B2C(Ⅰ)--網上商廈
4.1 由第三方負責經營管理
由經營平臺的第三方負責對網上商廈的交易進行管理,并不得參與交易。
4.2 經營者與商戶具備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必須進行稅務登記。商戶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
4.3 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參與網上商廈的商戶在網上商廈開店,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交易功能、結算功能、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
4.4 實現在線支付
網站應該具備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電子商務交易支付清算服務的功能,并應確保在線支付的安全有效。
4.5 有在有關部門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B2C(Ⅰ)--網上商廈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在網站首頁下方還應刊登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如涉及特殊業務)、真實的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4.6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B2C(Ⅰ)--網上商廈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解決方案,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4.7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B2C(Ⅰ)--網上商廈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商戶的真實身份,應該監管商戶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必須告知商戶應該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4.8 服務功能齊全
B2C(Ⅰ)--網上商廈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5.B2C(Ⅱ)--網上商店
5.1 經營者具備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
5.2 交易對象是消費者
交易對象是以自然人為主體的消費者,不排除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以消費為目的的購買商品和服務。
5.3 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B2C(Ⅱ)--網上商店的經營者在網站上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交易功能、結算功能、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
5.4 實現在線支付
網站宜具備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電子商務交易支付清算服務的功能,并應確保在線支付的安全有效。
5.5 有在有關部門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B2C(Ⅱ)--網上商店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在網站首頁下方還應刊登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如涉及特殊業務)、真實的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5.6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B2C(Ⅱ)--網上商店的經營者應該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解決方案,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5.7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B2C(Ⅱ)--網上商店的經營者必須具備商品合法來源(服務資質)的證明文件,必須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網上商店的經營者必須在網站上明碼標價。
5.8 服務功能齊全
B2C(Ⅱ)--網上商店的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包括咨詢服務、退換貨服務、三包服務、賠償服務等。
6.B2B(Ⅰ)--網上交易市場
6.1 由第三方負責經營管理
由經營平臺的第三方負責對網上交易市場的交易進行管理,并不得參與交易。
6.2 經營者具備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必須進行稅務登記。服務對象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
6.3 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買賣雙方都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在網上交易市場上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交易功能、結算功能、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
6.4 實現在線支付
網站宜具備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電子商務交易支付清算服務的功能,并應確保在線支付的安全有效。
6.5 有在有關部門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B2B(Ⅰ)--網上交易市場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在網站首頁下方還應刊登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如涉及特殊業務)、真實的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6.6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B2B(Ⅰ)--網上交易市場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解決方案,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6.7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B2B(Ⅰ)--網上交易市場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應該監管市場參與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6.8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宜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網上交易市場經營者必須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后服務等,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7.B2B(Ⅱ)--網上交易
7.1 由具備獨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的企業負責經營
B2B(Ⅱ)--網上交易的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的單位,在互聯網上開設交易網站并負責經營和管理。
7.2 交易對象具有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
交易對象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的單位。
7.3 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在網上提供實物(服務)交易,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交易功能、結算功能、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
7.4 實現在線支付
網站宜具備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電子商務交易支付清算服務的功能,并應確保在線支付的安全有效。
7.5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B2B(Ⅱ)--網上交易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解決方案,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7.6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B2B(Ⅱ)--網上交易的經營者必須具備商品合法來源(服務資質)的證明文件,必須確保所提供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7.7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宜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網上交易(B2B)的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后服務等,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7.8 有在有關部門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B2B(Ⅱ)--網上交易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必須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如涉及特殊業務)、真實的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8.C2C--網上個人交易市場
8.1 由中立的第三方負責經營管理
C2C--網上個人交易市場是提供給自然人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此第三方必須具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為主體資格,負責對網上交易市場的交易進行服務和管理,并不得參與交易。買賣雙方只能是自然人。
8.2 提供實物和服務交易
在網上個人交易市場上提供實物和服務交易,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交易功能、結算功能、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后服務細則等。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必須建立并儲存交易日志,詳細記錄交易數據。
8.3 實現在線支付
網站宜具備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電子商務交易支付清算服務的功能,并應確保在線支付的安全有效。
8.4 有在有關部門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C2C--網上個人交易市場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并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在網站首頁下方還應刊登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真實的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8.5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C2C--網上個人交易市場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解決方案,并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收費標準及有關注意事項。
8.6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C2C--網上個人交易市場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應該監管商戶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8.7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宜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網上個人交易市場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后服務等,并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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