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標準
2025-07-05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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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商品
誤認
商標審查標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二00五年十二月)目錄第一部分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的審查一、法律依據二、相關解釋三、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
商標審查標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二00五年十二月)
目 錄
第一部分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二、相關解釋
三、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一)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字母構成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
2.商標的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容易使公眾誤認為我國國家名稱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3.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二)同我國的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國旗(五星紅旗)、國徽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我國國旗、國徽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標含有“五星”、“紅旗”字樣或者“五星圖案”、“紅旗圖案”,但不會使公眾將其與國旗相聯系的,不判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國的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軍旗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軍旗相同或者近似。
2.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勛章的名稱、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勛章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勛章相同或者近似。
(四)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四、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標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商標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判定為與該名稱、標志相同。
(二)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足以使公眾將其誤認為“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的,判定為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近似。
八、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一)商標的文字構成與民族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貶低特定民族的,判定為帶有民族歧視性。
(二)商標帶有種族歧視性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九、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十、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
1.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2.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的。
3.由具有政治意義的數字等構成的。
4.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名稱或者其領導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三)有害于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
(五)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相同的
(七)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八)容易誤導公眾的
1.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的
2.公眾熟知的書籍的名稱,指定使用在書籍商品
3.公眾熟知的游戲名稱,指定使用在游戲機或者電子游戲程序的載體等商品及相關服務
4.公眾熟知的電影、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歌曲的名稱,指定使用在影視、音像載體的電影片、電視片、唱片、光盤(音像)、磁帶等商品及相關服務
(九)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認的。
(十)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十一、含有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一)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二)含有公眾知曉外國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三)商標文字構成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四)商標由本條以外的公眾熟知的我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五)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第二部分 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二、相關解釋
三、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一)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
(二)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圖形的
(三)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號的
四、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一)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
(二)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三)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四)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數量
(五)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點
1.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費對象的
2.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價格的
3.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內容的
4.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風格或者風味的
5.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6.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的
7.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產地點、時間、年份的
8.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態的
9.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的
10.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銷售場所或者地域范圍的
11.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特點的
(六)商標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備該特點的,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備該特點,從而可能誤導公眾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對此種情形,應同時適用上述兩條款予以駁回。
五、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一)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
(二)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三)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于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
(六)單一顏色
(七)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
(八)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
(九)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
(十)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
六、商標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的審查
(一)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應當與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相一致,或者依據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
(二)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特點產生誤認的,即使申請人聲明放棄專用權的,仍應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1.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種類發生誤認的。
2.容易使相關公眾發生商品型號誤認的。
3.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發生誤認的。
4.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發生誤認的。
5.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功能、用途發生誤認的。
6.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重量、數量發生誤認的。
7.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風味發生誤認的。
8.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價格發生誤認的。
9.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生產時間發生誤認的。
10.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技術特點發生誤認的。
(三)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但相關公眾難以通過該其他要素或者商標整體識別商品來源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七、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商標的審查
第三部分 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二、相關解釋
三、商標相同的審查
(一)文字商標相同
(二)圖形商標相同
(三)組合商標相同
四、商標近似的審查
(一)文字商標的審查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6.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7.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8.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9.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1.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2.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3.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4.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5.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6.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圖形商標的審查
1.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三)組合商標的審查
1.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第四部分 立體商標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二、相關解釋
三、立體商標的形式審查
四、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
(一)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
(二)僅有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
(三)僅有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四)立體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
1.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狀的。
2.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裝物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五)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1.立體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
2.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第五部分 顏色組合商標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二、相關解釋
三、顏色組合商標的形式審查
四、顏色組合商標的實質審查
(一)顏色組合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1.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的顏色
2.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服務場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顏色
(二)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1.顏色組合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
2.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第六部分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二、相關解釋
三、集體商標的審查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四、證明商標的審查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五、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二)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1.使用商品特定品質的審查。
2.作為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關系的審查。
3.生產地域范圍的審查。
第七部分 特殊標志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二、相關解釋
三、審查的內容
(一)特殊標志的形式審查
(二)特殊標志的實質審查
四、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記無效程序
第一部分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二、相關解釋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是指《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和第二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的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本部分第三條至第十一條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款、項的理解與適用依次予以說明。
三、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我國國家名稱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中華”,英文簡稱或者縮寫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國旗”是五星紅旗;國徽的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八一”軍旗,軍旗為紅底,左上角綴金黃色五角星和“八一”兩字;“勛章”是國家有關部門授給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人或者組織的表示榮譽的證章;“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或者標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釣魚臺”、“天安門”、“新華門”、“紫光閣”、“懷仁堂”、“人民大會堂”等。
(一)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字母構成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
例如:圖(略)
2.商標的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容易使公眾誤認為我國國家名稱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例如:圖(略)
但不會使公眾誤認的除外。
例如:圖(略)
3.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例如:圖(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使公眾誤認的。
例如:圖(略)
(2)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名稱的。
例如:圖(略)
(3)我國申請人商標所含我國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國名僅起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
例如:圖(略)
申請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判定為容易使公眾發生誤認而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例如:圖(略)
(二)同我國的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國旗(五星紅旗)、國徽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我國國旗、國徽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圖(略)
2.商標含有“五星”、“紅旗”字樣或者“五星圖案”、“紅旗圖案”,但不會使公眾將其與國旗相聯系的,不判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圖(略)
(三)同我國的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軍旗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軍旗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圖(略)
例如:圖(略)
2.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勛章的名稱、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勛章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勛章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圖(略)
(四)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例如:圖(略)
四、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稱、簡稱和縮寫;國旗是指由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的旗幟;國徽是由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的標志;軍旗是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軍隊的旗幟。
(一)商標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文字構成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商標的文字與外國國家名稱近似或者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為與外國國家名稱近似。
例如:圖(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經該國政府同意的。
適用本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獲得注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
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
例如:圖(略)
3.商標同外國國名的舊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圖(略)
但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例如:圖(略)
4.商標的文字由容易使公眾認為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文國名簡稱組合而成,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例如:圖(略)
但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例如:圖(略)
5.商標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企業名稱且與申請人名義一致的。
例如:圖(略)
6.商標所含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國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
例如:圖(略)
(二)商標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外國國旗、國徽相聯系的,判定為與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圖(略)
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適用本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申請人就該商標在該外國已經獲得注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
五、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指由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政府為了特定目的通過條約或者協議建立的有一定規章制度的團體。例如:聯合國、歐洲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非洲統一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或者縮寫。例如:聯合國的英文全稱為United Nations,縮寫為UN;歐洲聯盟的中文簡稱為歐盟,英文全稱為European Union,縮寫為EU。
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圖(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經該政府間國際組織同意的。適用本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從而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例如:圖(略)
六、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是指官方機構用以表明其對商品質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實施控制、予以保證或者進行檢驗的標志或印記。
例如:圖(略)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聯系的,判定為與該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圖(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經該官方機構授權的。適用本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授權的書面證明文件。
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從而不會誤導公眾的。
例如:圖(略)
七、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紅十字”(見圖一)標志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志,是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標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紅新月”(見圖二)是阿拉伯國家和部分伊斯蘭國家紅新月會專用的,性質和功能與紅十字標志相同的標志。紅十字標志是白底紅十字;紅新月標志是向右彎曲或者向左彎曲的紅新月。
(圖一)(略) (圖二)(略)
(一)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判定為與該名稱、標志相同。
例如:(略)
(二)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足以使公眾將其誤認為“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的,判定為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近似。
例如:圖(略)
但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從而不會誤導公眾的除外。
例如:圖(略)
八、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本條中的民族歧視性,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帶有對特定民族進行丑化、貶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該民族的內容。民族歧視性的判定應綜合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務。
(一)商標的文字構成與民族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貶低特定民族的,判定為帶有民族歧視性。
例如:圖(略)
但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不會產生民族歧視性的除外。
例如:圖(略)
(二)商標帶有種族歧視性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九、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本條中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
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對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了夸大表示,從而欺騙公眾的,判定為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
例如:圖(略)
但未作夸大宣傳,不會誤導公眾的除外。
例如:圖(略)
十、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本條中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
(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
例如:圖(略)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
1.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例如:圖(略)
2.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的。
例如:(略)
3.由具有政治意義的數字等構成的。
例如:圖(略)
4.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名稱或者其領導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例如:圖(略)
(三)有害于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
例如:圖(略)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
本標準中的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本標準中的民間信仰主要指媽祖等民間信仰。
1.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1)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
例如:圖(略)
(2)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
例如:圖(略)
(3)宗教的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
例如:圖(略)
2.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1)根據國務院1994年第145號令規定,宗教組織或者團體可以興辦自養企業,在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組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專屬于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
例如:圖(略)
(2)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雖然與宗教或者民間信仰有關,但具有其他含義或者其與宗教有關聯的含義已經泛化,不會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相聯系的。
例如:圖(略)
(五)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黨派包括中國共產黨和被統稱為民主黨派的八個政黨,即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本條中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等;本條中的標志包括徽章、旗幟等。
例如:圖(略)
(六)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相同的
本條中的黨政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政協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例如:行政機關的職務包括總理、部長、局(司)長、處長、科長、科員等。軍隊的行政職務包括軍長、師長、團長、營長、連長、排長;軍隊的職銜包括將官四級即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校官四級即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三級即上尉、中尉、少尉等。
商標的文字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名稱相同的,判定為容易產生不良影響。
例如:圖(略)
但含有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除外。
例如:圖(略)
(七)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圖(略)
(八)容易誤導公眾的
1.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的
例如:圖(略)
2.公眾熟知的書籍的名稱,指定使用在書籍商品
例如:圖(略)
3.公眾熟知的游戲名稱,指定使用在游戲機或者電子游戲程序的載體等商品及相關服務
例如:圖(略)
4.公眾熟知的電影、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歌曲的名稱,指定使用在影視、音像載體的電影片、電視片、唱片、光盤(音像)、磁帶等商品及相關服務
例如:圖(略)
(九)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認的。
1.本條中的企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以及名稱的漢語拼音等。
2.商標所含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或者地域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與申請人名義不符的,判定為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的。
例如:圖(略)
但商標所含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與申請人的組織形式不一致,但符合商業慣例且不會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發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圖(略)
(十)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例如:圖(略)
十一、含有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本款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包括縣級的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地級的市、自治州、地區、盟;省級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兩個特別行政區即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以我國民政部編輯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為準。本條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包括全稱、簡稱以及縣級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本款中的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是指我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
本款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是指地名作為詞匯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
(一)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商標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構成,或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判定為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相同。
例如:圖(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且該含義強于地名含義的。
例如:圖(略)
2.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例如:圖(略)
3.申請人名稱含有地名,申請人以其全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
例如:圖(略)
4.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等特點誤認的。
例如:圖(略)
但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指定商品的產地或者服務內容等特點發生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例如:圖(略)
5.商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構成,且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例如:圖(略)
6.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
(二)含有公眾知曉外國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判定為與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相同。
例如:圖(略)
但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整體具有其他含義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除外。
例如:圖(略)
(三)商標文字構成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例如:圖(略)
(四)商標由本條以外的公眾熟知的我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例如:圖(略)
但指定使用商品與其指示的地點或者地域沒有特定聯系,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除外。
例如:圖(略)
(五)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例如:圖(略)
商標所含地名與申請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眾發生誤認,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例如:圖(略)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載明的住址為準;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所在地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地為準。
第二部分 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二、相關解釋
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征。商標顯著特征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條至第七條對《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款、項的理解與適用依次予以說明。
三、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本條中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其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
(一)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
例如:圖(略)
(二)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圖形的
例如:圖(略)
(三)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號的
例如:圖(略)
四、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本條中的僅僅直接表示,是指商標僅由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志構成。
(一)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
例如:圖(略)
但未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質量的除外。
例如:圖(略)
(二)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例如:圖(略)
但未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
例如:圖(略)
(三)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例如:圖(略)
(四)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數量
例如:圖(略)
(五)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點
1.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費對象的
例如:圖(略)
2.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價格的
例如:圖(略)
3.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內容的
例如:圖(略)
4.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風格或者風味的
例如:圖(略)
5.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例如:圖(略)
6.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的
例如:圖(略)
7.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產地點、時間、年份的
例如:圖(略)
8.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態的
例如:圖(略)
9.僅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的
例如:圖(略)
10.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銷售場所或者地域范圍的
例如:圖(略)
11.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特點的
例如:圖(略)
(六)商標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備該特點的,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備該特點,從而可能誤導公眾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對此種情形,應同時適用上述兩條款予以駁回。
例如:圖(略)
五、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是指《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其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志。
(一)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
例如:圖(略)
但上述線條、幾何圖形與文字或者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圖(略)
(二)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例如:圖(略)
(三)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
例如:圖(略)
但非普通字體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圖(略)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于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
例如:圖(略)
但非普通表現形式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數字做型號或者貨號的商品上的除外。
例如:圖(略)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
例如:圖(略)
但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例如:圖(略)
(六)單一顏色
例如:圖(略)
(七)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
例如:圖(略)
但獨創且非流行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圖(略)
(八)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
例如:圖(略)
但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圖(略)
(九)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
例如:圖(略)
但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圖(略)
(十)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
例如:圖(略)
但帶有其他構成要素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例如:圖(略)
六、商標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的審查
本條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是指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以及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質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
(一)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應當與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相一致,或者依據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
例如:圖(略)
商標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部分的標志,申請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基礎上對指定使用商品進行限定,從而使商標中非顯著特征的標志所描述的內容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點相一致。
例如:圖(略)
(二)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特點產生誤認的,即使申請人聲明放棄專用權的,仍應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1.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種類發生誤認的。
例如:圖(略)
2.容易使相關公眾發生商品型號誤認的。
例如:圖(略)
3.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發生誤認的。
例如:圖(略)
4.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發生誤認的。
例如:圖(略)
5.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功能、用途發生誤認的。
例如:圖(略)
6.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重量、數量發生誤認的。
例如:圖(略)
7.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風味發生誤認的。
例如:圖(略)
8.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價格發生誤認的。
例如:圖(略)
9.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生產時間發生誤認的。
例如:圖(略)
但依照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生產時間發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圖(略)
10.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技術特點發生誤認的。
例如:圖(略)
(三)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但相關公眾難以通過該其他要素或者商標整體識別商品來源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例如:圖(略)
但該其他要素或者商標整體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除外。
例如:圖(略)
七、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商標的審查
本身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商標顯著特征,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例如:圖(略)
對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商標的審查,應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認知情況、申請人實際使用該商標的情況以及該商標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第三部分 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二、相關解釋
商標相同是指兩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包括名稱相同和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內容的商品或者服務。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務。
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認定,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為參考。
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三、商標相同的審查
(一)文字商標相同
文字商標相同,是指商標使用的語種相同,且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完全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因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橫排與豎排之分使兩商標存在細微差別的,仍判定為相同商標。
例如:圖(略)
(二)圖形商標相同
圖形商標相同,是指商標圖形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例如:圖(略)
(三)組合商標相同
組合商標相同,是指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其排列組合方式相同,使商標在呼叫和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例如:圖(略)
四、商標近似的審查
(一)文字商標的審查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2.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標由一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例如:圖(略)
(2)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例如:圖(略)
3.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4.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圖(略)
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但首字母發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圖(略)
6.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7.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但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圖(略)
8.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9.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10.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11.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12.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13.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14.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但含義或者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圖(略)
15.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但整體含義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圖(略)
16.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二)圖形商標的審查
1.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2.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三)組合商標的審查
1.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2.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但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圖(略)
3.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但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圖(略)
4.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但因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或者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圖(略)
5.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圖(略)
第四部分 立體商標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法》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二、相關解釋
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標志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立體商標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志。
本部分規定立體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其中實質審查包括立體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二條的審查、立體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和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立體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審查適用本標準第一部分的規定。
三、立體商標的形式審查
(一)申請注冊立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未聲明的,視為平面商標。
(二)申請注冊立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商標圖樣。需要提交多視圖的,應當放在同一張商標圖樣中,且最多不得超過6幅。商標圖樣的長或者寬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
(一)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
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是指為實現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狀。
例如:圖(略)
(二)僅有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
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是指為使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實現所必需使用的形狀。
例如:圖(略)
(三)僅有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是指為使商品的外觀和造型影響商品價值所使用的形狀。
例如:圖(略)
(四)立體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
立體商標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狀、包裝物或者整體不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以及申請人提交的商標圖樣難以確定其三維形狀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
1.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狀的。
例如:圖(略)
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形狀或者含有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的除外。
例如:圖(略)
2.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裝物的。
例如:圖(略)
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裝物或者含有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的除外。
例如:圖(略)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例如:圖(略)
但三維標志本身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圖(略)
(五)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包括立體商標之間和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1.立體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
(1)兩商標均由單一的三維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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