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
2025-07-05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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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機械電子工業部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家用電子產品售后維修服務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管理,提高維修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機械電子工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家用電子產品售后維修服務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管理,提高維修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維護生產企業的信譽,逐步改變維修服務的落后局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中心(下稱全國中心)負責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工作的統一規劃、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全國中心在全國各大區設立地區級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中心(下稱地區中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立省級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中心(下稱省級中心);在部分省、自治區所轄市,根據需要設立少量必要的市級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分部(下稱市級分部);在各縣(區)和鄉(鎮)設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站(下稱縣<區>站、鄉<鎮>站);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地組建全國家用電子產品聯合維修服務網(下稱全國維修網)。
第四條 凡家用電子產品(目前僅限收音機、收錄機、家庭音響、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等)均應實行保修,凡向全國維修網投保的產品,均在全國維修網內實行聯合保修和維修業務。
第五條 家用電子產品的保修期:
一、收音機、收錄機(含家庭音響)整機的保修期為半年;
二、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整機的保修期為一年;
三、保修期均從銷售單位開據發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維修占用和因暫缺零備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時間。第二章 各級中心的職責
第六條 全國中心的職責
一、全國中心是中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對全國維修網進行統一規劃、組建、監督、領導和管理;
二、制定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及有關方針政策的規章制度;
三、負責與外商洽談在華維修服務事宜及外商在華設置的特約維修服務機構的管理;
四、組織技術交流、技術培訓和維修人員的技術職稱考核;
五、負責維修儀器、維修工具和關鍵零備件的組織、分配、供應和協調;負責進口零備件的申請、儲運和分配;
六、負責生產企業產品投保的審定;
七、負責投保產品“全國聯合保修投保卡”(下稱投保卡)的管理和發放;
八、負責投保產品保修費的管理和結算;
九、負責投保產品及其關鍵零備件的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為全國性家用電子產品(整機及其元器件)質量評比、評優提供重要數據;
十、負責全國維修網內維修服務站統一標牌的管理和發放;
十一、負責處理用戶意見,對爭議問題予以協調和仲裁;
十二、編輯、出版和發行內部專業性報、刊。
第七條 地區中心的職責
一、地區中心是全國中心的派出機構,接受全國中心委托,代表全國中心負責對本地地區維修服務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管理;
二、組織技術培訓和技術交流;
三、建立中心備件庫,負責關鍵零備件的組織、協調、存儲和供應;
四、負責生產企業投保的初審;
五、負責投保產品及其關鍵零備件的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
六、負責處理用戶意見;
七、設立維修服務站、承接具體的維修服務業務。
第八條 省級中心的職責
一、由全國中心批準成立,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業務的管理服務性機構;
二、在全國中心的統一規劃和領導下,負責本省維修服務網的組建、監督、領導和管理;
三、制定本省維修服務工作具體的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
四、負責對本省維修網內維修服務站的技術指導;
五、組織技術培訓和技術交流;
六、建立備件庫,負責維修零備件的組織、協調、存儲和供應;
七、負責生產企業產品投保的初審;
八、負責本省維修網投保產品保修費的結算;
九、負責投保產品及其關鍵零備件的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
十、負責本省維修網內維修服務站統一標牌的管理和發放;
十一、負責處理用戶意見;
十二、設立維修服務站,承接具體的維修服務業務。第三章 維修企業入網的條件和責任
第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維修企業(包括工業、商業、服務業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所屬的現有維修單位),均可申請加入全國維修網:
一、承認《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接受全國中心及所在省級中心(或省轄市級分部)的業務領導和管理;
二、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三、有專職維修技術人員;
四、具有必備的維修場地、設備和工具。
第十條 凡要求加入全國維修網的維修企業,須自愿提供申請,報所在省級中心審批。
第十一條 經批準加入全國維修網的維修企業,其原單位名稱不變,行政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二條 加入全國維修網的維修企業(下稱維修服務站)必須懸掛全國中心統一制定的標牌,作為全國維修網內維修服務站的標志、維修項目和范圍的標志、用戶選定投保的標志。
第十三條 加入全國維修網的維修企業,按其人員結構、技術水平、設備情況,分級確定其維修項目和范圍。
第十四條 維修服務站的分級,根據產品投保企業的意見,由省級中心確定。
第十五條 維修服務站在其標定的維修項目和范圍內,須主動接收用戶投保,并承擔保修期內投保產品的保修業務和保修期外送修產品的維修業務。
第十六條 維修服務站的零備件供應
一、一般通用件,自備;
二、專用件(易損自制件)、關鍵件,或自行解決,或向主管中心申報購買。
第十七條 維修服務站有責任向投保用戶介紹產品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 維修服務站有責任匯集用戶的意見,及返修產品的質量情況,填報報統計表,作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九條 維修服務站要積極參加技術培訓和技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條 對確不能勝任其工作的維修服務站,省級中心有權酌情予以警告或取消其全國維修網成員資格。第四章 生產企業投保的條件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經國家認證生產的家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均可申請投保。
第二十二條 產品投保,由生產企業自愿提出申請,報所在省級中心(或地區中心)初審后,匯總報全國中心審定批準。
第二十三條 投保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
第二十四條 投保產品在保修期間,憑全國中心統一印發的投保卡,在全國維修網內實行聯合保修業務。
第二十五條 投保產品在保修期內,如出現批量質量事故,由該產品的生產企業負責。
第二十六條 投保產品出廠時,包裝箱內必須裝有企業自行印制的“保修卡”和全國中心統一發的“投保卡”,包裝箱上應標明“全國聯保產品”的標志和字樣。
第二十七條 投保卡由全國中心統一管理和發放,投保企業按其需要量,向全國中心認購,投保卡的計費標準即投保產品的保修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投保產品的保修費,原則上按產品產地零售價的一定百分比計算;彩色電視機按1%計算,黑白電視機、收音機、收錄機、家庭音響等按2%計算;但為計算方便,并體現質優費低的原則,由全國中心據此制定統一標準。
第二十九條 投保企業應按照全國中心的需求計劃保證提供足夠的維修專用件(易損自制件)。
第三十條 投保企業應免費提供維修必備的產品圖紙等技術資料。
第三十一條 投保企業有責任承擔其產品維修的技術培訓。
第三十二條 對在保修期內其返修率低的投保產品,全國中心對該產品的生產企業予以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在保修期內其返修率高的投保產品,全國中心有權取消該產品的投保資格。
第三十四條 投保產品返修率及其關鍵零備件的可靠性是產品評比、評優的重要數據之一。第五章 保修和維修
第三十五條 投保產品在保修期內,其用戶在全國維修網內,可自行選定任一維修服務站投保、并實行免費保修;非投保產品或保修期外的投保產品,其用戶可在全國維修網內任一維修服務站自費維修。
第三十六條 投保產品在保修期內,用戶憑該產品的購貨發票、保修卡及投保卡向維修服務站投保。
第三十七條 投保產品的保修費,由維修服務站憑投保卡和保修卡(結算回單聯)向主管省級中心結算。
第三十八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免費保修:
一、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損壞的產品;
二、自行拆動的產品;
三、無投保卡,保修單和發票的產品;
四、送修產品的牌號、機號、規格、價格與該產品的發票、保修卡、投保卡上的規定不符或涂改的產品;
五、用戶不按規定時間向維修服務站投保的產品;
六、降價銷售的“處理品”。
第三十九條 對非投保產品或保修期外的送修產品(確無使用價值者除外),各維修服務站均應積極承接其維修服務。
第四十條 非投保產品或保修期外送修產品的維修,屬消費者自費維修,各維修服務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價,加重消費者負擔;對保修期外產品,如消費者自愿要求繼續投保,維修服務站應熱情辦理此項業務(具體辦法自定)。第六章 零備件供應
第四十一條 一般通用零備件,由維修服務站自行采購、儲備。
第四十二條 關鍵零備件和專用零備件,由地區中心、省級中心組織供應。
第四十三條 屬國家控制的,或需進口的零備件,逐級申報計劃,由全國中心統一組織、綜合平衡、協調分配。
第四十四條 各級中心、分部、站,申請供應國家控制的或進口的零備件,在供應上采取以舊換新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各級中心、分部、站,因保管不善、分配(或使用)不當,造成零備件損壞或短缺的,自行協調解決。
第四十六條 各級中心應定期向全國中心報告零備件的儲備情況;以便全國中心根據供求情況,調劑余缺。
第四十七條 各級中心、分部、站,對專用零備件和關鍵零備件,只能用于維修,不得挪做它用。第七章 技術培訓
第四十八條 技術培訓是提高維修人員技術素質,解決維修人員來源的有效措施,必須認真做好此項工作。
第四十九條 為提高培訓質量,在全國中心的領導下,各級中心均應設置相應精簡的培訓機構。
第五十條 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可借助社會和投保企業的培訓力量;采取學校深造、短期集訓和業余學習相結合的辦法。
第五十一條 根據培訓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受訓學員的文化程度、基礎知識和技術水平,分層次組織進行:
一、全國中心(或受全國中心委托的地區中心、省級中心)負責組織在學校進行專業基礎理論的系統培訓;
二、省級中心(或省轄市級分部)負責組織對新產品維修技術的短訓和一般維修技能、實際操作的訓練。
第五十二條 培訓結束,受訓人員須參加各級中心組織的統一考試、考試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證書由全國中心統一制定、管理,地區中心、省級中心核發。
第五十三條 各級中心組織技術培訓,可向受訓學員適當收取學習材料費(包括實習費)和學雜費,但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收費標準須經全國中心核準。第八章 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
第五十四條 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是提高產品質量、促進產品更新換代的重要手段,是聯系生產和維修的紐帶;各級中心及生產企業、維修服務站均應做好此項工作。
第五十五條 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工作的任務是對投保產品質量及其關鍵零備件質量和維修服務質量,進行調查、統計、分析、處理和反饋。
第五十六條 各投保生產企業、各級中心、分部、站,須科學地、準確地、及時地提供產品質量及其關鍵零備件質量和維修服務質量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五十七條 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辦法。
第五十八條 各級中心匯總的質量信息,為全國性家用電子產品(整機及元器件)質量評比、評優和維修服務質量評比提供重要數據;
第五十九條 全國中心將有計劃地加強質量跟蹤、信息反饋工作的數據傳輸和處理技術的現代化建設。第九章 信訪工作
第六十條 信訪工作是產品售后服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份,是相互交流信息、溝通情況的重要手段,密切生產、維修、用戶之間關系的有效措施,各投保生產企業、各級中心、分部、站,均應做好此項工作。
第六十一條 各投保生產企業、各級中心應設專職人員負責信訪工作,各分部、站也應設兼職信訪接待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人員)。
第六十二條 建立信訪登記、統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 對用戶反映的維修質量問題和服務質量問題,各級中心應及時調查、認真處理,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十四條 對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維修質量事故,各級中心應及時處理,并報全國中心備案。
第六十五條 各級中心、分部、站須按季度將信訪工作情況及其有指導意義的事例、經驗、教訓等報全國中心。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有關名詞解釋
一、生產企業投保
生產企業投保是指生產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遵照《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申請將其產品投入全國維修網進行聯合保修的行為。
二、投保企業
投保企業是指將其產品投入全國維修網進行聯合保修的生產企業。
三、投保產品
投保產品是指投保企業投入全國維修網進行聯合保修的產品。
四、維修企業入網
維修企業入網是指維修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遵照《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申請加入全國維修網的行為。
五、用戶投保
用戶投保是指購買投保產品的用戶,按照《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全國維修網內,選定任一維修服務站對其產品進行保修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全國中心。
第六十八條 全國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的實施細則,與本辦法一并施行。
第六十九條 省級中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措施,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維修網內施行。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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