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暫行規則
2025-07-04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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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暫行規則(銀辦發[2015]210號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10月8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以下簡稱CIPS)業務行為,防范支付風險,明確
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暫行規則
(銀辦發[2015]210號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0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以下簡稱CIPS)業務行為,防范支付風險,明確參與者管理要求,保障CIPS運營機構和參與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CIPS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CIPS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
第三條 運營機構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清算機構。運營機構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CIPS為其參與者的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等提供資金清算結算服務。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包括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跨境資本項目結算、跨境金融機構與個人匯款支付結算等。
第五條 CIPS按照北京時間運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工作日為系統工作日,年終結算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年最后一個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 參與者管理
第六條 運營機構應當對CIPS參與者實施分級管理。參與者包括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
直接參與者是指在CIPS開立賬戶、具有CIPS行號,直接通過CIPS辦理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業務的機構。
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CIPS開立賬戶,但具有CIPS行號,委托直接參與者通過CIPS辦理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業務的機構。
運營機構應當參照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銀行識別代碼(SWIFTBIC)編制規則,確定參與者CIPS行號。參與者已有SWIFTBIC的,應當申請使用該代碼作為其CIPS行號。沒有SWIFTBIC的,應當向運營機構申請。
第七條 申請成為境內直接參與者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指定的機構;
(三)具有辦理國內外結算業務的資格;
(四)具有大額支付系統的直接參與者資格;
(五)支持業務集中處理和直通處理;
(五)滿足信息安全性和系統可靠性要求;
(六)具有切實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流動性風險的方案;
(七)具有健全的業務及系統管理制度。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申請成為系統直接參與者的應當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
第八條 申請成為間接參與者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指定的機構;
(三)支持該機構在其境內的業務集中處理;
(四)符合該機構所在地人民幣業務的相關要求;
(五)具有健全的業務和系統管理制度。
第九條 同一司法管轄區域內,同屬一個法人的機構只能指定一家機構申請直接參與者資格。
第十條 一個直接參與者可與多個間接參與者建立業務關系,一個間接參與者可與多個直接參與者建立業務關系。
第十一條 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擬加入、退出系統或變更參與者信息的,應當向運營機構提交申請。
間接參與者應當委托直接參與者提交申請材料。第十二條運營機構應當審核直接參與者申請機構的申請資料。通過審核的,運營機構代為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大額支付系統的間接參與者資格。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運營機構應當在CIPS中為直接參與者開立零余額賬戶。該賬戶不計息、不得透支,日終余額為零。
第十四條 運營機構應當統一管理參與者的賬戶。一個直接參與者在CIPS只能開立一個零余額賬戶。間接參與者在CIPS不開立賬戶。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CIPS在大額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反映所有CIPS直接參與者的共同權益。賬戶內資金屬于所有CIPS直接參與者,依據直接參與者在CIPS中的賬戶余額享有權益。該賬戶不得透支,日終余額為零。
該賬戶內資金不屬于運營機構自有財產,運營機構不得自由支配。除通過CIPS發起指令外,CIPS直接參與者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單獨支配該賬戶資金。
第十六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通過注資、調增和調減等方式,對其CIPS賬戶進行流動性管理,確保賬戶余額充足。
注資是指直接參與者在營業準備階段的規定時間內,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其CIPS賬戶注入運營機構要求的最低限額。
調增是指直接參與者在日間處理階段,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其CIPS賬戶增加流動性。
調減是指直接參與者注資成功后,在日間處理階段通過CIPS向其在大額支付系統賬戶發起資金轉賬,以減少其CIPS賬戶余額。
第十七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在每個系統工作日的規定時間內注資。
直接參與者進入日間處理階段后未能達到注資最低限額的,不得辦理支付業務。
第十八條 進入日間處理階段后,從業務截止前30分鐘起,直接參與者不得從大額支付系統向CIPS賬戶注入流動性。
第十九條 直接參與者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其他直接參與者進行注資或調增的,應當予以退回。
第二十條 直接參與者調減其CIPS賬戶余額的,調減后的賬戶余額不得低于注資最低限額。
直接參與者通過CIPS向其他參與者進行調減的,應當予以拒絕。
第二十一條 直接參與者之間拆借資金應當根據銀行間同業拆借有關規定辦理。直接參與者拆出后的賬戶余額不得低于注資最低限額。
第四章 業務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其客戶指令或間接參與者的委托,通過CIPS辦理客戶匯款或金融機構匯款等業務。直接參與者不得通過CIPS和大額支付系統辦理兩個系統之間的支付業務。
客戶匯款是指匯款人和收款人中至少一方不是金融機構的匯款。
金融機構匯款是指付款人和收款人均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匯款。
第二十三條 運營機構應當根據直接參與者的報文權限申請,確定直接參與者可以使用的報文類型。
第二十四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在日間處理階段確保本機構系統處于登入狀態。
第二十五條 發起直接參與者或間接參與者辦理跨境支付業務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填寫業務種類。
第二十六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向系統提交期望結算日期為當前工作日的支付業務。對期望結算日期不為當前工作日的支付業務,應當予以拒絕。
第二十七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在日間處理階段及時向CIPS提交支付業務,不得拖延。
第二十八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通過CIPS發起查詢業務,直接參與者收到查詢請求后,應當及時查復。
第五章 結算機制
第二十九條 CIPS按照實時全額結算方式處理支付業務。直接參與者賬戶余額足以支付的,CIPS予以實時處理;不足支付的,按照支付業務接收的先后順序進行排隊處理。
第三十條 CIPS可以根據直接參與者發起的指令,撤銷處于排隊狀態的支付業務。
CIPS應當在日終處理階段對仍處于排隊狀態的支付業務作退回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發起直接參與者應當以收到CIPS返回的支付處理確認報文,作為記賬依據。接收直接參與者應當以收到CIPS轉發的支付報文,作為記賬依據。
第三十二條 CIPS在成功借記發起直接參與者賬戶并貸記接收直接參與者賬戶后,該支付業務不得撤銷。
第三十三條 CIPS在日終處理階段應當自動將直接參與者的賬戶余額轉至其大額支付系統賬戶。全部轉賬完成后,所有直接參與者的CIPS賬戶余額和CIPS在大額支付系統的賬戶余額均應當為零。
第三十四條 CIPS與大額支付系統對賬相符后,應當向直接參與者發送支付業務匯總核對信息和資金調整核對信息。
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CIPS發送的對賬數據進行賬務核對。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運營機構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建立健全系統故障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系統不間斷、安全、穩定運行,保障業務處理的連續性、數據的完整性、資金和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十六條 運營機構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做好系統運行異常信息和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告,建立健全系統運行異常和突發事件預警機制。
第三十七條 運營機構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建立與CIPS相關的備份系統,定期開展生產系統與備份系統的切換演練,確保備份系統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夠快速、高效地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條 CIPS發生故障時,運營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各直接參與者和相關各方。直接參與者內部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通知運營機構。運營機構與各直接參與者應當相互配合排除故障,盡快恢復業務處理。
第三十九條 CIPS發生重大故障導致業務處理中斷時,運營機構應當指定一家直接參與者承接、協助日終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運營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制定操作指引,明確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通過CIPS處理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具體要求和流程。
運營機構應當與直接參與者簽訂協議,約定相關權利和義務。
操作指引和協議文本應當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四十一條 運營機構負責制定和發布CIPS報文標準。
直接參與者應當按照運營機構發布的最新報文標準及時對其相關業務系統進行改造。
第四十二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按運營機構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時足額繳納費用。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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