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貫徹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
2025-07-04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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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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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貫徹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津經勞[2003]23號)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有關單位:為了進一步推進
天津市貫徹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
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
(津經勞[2003]2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推進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制定的《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天津市貫徹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天津市貫徹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
天津市經濟委員會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國家稅務總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總工會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天津市貫徹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
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精神,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原則
(一)總體思路
堅持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十六大確定的國有企業改革方向,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進行結構調整、重組改制和主輔分離中,利用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以下簡稱“三類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產權多元化的法人經濟實體,多渠道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減輕社會就業壓力(以下簡稱“改制分流”)。
(二)遵循原則
1、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充分考慮企業、職工、社會的承受能力,統籌兼顧,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確保穩定;
2、實施改制分流要與企業的結構調整、改制重組和做強主業相結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力于加快發展,促進企業資產結構、組織結構、人員結構的優化。
3、實施改制分流要依法進行,規范操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企業及職工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改制后創辦的經濟實體要做到產權清晰、勞動關系清晰、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二、改制分流的范圍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應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以精干主業、減員增銷、安置富余人員為目標,從本企業實際出發,按照以下條件,合理界定“三類資產”的范圍。
1、非主業資產指按照企業改革發展的要求和專業化分工原則,需要分離的輔業資產、企業實施戰略轉移后的剩余資產、后勤服務單位的資產以及與主業關聯度不大的其他資產;
2、閑置資產指閑置一年以上的企業資產;
3、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指關閉破產企業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一定獲利能力,并能用于抵償職工安置等費用部分的資產。
(四)改制企業安置的富余人員,是指企業需精簡分流的富余人員。
三、改制分流的形式
(五)改制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規范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通過合資、合作、出售、建立職工持股會吸收職工入股、社會法人入股、自然人入股等方式,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在吸引職工入股的同時,鼓勵經營者持大股。
具備一定市場生存能力的改制企業,可直接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的法人實體;暫時不具備直接改為非國有控股條件的改制企業,可保持國有控股的地位,但必須產權明晰、獨立核算、面向市場、自負盈虧。
(六)改制企業與原主體企業除產權關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原主體企業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并依法享受股東權利。
(七)改制企業要建立以產權關系為基礎的法人治理結構,必須建立新的運營機制,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約束機制。原主體企業在改制企業設立過程中,有責任幫助推薦考核經營者人選并監督其生產程序合法性。防止惡意侵犯投資者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改制企業享受的扶持政策和條件
(八)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凡符合以下四項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享受天津市《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津黨發[2003]2號)規定的有關免稅政策。
1、利用原企業的“三類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3%(含)以上;
4、改制企業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五、資產處置
(九)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事項,按照市政府《批轉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企業公司改制改建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津政發[2003]9號)辦法。
(十)改制過程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沖減國有資本。
(十一)改制過程中國有凈資產按規定進行各項支付的不足部分,應由原主體企業予以補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賃、入股或債權等方式留在改制企業。
改制分流工作完成的單位,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資產轉移、產權登記手續。企業改制中出讓、受讓國有、集體產(股)權的,要按規定通過天津市產權交易市場依法辦理產權交易。在同等條件下,本企業職工有優先購買權。
天津市產權交易市場對產權交易過程中的場內咨詢服務費、簽證手續費和交易傭金不收取。
(十二)按國家和我市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改制企業占用的原主體企業的行政劃撥土地,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權限標準,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法辦理轉讓手續;需要改變用途的,應按照《劃撥土地目錄》核定,改變后的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上繳財政后,扣除土地部門的收益,其余部分由財政部門返還企業用于支付企業改制成本。
六、債權債務關系
(十三)原主體企業要做好改制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理工作,進行必要的債權債務審計,落實債權債務人,同時征求金融機構及人民銀行的意見,防止利用改制之機逃避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的債務。
改制企業原為獨立法人的,要繼續承擔和落實原有的債權債務;從主體企業分立重組的改制企業,按商定的比例承擔債務,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十四)改制企業的所欠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實際可行的還款合同,按期償還;富余人員分流前,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清償拖欠職工的集資、工資、醫藥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七、勞動關系處理
(十五)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對從原主體分流進入改制企業的富余人員,應由原主體企業與其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并由改制企業與其變更或重新簽訂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依法確立勞動關系。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應在改制企業工商登記后30天內完成。
(十六)對分流進入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原主體富余人員,原主體企業要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在自愿的基礎上可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務。改制企業在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其在改制企業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七)對分流進入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主體企業富余人員,改制企業要依法與其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企業在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職工在企業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職工在企業改制前的工作年限部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可沖減國有股份或利潤。
(十八)原主體企業變現資金不足的,企業應集中資金先進行改制分流,在改制過程中原主體企業歷史拖欠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一次性補償的,按照進入改制企業的職工實際人數由原主體企業予以補繳。原主體企業因變現資金不足不能補償的,轉移到改制企業,有改制企業負責補償。
對經市確認的困難企業,原主體企業變現資金不足的,企業應集中資金先進行改制分流,在改制過程中原主體企業歷史拖欠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一次性補償的,按照進入改制企業的職工實際人數可采取中斷繳費的辦法,待原主體企業或改制企業將來有條件后再償還。
對破產企業,破產變現的資金優先補繳社會保險費,破產變現資金不足的,再補繳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及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后,其余欠費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市財政局審核批準,予以核銷。
改制后的企業要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
(十九)改制企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含五年)的職工,確實無崗位安排的,可以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原進入再就業中心期滿或者提前出中心,已經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不能再回原單位參加改制。
(二十)對原主體企業職工改制后不再由改制企業安置的,原主體企業也可按勞動法二十六條三款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十一)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應當按照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八、改制分流的操作程序
(二十二)“三類資產”的界定與審核
主體企業依照前述“三類資產”的標準對有關資產進行界定;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主體對所屬企業界定的“三類資產”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分別報主管委和財政局備案。
(二十三)改制分流方案的制定與批準
1、提出改制方案主體,主體企業提出改制分流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擬改制企業基本情況、資產處置情況、改制形式、股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和職工安置辦法等。
2、企業的改制分流方案須經主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充分聽取職職工意見。其中涉及職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職工的資產處置等有關事項,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未經審議通過的,不得實施企業改制分流工作。
3、資產清查與財務審計。由主體企業委托中介機構對擬改制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全面核實改制分流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
4、資產評估。企業進行改制分流,其主體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當資格的評估機構,對改制分流所涉及的資產,按照《固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5、方案的批準。改制分流方案經投資主體審核同意后報主管委,主管委會同市有關綜合部門對方案進行審查批復。各部門在正式受理企業的改制分流方案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意見。
(二十四)注冊登記
改制企業接到批復文件后,要按照財政、工商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新企業的資產變動、工商登記等手續。
(二十五)申請減免稅
1、“富余人員”的界定與審核。
富余人員的認定、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安置比例和續接各項勞動保險等事項,由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并出具證明。
2、辦理減免稅。
改制企業申請減免稅可憑改制分流批復意見和有關認定證明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具體辦法按照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津地稅所[2003]2號)執行。
九、其他有關問題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門要主動做好服務、簡化有關的審批手續,對在改制分流過程中發生的資產置換以及土地、房產、車輛過戶等各項行政收費,應按照市物價局等七部門聯合下發的《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六部門〈關于對企業實施改革改組過程中的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通知〉的通知》(津價費[1998]371號)予以減免,為企業改制的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創造有利條件。
(二十七)企業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視發揮企業黨團員組織和工會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工作,引導職工和分流富余人員增強改制意識和承受能力,轉變就業觀念,使職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動參與改革。
(二十八)要注意防止企業改制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的不正當行為。對于侵占國有權益、無償量化固有資產、擅自核銷國有資本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不符合條件享受免稅政策的企業,經查實后,取消其政策優惠并補繳稅款,依法給與經濟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九)本辦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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