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2025-07-04 13:04
362人看過
貸款
擔保
下崗
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津銀發[2003]47號)第一條總則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天津市下崗失
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津銀發[2003]47號)
第一條 總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根據《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貸款的對象
凡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可以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向指定銀行(天津市商業銀行、天津市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貸款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三條 貸款的條件
(一)持有市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
(二)有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的項目(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并參加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培訓機構舉辦的創業培訓,且取得合格證書;
(三)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
(四)貸款銀行要求的其它相關資料。
第四條 貸款程序和用途
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愿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并承諾擔保、貸款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借款人必須將貸款用作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愿申請
申請人應持戶口本、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等證件到其所在區、縣的街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申請登記。
(二)貸款審核
各區、縣的街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對申請資料調查核對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就業服務機構審查,經審查合格,推薦給天津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
擔保中心進行復審,必要時可入戶進行調查,對確認符合擔保條件的提交貸款銀行,同時向貸款銀行出具《擔保貸款通知書》和貼息證明。
貸款銀行要按照貸款程序對申請資料進行核貸,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條件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給予貸款申請人正式答復。
(三)貸款發放
經擔保中心復審、貸款銀行核貸后同意放款的,貸款銀行與借款人、擔保中心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后辦理貸款具體發放手續,同時接貸款數額一次存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存折或基本帳戶。
第五條 貸款額度與期限
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掌握在兩萬元左右,對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符合貸款條件的可給予人均2萬元以下的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
第六條 貸款利率與貼息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微利項目是指由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每年12月25日前,貸款銀行向天津市財政局據實報告貼息發生額度,經財政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專員辦核準,由市財政局報中央財政審核后撥付。貸款銀行收到財政部撥付的利息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如數返還給借款人。
第七條 貸款擔保機構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天津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中心運作,擔保中心應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門賬戶,貸款擔保基金的運作與信用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開,單獨核算。
第八條 貸款擔保基金
由市財政籌集資金建立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貸款擔保基金),專戶儲存于貸款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于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小額貸款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貸款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五倍。貸款擔保基金收取的擔保費不超過貸款本金的1%,由天津市政府全額向擔保機構支付。
第九條 貸款管理與考核
各貸款銀行小額按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擔保基金代位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后,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擔保機構履行代位清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期間,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貸款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
第十條 貸款擔保基金的風險管理
貸款擔保基金對貸款銀行小額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對該行的擔保業務,經與該行協商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報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批準后,再恢復擔保業務。貸款擔保基金的年度代償率最高限額為20%,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由市財政局審核后予以彌補。
第十一條 貸款服務
貸款銀行要簡化手續,為申請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因申請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不能提供貸款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提出改進建議,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向上級行報告。貸款期間,貸款銀行要定期與借款人聯系,了解其資金使用和經營情況,提供必要的財務指導。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經委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北京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解決本市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過程中小額擔保貸款問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
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2月9日津財社[2003]6號)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