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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1年知識產權十大案件

上海2011年知識產權十大案件(2012年)一、肖華銷售假冒“TheNorthFace”、“Columbia”注冊商標服裝案(一)案情介紹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2011年知識產權十大案件
(2012年)
一、肖華銷售假冒“The North Face”、“Columbia”注冊商標服裝案
(一)案情介紹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閘北分局接到“The North Face”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投訴,反映本市東新民路89號某室的倉庫為一售假窩點,請求查處。
工商閘北分局對于投訴情況予以高度重視,立即研究行動方案,并派便衣執法人員前往倉庫周邊進行踩點,發現該倉庫鐵門緊鎖。為了不驚動當事人,閘北分局決定派員在該倉庫附近秘密監視,連夜守候、等待時機。第二天凌晨,蹲守執法人員發現有人進入倉庫,便立即采取行動,在倉庫內發現了大量涉嫌侵權服裝。經過連續奮戰十二小時,確認涉嫌假冒“The North Face”和“Columbia”兩個商標的服裝共計5412件。
倉庫現場只有前來提貨的兩名搬運工,且拒絕配合。工商執法人員在制作現場筆錄,拍照取證,認真檢查倉庫,搜集并固定商標標識、送貨單、銷售單等一系列證據的同時,開展了細致的外圍調查,初步確定了本案當事人肖華。經查,肖華,男, 34歲,安徽省巢湖市無為縣白茆鎮人。案發后,其始終不肯露面,并揚言要用10萬元搞定工商部門。此后幾天,他還委托多人說情,表示只要不移送公安部門,愿意立即到工商部門配合處理并繳納巨額罰款。辦案部門并沒有一罰了之,而是始終堅持依法行政,在當事人拒不到案接受調查的情況下,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通過聯系“The North Face”和“Columbia”注冊商標權利人對涉案商品進行鑒定,進一步確定涉案商品為假冒商標商品;通過對案發現場查獲的各類單據的比對分析,發現進貨單的收件人和發貨單的寄件人均為肖華,進一步確定了肖華為案件當事人;再通過委托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商品價值進行認定,最終確定上述假冒商標商品總價值為人民幣56.04萬元。
(二)處理結果
鑒于當事人已涉嫌假冒商標犯罪,上海市工商局閘北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于2010年12月16日正式將該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2011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肖華被公安閘北分局抓獲歸案。2011年4月14日,公安閘北分局將本案移送閘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楊浦區人民法院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于2011年8月23日宣判,當事人肖華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三)案件點評
工商部門對本案的成功查辦得益于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行動前周密部署。在接到舉報線索后,閘北分局在行動前對該案件進行了認真研究,制定、部署切實可行的方案。第二、行動中鍥而不舍。辦案人員無法進入現場則守候蹲點;找不到案件當事人則細致調查,不放過蛛絲馬跡;案件當事人拒不配合則加強外圍證據調查取證;辦案部門發揚“釘子”精神,一路順藤摸瓜從外圍突破,最終擊中要害,鎖定當事人,查明案情。第三、案件處理中堅持原則,依法行政。堅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堅決做到不以罰代刑,追求執法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力地打擊了商標違法犯罪分子。本案對不法商販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告誡他們即使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也會因嚴重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被課以刑罰。
本案是國務院部署的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中查處的一起典型案例,該案入選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十大假冒侵權典型案例,《人民日報》、《中國工商報》、上海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均對此案進行了報道,社會影響力大。
二、呼吸保護器系列專利侵權糾紛案
(一)案情介紹
請求人美國3M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就被請求人上海躍豐工業防護用品有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2030防毒半面罩系列產品”、“7100防毒半面罩系列產品”2個產品侵犯了請求人的4項專利權(發明專利號為95197396.7,專利名稱為“具有咬合式過濾筒的呼吸保護器”;外觀設計專利號為:200830003670.4,專利名稱為“呼吸器面具主體”;外觀設計專利號為200730286173.5,專利名稱為“呼吸器上的帶支架”;外觀設計專利號為200730005201.1,專利名稱為“濾筒入口的圖案化格柵”),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處理請求。
(二)處理結果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組,并進行了口頭審理。通過審理查明:請求人是上述4個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皆為有效專利。2010年11月,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請求人的代理人在上海誠信勞保用品經營部購買了被請求人制造的“地球牌2030型過濾式半面罩”40個,并取得相應發票。被請求人對其制造行為供認不諱。2010年12月6日,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請求人的代理人分別在谷歌、百度搜索引擎以及阿里巴巴網站上輸入“上海躍豐工業防護用品有限公司”后,通過鏈接進入被請求人公司網頁,在其網頁上,被請求人分別展示了被控侵權產品“2030防毒半面罩系列產品”以及“7100防毒半面罩系列產品”。被請求人對其許諾銷售行為供認不諱。被請求人承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分別落入了請求人的4項專利的保護范圍。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請求人是本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專利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經比對,被請求人制造并在其公司網頁上許諾銷售的“2030防毒半面罩系列產品”以及“7100防毒半面罩系列產品”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分別落入了請求人4項專利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在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的主持下,雙方自愿就上述4個案件達成了調解協議,被請求人承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在雙方簽訂協議書之時,就上述案件一次性向請求人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0萬元。
(三)案件點評
專利管理部門靈活應用調解職能,實現案結事了的良好社會效應。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充分注意到雙方當事人尋求調解的意愿,特別是被請求人,在口審活動伊始就表示不知道請求人有專利,現已把生產模具銷毀,以后不會再實施侵權行為。在把事實問題調查清楚的基礎上,市知識產權局積極引導并主持了調解工作。期間,被請求人對協議調解的數額一度出現反復,辦案人員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角度出發為其分析協議調解的利弊取舍,最終促成了4個糾紛案件的合并和解。從協議書的后續執行情況來看,當事人雙方對處理結果都十分滿意,實現了案結事了的良好社會效應。
三、上海隱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擅自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和錄音錄像制品案
(一)案情介紹
2011年1月17日,市文化行政執法總隊收到國家版權局《移轉函》(權司[2010]142號),該函所附美國電影協會北京代表處《投訴書》稱:上海隱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互聯網站(網名:VeryCD網,網址:www.verycd.com)上向公眾提供美國電影協會成員美國二十世紀福斯電影公司等擁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飛屋環游記》等20部影視作品。
經查,當事人在天鑰橋路909號D1國際創意空間3號樓603-607室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經營互聯網站“VeryCD網”。2007年10月至2011年1月,當事人未經著作權利人許可,擅自通過“VeryCD網”向公眾提供著作權人美國二十世紀福斯電影公司的《冰河世紀3》、《博物館奇妙夜2》、《刺殺希特勒》、《七龍珠:進化》、《X戰警前傳:金剛狼》、《澳洲亂世情》、《后天》,著作權人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的《哈利?波特與混血王子》,著作權人索尼影視娛樂公司的《蜘蛛俠3》、《達芬奇密碼》,著作權人派拉蒙影業公司的《星際迷航》、《馬達加斯加2:逃往非洲》、《怪獸大戰外星人》、《功夫熊貓》,著作權人環球城市制片公司的《速度與激情4》共15部作品,供公眾瀏覽、使用和下載。公眾累計下載和使用上述15部影視作品37450次。當事人通過用戶點擊下載頁面的廣告獲取收益,2007年10月至2011年1月,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8129.32元。權利人投訴當事人侵權的其他5部作品無證據證明侵權事實,故不予認定。
(二)處理結果
市文化執法總隊在調查取證后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同時損害公共利益,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8129.32元;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案件點評
1、督促轉型,標本兼治
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案件調查部門與當事人進行了溝通,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改正侵權經營模式,刪除侵權內容。在辦案人員的督促下,VeryCD網站經營者決心徹底轉變經營模式,對網站進行全面整改。2011年6月30日,“VeryCD網”正式更名為“電驢大全”,停止侵權的影視劇、音樂內容的下載功能,全面調整核心業務模式,轉變為聚合網友對各種影視、音樂、圖書資源的討論、評價等內容的網站,將正規視頻網站的優秀內容整理出來,提供給用戶一個一站式的娛樂導向平臺,實現網站的合法化、正版化經營。
2、典型示范,影響深遠
本案系全國“雙打”行動國家版權局的重點案件,同時也是市文化執法總隊落實文化部“全國文化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專項執法行動”的重點督辦案件。人民網、東方衛視近100家知名媒體相繼報道了“VeryCD網”轉型的事件,形成了媒體熱點,產生巨大反響。互聯網業專家表示,“VeryCD網”轉型是國家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侵權盜版的生動成果。繼“VeryCD網”后,大批的互聯網共享類網站相繼停止了侵權的影視劇、音樂內容的下載功能,步入轉型之路,互聯網內容正版化成為大勢所趨。美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2011年301特別報告》對于該網站的調整予以了肯定。
3、強化監管,綜合執法
2011年1月28日,國家版權局、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召開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專項治理“劍網行動”視頻網站主動監管工作會議,將“VeryCD網”列入重點監管網站名單之列。市文化執法總隊依據國家版權局的要求,建立版權主動監管的長效機制,包括對視頻分享類網站的重點監管,建立了“黑名單”和“警示名單”制度,并以此案為契機,由上海市版權局牽頭,總隊等相關單位參與,在全國率先發起“互聯網企業自律聯盟”。另外,本案體現了市文化執法總隊綜合執法尤其是互聯網綜合執法的特點。對目前日益發展的互聯網市場而言,互聯網站的內容不僅含有互聯網游戲,同時兼具有互聯網視聽、互聯網出版等其他綜合信息,對執法的全面性要求日益提高。同時,該起案件的查處為市文化執法總隊在互聯網領域的執法提練了經驗,在案件證據的收集和固定,違法事實、違法所得的認定等環節取得了創新突破,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有效提高了互聯網版權案件的執法質量,加強了市場的監管能力。此外,市文化執法總隊在版權執法的同時,根據文化部對“粗口歌”等違法網絡文化產品及其經營活動進行查處的部署要求,對該網站利用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含有禁止內容的《18歲》等互聯網音樂產品的違法行為予以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并督促網站經營者傳播優秀的網絡文化產品,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正氣。
四、張家港市金都針織制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JUICY”等商標專用權服裝案
(一)案情介紹
2010年11月16日,張家港市金都針織制衣有限公司向上海海關申報出口美國一批服裝貨物,海關審單關員在對該票貨物報關單進行審核時,發現出口服裝為侵權高發貨物,出口目的國美國為此次專項行動重點打擊的貨物流向地,根據上海海關前期對此次專項行動的宣傳,敏感的審單關員下達了“核品名、數量、是否侵權?”的布控指令。
11月19日,上海海關對該批貨物進行查驗,發現實際出口貨物為標有“JUICY”商標的棉制針織女式運動套裝、標有“PUMA及圖形”商標的男式運動套裝、標有“THE NORTH FACE及圖形”商標的針織開襟衫。海關關員根據以往的培訓經驗,認為這三個不同的知名品牌服裝屬于不同的商標權利人,一般都單獨包裝出口,如今卻混裝在一起出口,且服裝包裝、質量等與正牌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具有重大侵權嫌疑。在聯系了權利人之后,“JUICY”商標權利人美國L.C.特許公司、“PUMA及圖形”商標權利人德國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THE NORTH FACE及圖形”商標權利人美國北面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均確認上述貨物侵權。
上海海關在對該案件進行調查中發現,該票貨物系張家港市金都針織制衣有限公司受美籍韓國客戶ANDY KIM委托生產并出口, ANDY KIM向張家港市金都針織制衣有限公司提供了分別標有“PUMA及圖形”、“THE NORTH FACE”和“JUICY”商標的的服裝樣品,要求張家港市金都針織制衣有限公司據此樣品進行生產,然后出口至美國,由美國RARE CONCEPT INC在美國收貨和清關。張家港市金都針織制衣有限公司根據其要求生產并出口了上述貨物。
經查,涉嫌侵權貨物為標有“PUMA及圖形”商標的化纖制針織運動套裝2336套,標有“THE NORTH FACE”商標的化纖制針織開襟衫4843件,標有“JUICY”商標的棉制針織運動套裝9279套,價值合計約人民幣112萬元。
(二)處理結果
因該案案值較大,涉嫌刑事犯罪,上海海關及時將案件信息向上海市公安局進行了通報,并于2011年2月11日將該案件移送給了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該案還被列為全國“雙打”辦重點督辦案件。2011年6月1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涉案單位張家港市金都針織制衣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具體經辦人員分別判處假冒注冊商標罪、有期徒刑緩刑的刑事判決。
(三)案件點評
這是上海海關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與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中查獲的一起出口美國侵犯高知名度商標權的服裝案,案件價值高達110余萬元人民幣;也是上海海關與上海市公安部門加強聯絡、合作辦案,取得充分證據,快速成功偵破,有力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典型案例。該案反映了上海海關關員具有較強的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己任的責任意識以及較高的運用風險分析能力,也表明了權利人通過海關保護備案便能夠獲得行政保護的有效幫助。
五、盧灣分局偵破“12.15”生產、銷售假藥案
(一)案情介紹
2010年11月下旬,上海市公安局盧灣分局經偵支隊通過基礎手段查悉:有人以租借閘北區“凱旋門”保健品市場攤位為掩護,長期從事假藥批發,并在打浦路等地設立分銷點。在經偵總隊派員指導下,經貼靠偵查,查明以林茂霖等人為首的團伙,多次從上海、河北等地購入假藥,再經上海、廣州兩地經營點轉手倒賣,并且通過互聯網向美國、匈牙利、埃及等境外國家銷售。獲悉此情后,盧灣分局即會同經偵、行技總隊成立“12.15”聯合專案組開展專案偵查。經循線經營,專案組查明林某假藥貨源來自上海“王景文犯罪團伙”及河北上線“賣家”高俊壘,并發現隱藏在河北廊坊的假藥生產工廠一處,摸清了該跨省制銷假藥犯罪網絡的基本情況。在公安部經偵局的統一指導、經偵總隊的具體協調指揮以及冀、粵警方和市局行技總隊的協助下,1月17日上午,盧灣分局經偵支隊、刑偵支隊、特警支隊和網安支隊、經偵總隊四支隊聯合組建10余支抓捕小隊,依托優勢警力,三地多點同步出擊,一舉抓獲全部24名犯罪嫌疑人,搗毀制售假窩點16處,繳獲假冒“艾萬可”(Viagra)、“希愛力”( Cialis)、“艾力達”(Levitra)等性用藥品、“AC”等抗生素藥品共計87.8萬余粒,涉案金額2000余萬元,其中僅“艾萬可”、“希愛力”、 “艾力達”三類藥品的市場價價值1700余萬元;查獲用于制假的流水線設備8臺、膠囊灌裝機一臺、假藥模具355只,制假原料(藥丸粉末)20余公斤,封裝假藥的模板87塊,印有假藥品名的鋁箔包裝紙44卷,該犯罪網絡被徹底摧毀。該案的成功偵破得到了公安部嘉獎賀電,榮獲集體二等功。
(二)處理結果
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中8名主要案犯作出生效判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林茂霖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景文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高俊壘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人林愛菊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林茂中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人董建陽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王志勇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何建卿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三)案件點評
1、深挖擴案,循線經營。發現該案初期,線索內容較為模糊,僅得知凱旋門商場中有某店鋪銷售假藥。公安人員通過細致排摸,挖掘出“凱旋門”部分商鋪系假藥中轉站,并對林某經營賬戶、進出貨品、倉庫堆貨和車輛運輸等情況進行深入分析,抽絲剝繭,終于查明了林某的“藥源”系上海“王景文犯罪團伙”及河北上線“賣家”高俊壘等人。在行技部門的協作下,專案組查明了各團伙的人員構成、相互關系、具體分工和制、銷假窩點地址等要素環節,始終牢牢掌控“12.15”案件的走向。
2、信息強警,網絡作戰。專案組跟蹤林某之妻林愛菊頻繁寄出國外航空快遞的可疑情況,還發現了林某團伙在本市環鎮北路等處租借民宅,雇傭董建陽等人建立“辦公室”,從事網上假藥銷售的新情況。專案組制定了“以網制網”的作戰方案,會同分局網安支隊,通過網上信息追蹤,電子證據采集固定,發現林某團伙利用互聯網交易平臺及網絡通訊工具,頻繁向美國、匈牙利、埃及等境外國家銷售假藥,并從其發貨地址中追查到該團伙位于本市多處假藥藏匿窩點,同時查明了其與河北、廣州的假藥運輸渠道。
3、協調聯動,同步出擊。在發現貨源及分銷窩點涉及河北廊坊、廣東廣州等地后,專案組即派員外埠兩地開展前期跟控,同時協調市食藥監局、輝瑞制藥公司先期派員介入,提供專業支撐。在公安部二局的協調指導下,專案組會同冀、粵兩地警方反復推敲細節,確定先粵、次滬、后冀的抓捕順序,聯合調派經偵、刑偵、特警、網安、行技等諸警種,組建10余支抓捕小隊同步出擊,確保了犯罪團伙成員在第一時間全部落網,案件得以圓滿告破。
六、姜洪軍、姜大國通過網絡銷售假冒“LV”等馳名商標案
(一)案件簡介
被告人姜洪軍、姜大國結伙,經事先預謀,于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先由姜大國從四川省自貢市榮縣提供假冒注冊商標的LV、GUCCI等品牌的皮具成品,通過德邦物流公司運輸至上海,再由姜洪軍通過淘寶網注冊店鋪等渠道進行銷售,并將貨款轉賬至姜大國及以他人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中。經有關機構鑒定,被告人姜洪軍通過在淘寶網上注冊的掌柜名為的店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LV、GUCCI等品牌錢夾、鑰匙包、名片夾等商品,銷售金額總計人民幣423433元。
2010年12月10日、14日,公安人員在被告人姜洪軍租借的本市永安路13弄3號、學院路134弄3號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LV、GUCCI等品牌的錢夾、名片夾、鑰匙包共8646件。經上海市虹口區物價局鑒定,上述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561879元。
2010年12月10日、11日,被告人姜大國、姜洪軍分別在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新市鎮石馬村、本市雙陽路被公安人員抓獲。
(二)處理結果
經審查,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對姜洪軍、姜大國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楊浦區人民法院開庭后,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確認了起訴書指控的二名被告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姜洪軍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姜大國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并責令被告人姜洪軍退賠違法所得,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均予以沒收。
(三)案件點評
本案是近年全市查獲的一起源頭性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而且是通過大型物流公司將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運至本市,運假方式帶有隱瞞性,難以發現,銷售窩點和生產窩點分設上海、四川兩地,涉及跨省市制造、批發、運輸及利用網絡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犯罪行為,社會影響大,處理有一定的難度。
本案的處理主要存在三個難點:一是犯罪數額認定困難--本案沒有手記賬目,且兩被告人均辯解貨款中有部分錢款屬于借款。對此,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充分利用網絡銷售平臺的特點,以網絡銷售記錄為依據,參照相關鑒定機構的意見,并通過證據質證后確定本案的具體銷售數額。二是本案中未銷售商品的價格難以認定。辦案人員積極與價格認證方進行溝通聯系,確定參照本案假冒商品的實際售價計算未銷售商品的價格,為法院在此數額上的認定提供參考。三是本案的二名被告人辯解稱銷售的產品中有部分是無牌產品,不涉及假冒。辦案組經調查取證,發現侵權商品確屬與無牌商品摻雜銷售,但無賬目可查,具體數額確實難以確認。據此對于存在的少量未侵權商品,僅作為被告人的酌情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檢察機關適時提前介入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引導公安機關搜集證據、循線追蹤源頭性犯罪,通過對物流公司數萬張單證核查比對,對相關銀行轉賬記錄追蹤查詢,詳細調查犯罪嫌疑人物流、資金流走向,從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端一直追蹤到商品制造源頭。本案為檢察機關對類似侵權案件提供了訴訟經驗,對同類犯罪行為的處理有一定的示范性。
七、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訴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杜國發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案情介紹
原告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是“”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兩商標注冊使用的商品為服裝,被告杜國發在淘寶網上銷售的卡通小熊服裝,其熊頭頭案與原告的注冊商標高度近似。原告認為被告杜國發在網上銷售上述卡通小熊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曾于2009年9月開始,7次發函給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要求其刪除杜國發發布的侵權商品信息。“淘寶”公司對原告舉報的侵權信息予以刪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原告認為被告“淘寶”公司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縱容、幫助被告杜國發實施侵權行為。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杜國發、淘寶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并登報道歉。
淘寶公司辯稱其已采取了合理審慎的措施,及時刪除權利人投訴的涉嫌侵權的信息,并且“衣念”公司的投訴中均未附任何證據,不是有效的投訴,淘寶公司只是為了平衡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之間利益,采取了刪除信息;未采取防止侵權的措施,淘寶公司不具有主觀上的過錯。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杜國發、淘寶公司共同賠償原告“衣念”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0元。被告“淘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處理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淘寶”公司知道杜國發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商標侵權行為,但僅是被動地根據權利人通知采取沒有任何成效的刪除鏈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夠防止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從而放任、縱容侵權行為的發生,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幫助了杜國發實施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與杜國發承擔連帶責任。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三)案件點評
本案被告“淘寶公司”是大型的網絡交易平臺,所謂網絡交易平臺是指為各類網絡交易提供網絡空間以及技術和交易服務的計算機網絡系統。網絡交易模式與傳統的實體店鋪銷售模式有所不同,實體店鋪由于采取實物擺放的方式,商場經營者對商鋪銷售的商品是否為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較易判斷,但在網絡交易模式下,由于商品是通過圖片、文字等虛擬信息來表現,網絡服務商很難就賣家商品權利狀況進行判斷,也無法對賣家商品進行審查。因此,通常情況下,網絡交易商對于賣家銷售侵權產品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原告“衣念”公司就被告杜國發銷售侵權產品曾7次致函淘寶公司,“淘寶”公司僅將舉報的侵權信息予以刪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依然為被告杜國發提供服務,導致侵權行為持續存在。在此種情況下,“淘寶”公司是否應當就被告銷售侵權產品承擔侵權責任,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考慮:
一是權利人投訴是否為有效的通知。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規定,權利人的投訴通知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權利人的基本信息;二是要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是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網絡著作權侵權投訴與商標侵權投訴并無本質上的差異,商標權人向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商提交的通知亦應包括上述三個方面,關鍵是如何認定權利人提供了侵權行為成立的初步證據。本案被告“淘寶”公司規定判斷侵權成立的初步證明可以是網頁上明顯的侵權信息、公正購買證據、賣家在聊天中的自認。但判斷權利人是否提供侵權行為成立的初步證據不應限于以上三個方面,應當結合具體的個案綜合進行判斷。在本案中,對于“衣念”公司是否提供了侵權行為成立的初步證據,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判斷:一是“衣念”公司雖在投訴中沒有提出直接的侵權證明,在投訴中對被投訴人存在侵權行為提出了諸多理由,淘寶公司作為專業網絡銷售平臺,在查看被投訴商家的信息時可就相關商品是否侵權進行初步了解和判斷。二是被投訴人網頁上存在侵權信息。在被投訴人網店的公告中載明:“本店所出售的部分是專柜正品,部分是仿原單貨,……”,從該公告內容可明顯看出被投訴人已自認其銷售的商品中存在侵權商品。綜合上述三個方面,應當認為“衣念”公司的投訴是有效的通知。二是網絡服務提供商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根據間接侵權責任的理論,網絡交易服務提供商是否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的關鍵在于其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即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而仍然為侵權行為人提供網絡服務或者沒有采取適當的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則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本案中,“衣念”公司的致函中有被投訴人銷售商品的鏈接,淘寶公司在處理投訴時,通過查看鏈接可以看到被投訴人網店公告中已經自認其銷售侵權產品。同時,結合被投訴人是否反通知進行判斷(通常情況下,合法銷售產品的賣家在遭遇侵權投訴后都會做出積極的回應,及時做出反通知)。在本案中,“衣念”公司曾于2006年起向“淘寶”公司就杜國發銷售侵權產品進行投訴的信息多達15萬余條,被告“淘寶”公司刪除了其中85%的相關產品信息,在2009年9月-11月又就同樣的情況7次致函“淘寶”公司,被告“淘寶”公司亦刪除了相關的商品信息。在多次刪除被投訴人信息的情況下,遭到被投訴者反通知的比率很小。從以上兩方面可以看出,被告“淘寶”公司應當知道被投訴人銷售侵權產品的事實,但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侵權行為發生,故其應與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本案涉及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的認定。近幾年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是否應對其平臺上的商戶銷售侵權產品行為承擔幫助侵權責任成了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亦是難點問題。本案的突出意義在于其是全國首例判決大型網絡交易平臺淘寶網承擔幫助侵害商標權責任的案件,一定程度上確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判斷標準,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一般不具有預見和避免的能力,并不因為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而當然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而仍然為侵權行為人提供網絡服務或者沒有采取適當的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則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本案中“淘寶”公司應當知道杜國發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卻未采取必要的能夠防止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放任杜國發反復實施侵權行為,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幫助了杜國發實施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須與杜國發承擔連帶責任。
八、黛爾吉奧品牌有限公司、帝亞吉歐(上海)洋酒有限公司訴肖紹力、常州碧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無錫永如生物美容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原告黛爾吉奧公司是“JOHNNIE WALKER”文字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第28112號)、“行走的紳士(右)”圖形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第3917685號)的專用權人。同時,黛爾吉奧公司已經授予原告帝亞吉歐公司上述商標在中國的普通許可使用權。長期以來上述商標一直使用于“JOHNNIE WALKER”系列威士忌酒。
“JOHNNIE WALKER”系列威士忌酒始于1820年,目前在200多個國家銷售,年銷售量超過1.2億瓶,年均銷量在威士忌酒全球市場和中國市場的占有率分別為14%和27%。兩原告認為,“JOHNNIE WALKER”系列威士忌酒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使用在“JOHNNIE WALKER”系列威士忌酒上的“JOHNNIE WALKER”、“行走的紳士(右)”等商標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已成為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馳名商標。
2009年,兩原告發現被告常州碧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無錫永如生物美容品有限公司在其共同生產、銷售的“漢之韻潤膚橄欖油”、“漢之韻純正護膚橄欖油”上,未經授權使用了“JOHNNIE WALKER”文字及與“行走的紳士(右)”商標圖形極為近似的“向左的紳士”圖形。被告肖紹力在其經營的上海市黃浦區力生雜貨店銷售了“漢之韻潤膚橄欖油”。兩原告認為,三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兩原告對上述三個馳名商標享有的合法權利,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JOHNNIE WALKER”、“行走的紳士(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二)處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走的紳士(右)”商標與“向左的紳士”圖形,既不相同亦不相近似,在涉案商品上單獨使用“向左的紳士”圖形,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故法院對于“行走的紳士(右)”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
但是,涉案商品外包裝上使用“JOHNNIE WALKER”文字與涉案“JOHNNIE WALKER”商標的文字相同,且涉案商品屬于化妝品,與涉案“JOHNNIE WALKER”商標核定使用的威士忌商品,屬于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因此,判斷“JOHNNIE WALKER”商標是否屬于馳名商標,是認定被告碧爽公司、永如公司生產、銷售及被告肖紹力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本案中,兩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在被告碧爽公司將“JOHNNIE WALKER”文字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前,“JOHNNIE WALKER”商標已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故“JOHNNIE WALKER”商標屬于馳名商標。
被告碧爽公司、永如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JOHNNIE WALKER”文字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復制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侵權行為。被告碧爽公司、永如公司應當就此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肖紹力銷售的“漢之韻潤膚橄欖油”侵犯了兩原告對馳名商標“JOHNNIE WALKER”商標所享有的合法權利,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法院遂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被告肖紹力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1500元,被告碧爽公司、永如公司共同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
(三)案件點評
本案系《馳名商標司法解釋》頒布后上海法院認定的首例馳名商標案件。在本案的審理中,因“行走的紳士(右)”商標圖形與被告使用的“向左的紳士”圖形既不相同亦不相近似,故法院對“行走的紳士(右)”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法院綜合考慮了原告提供的“JOHNNIE WALKER”商品的市場份額、商標使用、宣傳情況、市場聲譽的相關證據,認定“JOHNNIE WALKER”商標已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屬于馳名商標,并對被告侵權行為進行處理。上述處理一張一弛,充分體現了最高院關于馳名商標被動認定、按需認定、個案認定的審理原則。
九、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案情介紹
原告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斗破蒼穹》、《凡人修仙傳》、《卡徒》、《近身保鏢》、《天王》5部小說(以下稱涉訟作品)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為了維權的需要,涉訟作品的作者還確認由原告行使維權的權利。
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是www.baidu.com搜索服務網站的經營者。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www.baidu.com)搜索服務長期以來大量公開提供原告擁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涉訟作品的侵權盜版鏈接。原告于2009年至2010年間多次與被告百度公司溝通,并以附有涉訟作品版權證明及盜鏈地址的法務函通知被告百度公司,要求其對原告依法發出的刪除通知在24小時內予以響應并刪除相應侵權鏈接,對原告提供侵權鏈接信息的刪除結果進行逐條反饋,根據原告提供侵權鏈接示范、作品名、作者名,對特定網站內的侵權信息進行檢索和全部刪除。但百度公司明知涉訟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僅歸屬于原告及侵權鏈接的狀況,未及時刪除原告通知的侵權信息或斷開鏈接。
另外被告百度公司還在其二級域名wap.baidu.com通過設立“最熱榜單”和“精品推薦”欄目的形式對涉訟作品進行推薦,并在其網站上完整復制了涉訟作品。
被告隱志公司系“7999網址大全”(www.7999.com)網站的制作者及實際運營商。“7999網址大全”網站作為百度聯盟綠色認證的百度聯盟成員,在其網頁顯著位置內嵌有百度搜索條,與百度公司之間簽有基于搜索結果的分成協議。
原告為本案已支付公證費人民幣4,500元、律師費人民幣8萬元。
原告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權,立即刪除百度網(www.baidu.com、wap.baidu.com等)中與《斗破蒼穹》、《凡人修仙傳》、《卡徒》、《近身保鏢》、《天王》5部小說相關的盜版鏈接及盜版內容;兩被告連帶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和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84,5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百度公司辯稱:1、原告作為涉訟作品權利人證據不充分。2、百度公司在已斷開鏈接的情況下,不應承擔間接侵權的賠償責任;原告發出的法務函不符合法定條件,應視為未提出警告。3、百度WAP的技術轉碼服務不涉及對網頁內容的編輯和修改,故百度公司不構成直接侵權。
被告隱志公司辯稱,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二)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做出如下判決:一、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原告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斗破蒼穹》、《凡人修仙傳》、《卡徒》、《近身保鏢》、《天王》5部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二、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以及合理費用人民幣44,500元。
被告百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在二審審理期間撤回了上訴請求。
(三)案例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原告是否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與涉訟的5部作品的作者簽署了《委托創作協議》或者《版權轉讓協議》,支付高額費用并合法取得涉訟作品的獨家授權,包括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匯編權等著作權。上述協議約定,在協議有效期內除原告以外包括作者在內的任何人不得實施上述權利。作者在與原告簽署委托創作協議時就筆名的使用進行了約定,該筆名與作者名在協議中有一一對應關系,且協議附上了作品的創作大綱,并有作者本人的真實身份證信息及住址等信息。為了維權的需要,涉訟作品的作者還專門就其著作權轉讓給原告進行了確認,并聲明任何人未經原告的書面授權均不得行使上述權利,確認由原告行使維權的權利。在原告提供的5部合法出版的涉訟圖書的封面及版權頁都有作者的名字及原告的網站及網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結合5部涉訟作品的圖書、作品轉讓協議、授權聲明等證據,能形成原告權利證據鏈,因此,在被告百度公司沒有提供任何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原告作為涉訟作品權利人依法享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和追究被告百度公司侵權責任的權利。
2、百度公司是否構成間接侵權。
本案中,百度公司作為網絡服務商為服務對象提供了搜索和鏈接服務。原告作為權利人向被告百度公司送達的通知刪除法務函完全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通知中包括了(一)原告情況、聯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明確原告從未許可第三方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涉訟作品,任何未經原告許可在網站上發布的涉訟作品的內容均為侵權內容,可以推定原告法務函使被告百度公司知道涉訟作品的權屬及侵權鏈接的狀況。但被告百度公司并未按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故其不具備免除賠償責任的條件。被告百度公司的不作為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侵權的故意,客觀上擴大了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其行為應當構成間接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被告百度公司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直接侵權的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3、百度公司是否構成直接侵權。
關于原告在wap.baidu.com上看到涉訟作品的事實,被告百度公司辯稱,百度wap搜索是對web頁面進行技術轉碼,不涉及任何對第三方網頁內容的編輯、修改、存儲,百度wap系提供無線搜索服務,并非直接在線提供作品,不構成直接侵權。法院認為,在正常情形下,搜索引擎的使用是幫助互聯網用戶在海量信息中迅速查詢定位其所需要的信息,向用戶提供來源網站的信息索引和網絡地址鏈接方式,引導用戶到第三方網站瀏覽搜索內容,而不是替代第三方網站直接向用戶提供內容。本案原告公證取證是從電腦通過互聯網連接進入wap.baidu.com,不是用手機瀏覽無線頻道的內容,公證顯示在wap.baidu.com頁面有對涉訟作品的推薦、對搜索結果進行編輯、修改;被告百度公司在WAP頻道搜索結果及點擊閱讀功能向用戶提供涉訟作品的全部內容,無論是點擊閱讀頁面的地址欄,還是每一個網頁的打印結果,地址顯示均屬于百度公司的服務器,顯示頁面也都有“百度”及“薦:手機上網必備,盡在新版掌上百度!”的字樣,通過頁面屬性查詢,可以看到該頁面顯示其主數據內容存儲于百度網站服務器的事實,百度公司還在每頁最下端顯示“原網頁”,證明其確認該網頁不是原網頁,而是原網頁之外的一個復制頁,而該復制頁的內容明顯有所刪減和重新編排,并非應訪問用戶的要求自動形成。被告百度公司所稱的格式轉換,就技術而言,WEB網頁內容需復制在百度服務器內存或硬盤上才能處理轉換成WAP網頁。百度公司以WAP搜索方式提供涉訟作品內容的行為使用戶無需訪問第三方網站即可完整獲得內容,其已超出了提供搜索引擎服務的正常范圍,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免責情形,因此,可以認定百度公司直接、完整地將涉訟作品放置在其服務器上,由用戶以點擊小說搜索方式向用戶提供涉訟作品,該行為屬于復制和上載作品的行為,并通過網絡進行傳播,構成直接侵權。
4、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由于原告和被告均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以及被告的侵權獲利,故本案適用法定賠償,賠償數額應當綜合考慮涉訟5部小說的知名度、獨創性程度和篇幅、圖書售價、發行量、互聯網傳播作品特點、在原告網站瀏覽情況,原告可能因此遭受損失以及被告百度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對于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酌情予以支持。
5、本案可借鑒之處
本案原告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著我國最大中文小說網站“起點中文網”,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國最大搜索引擎服務商,所以本案審判引起社會包括互聯網行業、出版行業在內的廣泛關注。通過本案審判,一是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商“避風港”規則的適用前提--網絡服務商必須“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盜版的存在,并明確了《侵權責任法》第36條就侵權的主觀狀態中所提到的“知道”包含“明知”和“應知”兩種狀態。二是第一次以判決形式明確了百度公司在無線頻道提供作品的行為構成直接侵權,從法律和技術層面詳細分析了搜索服務和提供作品行為之間的實質性區別。三是在促進技術進步和維持權利人權利、鼓勵創新之間尋求了一個合理的平衡,可以對包括百度在內的互聯網企業、特別是那些版權意識較差的資源分享網站起到一個震懾的作用,以維護網絡版權的良好環境。四是對廣大作家和出版業群體來說,為今后版權人的維權行動注入了“強心劑”。提醒更多的作家和出版機構積極行動起來,以訴訟的形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權利人自我救濟找到了合理的疏導途徑。
十、莊則棟、佐佐木墩子訴上海隱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一)案情介紹
原告莊則棟、佐佐木墩子為《鄧小平批準我們結婚》一書作者,被告隱志公司為VeryCD網站的經營者,該網站提供的是基于P2P技術的互聯網資源分享平臺。2010年3月,原告發現被告網站上顯示有《鄧小平批準我們結婚》一書的有聲讀物,該有聲讀物發布者的用戶名為“nobodyvssomebody”,原告認為被告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傳播了該有聲讀物,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被告辯稱,其網站不主動提供作品,不存在直接侵權或幫助侵權的行為,并且已及時采取措施對涉案作品關鍵字進行屏蔽,已盡到了管理和注意義務,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有聲讀物不同于影視作品,一般愛好者也可將其自行制作的有聲讀物的鏈接資源上傳至網上供網絡用戶分享。因此不能當然地推斷出,被告明知或應知涉案作品未經權利人授權而仍然提供鏈接。同時鑒于被告收到起訴狀后采取技術措施對關鍵字進行屏蔽,其已履行了作為網絡服務商的責任。故判決駁回原告莊則棟、佐佐木敦子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隱志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3萬元。
(二)處理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知曉網絡用戶nobodyvssomebody曾經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同時該用戶在VeryCD網上發布了大量的資源,且多涉及諸多名家著作,普通的網絡用戶也能意識到這些資源存在著重大的侵權嫌疑。隱志公司作為專業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卻疏于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對網絡用戶nobodyvssomebody在其網站上發布涉案作品,侵害原告享有的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具有主觀過錯,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判決如下:一、撤銷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2010)盧民三(知)初字第193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上海隱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上訴人莊則棟、佐佐木敦子享有的《鄧小平批準我們結婚》一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三、被上訴人上海隱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上訴人莊則棟、佐佐木敦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人民幣55,000元;四、駁回上訴人莊則棟、佐佐木敦子的其余訴訟請求。
(三)案件點評
1、提供P2P技術的網絡服務商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
P2P軟件網絡系統作為一種新興技術,具有多種實質性的用途,并非單純的惡意軟件,當使用P2P技術的網絡用戶非法傳播侵權作品時,不能簡單地據此認定該網絡服務商需要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理由在于:提供P2P技術的網絡服務商并未直接傳播侵權作品或存儲侵權作品供人下載,即沒有直接實施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故而不構成直接侵權。至于該網絡服務商是否因間接侵權行為而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問題,其構成要件有三個方面:(1)有直接侵權行為存在;(2)客觀上參與、幫助了直接侵權行為;(3)主觀上有過錯。本案中,網絡用戶nobodyvssomebody非法傳播涉案作品,隱志公司為其提供了P2P技術的支持,因此,本案被告的行為符合了上述前兩個構成要件,關鍵在于是否符合第三個構成要件,即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2、網絡服務商主觀過錯的判斷標準
提供P2P技術的網絡服務商的主觀過錯分為明知和應知兩類:所謂明知,是指P2P網絡服務商明確知道P2P用戶通過P2P軟件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但仍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所謂應知,是指根據P2P網絡服務商的預見能力和預見范圍,如果其應當預見到P2P軟件用戶存在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但由于其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導致損害后果發生或擴大的,就應當認定該P2P網絡服務商存在過錯。本案中,被告隱志公司自始至終都否認其明知上傳至其網站的涉案有聲讀物系侵權作品,且原告等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向被告公司發送了符合法律要求的警告,故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隱志公司有明知其網絡用戶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但本案中,被告公司應知其網絡用戶nobodyvssomebody實施了侵權行為。理由是:第一,涉案用戶已經引發過侵權訴訟;第二,該用戶上傳大量涉及諸多名家著作的資源,被告作為一家專業從事互聯網資源共享的網絡服務商,有能力認識到該用戶涉嫌侵權的事實;第三,該用戶上傳了大量的精華資源,為被告帶來了相應的廣告收益,而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也要求被告承擔合理的注意義務。基于上述因素,被告應當知道鏈接對象侵權,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存在主觀過錯,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3、侵權損失法定賠償的酌定因素
本案中,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交其遭受實際損失和被告公司違法所得的證據,并在審理中明確主張按法定賠償的最高標準計賠其損失。本案重點考慮了作品類型、侵權行為性質、持續時間、侵權后果、主觀過錯程度等情節予以確定賠償額。鑒于涉案作品為知名人士的著作,自1998年7月出版發行至今已經三次印刷,該作品的有聲讀物在2006年1月即上傳至VeryCD網,因P2P技術的使用會被作為“侵權種子”反復傳播,對涉案作品的正常銷售產生直接影響,故酌情確定被告公司賠償損失50,000元。
4、本案的教育意義
通常提供P2P技術的網絡服務商不會直接實施通過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而是在客觀上為網絡用戶傳播侵權作品提供了技術支持,起到了幫助侵權的作用。本案主要的法律問題在于提供P2P技術的網絡服務商是否應當對發生過侵權訴訟的網絡用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本案裁判確立了一項規則,即提供P2P技術的網絡服務商對于自己網站上曾經發生過訴訟的網絡用戶應當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于存在明顯侵權嫌疑的網絡用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自己的網站成為他人侵權的平臺。

評論

靠男人還不如靠墻

人有其名,商有其標,因侵害“鏢滴”商標商譽的商標侵權糾紛案有幸入選上海高級人民法院《2023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案例》,在互聯網關鍵詞推廣中被告在未經允許情況下私自使用原告鏢滴商標,通過借助原告商標知名度,商譽影響力將原告的客戶引流成為自身提供的服務客戶,這一新類型商標侵權行為認定具有探索意義,被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法制報官方賬號通報入選十大案例之一,符合商標法立法目的和商標功能多元化發展趨勢。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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