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農業特產稅和降低農牧業稅稅率的實施意見
2025-07-0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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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牧業
特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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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農業特產稅和降低農牧業稅稅率的實施意見(青政[2004]62號)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農業特產稅和
降低農牧業稅稅率的實施意見
(青政[2004]62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精神,為進一步減輕全省農牧民負擔,增加農牧民收入,鞏固稅費改革成果,現就取消農業特產稅、降低農牧業稅稅率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減免稅政策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我省實際,自2004年起,全省取消農業特產稅;免征“三江源”地區果洛州6縣,玉樹州6縣,黃南州的澤庫縣、河南縣,海南州的興海縣、同德縣,海西州格爾木市唐古拉山鄉的農牧業稅;全省其他地區降低農牧業稅稅率1個百分點。各地擴大減免農牧業稅范圍的,可根據當地財政狀況自行確定。
二、資金來源
2004年全面執行取消農業特產稅政策后,中央財政按2002年決算實際征收數的80%補助,省財政配套補助20%。2004年起按降低農牧業稅稅率1個百分點的政策執行,中央財政同樣按80%給予補助,省級配套補助20%。擴大免征農牧業稅范圍減收的部分,由省級財政通過專項資金給予補助。取消農業特產稅和降低農牧業稅稅率,地方20%配套補助部分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按有關規定算賬到縣,資金轉移支付到州、地、市,由省財政廳監督執行。各地自行確定擴大減免農牧業稅范圍的,由各地自籌資金解決。
三、政策界限和工作方法
為確保減征、免征農牧業稅工作做到“政策公開、工作透明、主體合法、程序合規、規范操作”,須明確如下政策和方法:
(一)降低農牧業稅稅率和減免農牧業稅的基本政策。
1、農業稅計稅要素(土地面積、常年產量、計稅價格)以2002年稅費改革時確定的數為準,不搞重新丈量或界定。
2、牧業稅計稅要素(牲畜頭數)以2002年稅費改革時確定的數為準,不搞重新清點和大面積調整。
3、省財政廳依據各縣2002年農牧業稅收決算報表的數據和降低比率計算對各縣的補助數額。各縣按照2002年農牧戶繳納農牧業稅的實際數額,計算降低比率后,征收2004年農牧業稅。
4、農業特產稅取消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變相征收農業特產稅。
5、各縣鄉要以村(組)為單位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在得到農牧民群眾認可后,再將降低農牧業稅稅率后的農牧業稅納稅通知書下達到農牧戶。
6、對“三江源”以外地區農牧業稅征收實行“先下調、后征收”的操作程序。農牧業稅征收必須公開透明,征收農牧業稅必須由征收機關的征收人員依法征收,其他人員不得代征。對稅費改革后合法合規的生產性水費、電費和社會性的規費收費必須與農牧業稅分開,不得混征,農稅人員也不得代征。
(二)農牧業稅稅率降低1個百分點的計征辦法。
1、農業稅:以2002年稅費改革時確定的全省平均農業稅稅率6.5%為基準,在此基礎上降低1個百分點,即農業稅稅率由6.5%降低到5.5%,降低比率為15.4%(1/6.5×100%=15.4%)。農業稅附加隨正稅同步降低。
2、牧業稅:按照比率相同原則計算牧業稅稅率降低1個百分點,即牧業稅總額×15.4%。牧業稅附加隨正稅同步降低。
四、加強領導,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要繼續實行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制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二)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上的實施意見精心測算,提出本地區的具體落實意見。要銜接好有關政策,規范操作。各地的實施意見于9月20日前報省財政廳(稅改辦)備案。
(三)要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一是要確保轉移支付資金及時到位,專款專用。二是堅決糾正違規行為。要堅持依法征稅,規范征收行為。對已取消的農業特產稅不得再行征收;對在降低農牧業稅稅率和免征的基礎上,如有多征的情況必須如數退還到農牧民手中。各地要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違紀、違法行為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切實搞好干部培訓和政策宣傳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對從事改革試點工作干部的培訓,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同時,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板報等多種宣傳形式加大對政策的宣傳力度。要組織干部深入農村牧區,把取消農業特產稅和減征、免征農牧業稅的政策原原本本地給農牧民群眾講清楚,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把黨和政府的關懷送到每個農牧戶。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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