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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2016年3月25日)供銷合作社是為農牧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做好“三農三牧”工作的重要載體,是新形勢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6年3月25日)
供銷合作社是為農牧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做好“三農三牧”工作的重要載體,是新形勢下推動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準確把握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必須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 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精神,堅持為農牧服務根本宗旨,堅持合作經濟基本屬性,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緊緊圍繞“三農三牧”工作大局,以密切與農牧民利益聯結為核心,以提升為農牧服務能力為根本,以強化基層社、壯大社有企業和創新聯合社治理機制為重點,按照政事分開、社企分開的方向,因地制宜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從根本上解決與農牧民合作關系不夠緊密、基層組織相對薄弱、社有企業規模偏小、綜合服務能力不強、層級聯系比較松散、體制沒有完全理順等突出問題,加快建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適應城鄉發展一體化需要、適應農牧業現代化需要的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開創我區供銷合作事業新局面。
(二)目標任務。通過三到五年時間的努力,在全區供銷合作社系統構建起比較完善的新型為農牧服務體系、新型基層合作經濟組織體系、新型社有企業經營服務體系、新型聯合社治理體系,使供銷合作社與農牧民聯結更緊密、為農牧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行更高效,成為服務農牧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成為各級黨委和政府密切聯系農牧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切實在農牧業現代化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拓展供銷合作社服務領域,更好履行為農牧服務職責
供銷合作社要把為農牧服務放在首位,堅持面向農牧業現代化、面向農牧民生產生活、面向新農村新牧區建設,推動供銷合作社由流通服務向全程農牧業社會化服務延伸、向全方位城鄉社區服務拓展,參與農村牧區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著力構建綜合性、規模化、可持續的新型為農牧服務體系。
(三)創新現代農牧業服務方式和手段。主動適應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和農牧業專業化分工要求,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種、股份合作、以銷定產等多種方式,為農牧民和各類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提供耕、種、管、收、加、銷等“保姆式”“菜單式”全程社會化服務,促進農牧業適度規模經營。加強與龍頭企業、農牧民合作社、家庭農牧場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的聯合與合作,結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共同體,推動形成產加銷一體化的全產業鏈經營服務體系。加快農資物聯網應用與示范項目建設,打造形成以信息化為手段,集農資銷售、技術指導、測土配方、農牧民培訓于一體的“智慧農資”平臺。支持供銷合作社在涉農涉牧科研單位、農技推廣機構、職業院校與農牧戶之間架構技術服務通道,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的推廣與應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承擔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公共服務。
(四)提升農畜產品流通服務水平。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在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中的優勢,創新流通方式,推進多種形式的產銷對接。將供銷合作社農畜產品市場建設納入全區農畜產品市場發展規劃,在集散地建設農畜產品批發市場和現代物流中心,在產地建設農畜產品收集市場和倉儲設施,在城市社區建設生鮮超市等零售終端,形成布局合理、聯結產地到消費終端的農畜產品市場網絡。積極參與公益性農畜產品批發市場試點建設,有條件的地區,政府控股的農畜產品批發市場可交由供銷合作社建設、運營和管護。到2016年底前,建成60個輻射帶動能力強、富有地方特色的農畜產品批發交易市場;到2020年,力爭每個旗縣(市、區)建設一個依托當地主導產業的農畜產品批發交易市場,經由批發市場交易的農畜產品占比60%以上。壯大農畜產品流通主體,鼓勵供銷合作社通過參股控股、聯合合作、連鎖經營等方式,培育一批大中型農畜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加快供銷合作社現代物流體系建設,重點發展面向農村牧區的冷鏈物流。支持供銷合作社牽頭組建區域性毛絨交易市場,探索建立毛絨現代交易流通體系。支持供銷合作社建設內蒙古農畜產品交易中心,開展以農畜產品為主的大宗商品交易,推動我區綠色農畜產品開拓國內、國際大市場。
(五)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服務。發揮供銷合作社網絡根植農村牧區、貼近農牧民的優勢,依托全國供銷合作社電子商務平臺或其他電商平臺,積極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建設區域性電商平臺和終端信息平臺,推進線下資源改造升級。繼續實施好新農村新牧區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以下簡稱“新網工程”)建設,健全農資、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回收等網絡,促進形成連鎖化、規模化、品牌化經營服務新格局。加快埠外農畜產品展示直銷中心和零售體驗店建設,推動供銷合作社實體與電商網絡平臺的對接,形成網上交易、倉儲物流、終端配送一體化經營,打造網上供銷合作社。將北京?內蒙古綠色農畜產品廣場、內蒙古五原八里橋農貿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成為網絡樣板工程,更好地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六)打造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臺。適應新型城鎮化、城鄉一體化和農村牧區社區化新形勢,結合實施農村牧區“十個全覆蓋”工程,采取供銷合作社籌資主辦、與蘇木鄉鎮和嘎查村“兩委”聯辦、組織社會經營戶加盟共建等方式,加快建設嘎查村綜合服務社和城鄉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站),主動承接郵政、保險、電信、電商、快遞企業終端業務以及公益性服務項目延伸建設任務,為城鄉居民提供日用消費品、文體娛樂、養老幼教、就業培訓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和經營網點依法從事農牧民需要的家電、圖書、藥品、煙花爆竹等商品經營。到2016年底,綜合服務社經營服務范圍輻射全部嘎查村,并發展推出一批“星級社”。統籌整合城鄉供銷合作社資源,發展城市商貿中心和經營服務綜合體,在城鄉社區自辦聯辦托管社區服務中心、生鮮超市、標準化菜市場,開展城市果蔬連鎖配送業務,開拓家政服務、物業管理、展會展銷、生態養生、旅游養老等現代生活服務業,提升城市供銷合作社的輻射帶動能力。積極參與美麗鄉村建設,規范完善城鄉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和城鄉生態環境改善。
(七)積極開展農村牧區合作金融服務。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要按照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發展農村牧區資金互助合作。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依法設立農村牧區互助合作保險組織,開展互助保險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企業依照法定程序開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試點,支持具備條件的供銷合作社參與組建村鎮銀行,鼓勵有條件的社有企業和基層供銷合作社、專業合作社聯合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積極開展金融便民服務。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起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三.深化供銷合作社基層社改革,夯實為農牧服務基礎
基層社是供銷合作社在旗縣(市、區)以下直接面向農牧民的綜合性基層經營服務組織,是供銷合作社為農牧服務的主要載體和前沿陣地。要按照強化合作、農牧民參與、為農牧服務的要求,加快推進基層社改革,著力構建以農牧民社員為主體、運行規范的新型基層合作經濟組織體系。
(八)密切與農牧民的利益聯結。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牧民的要求,通過勞動合作、資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種途徑,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方式,吸納農牧民和各類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成為基層社社員,把供銷合作社的基層組織和生產、生活服務延伸到農牧民身邊,密切與農牧民的利益聯結。按照合作制原則加快完善治理結構,落實基層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強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農牧民社員在經營管理事務中的參與度和話語權。拓寬基層社負責人選任渠道,鼓勵嘎查村“兩委”負責人、農村牧區能人等入社參選。規范基層社和農牧民社員的利益分配關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額返利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制度,切實做到農牧民出資、農牧民參與、農牧民受益。
(九)加快推進基層社改造。經濟實力較強的基層社要擴大服務領域,積極發展生產合作、供銷合作、消費合作、信用合作,加快辦成以農牧民為主體的綜合性合作社。對經濟實力較弱的基層社,要采取政策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與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聯合、聯合社幫扶、社有企業帶動等多種方式,提升經營服務能力。對已經承包或租賃的基層社網點,要通過業務對接、產權重組等方式,逐步將其納入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系。在沒有基層社的地區加快經營服務網點建設,新建基層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則規范創辦。到2016年底,基層社要基本覆蓋全區蘇木鄉鎮,并發展推出一批“標桿社”。
(十)領辦創辦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通過共同出資、共創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領辦創辦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產權清晰、帶動力強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帶動更多農牧戶開展合作經營。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導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綜合服務平臺作用,帶動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圍繞當地優勢產業開展更大范圍、更高層次的系列化服務。到2016年底,旗縣級聯合社至少培育發展1個總社級專業合作社示范社、2個以上自治區級專業合作社示范社,2個以上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積極開展基層社建設與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融合發展試點工作。加強基層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農技推廣機構、龍頭企業等合作,形成服務農牧民生產生活的合力。
四.深化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改革,增強為農牧服務實力
社有企業是供銷合作社出資設立的企業經濟實體,是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系的重要支撐,是供銷合作社自身經濟實力和為農牧服務能力的重要體現。要以提升為農牧服務能力為根本,以增強發展活力和提高經濟社會效益為中心,全面深化社有企業改革,加快轉型發展,推動社有企業進一步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
(十一)理順聯合社與社有企業的關系。聯合社機關要切實把握好社有企業為農牧服務方向,建立完善社有企業資產監管體制,促進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社有企業要面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屬資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理事會要落實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責,監事會要強化監督職能。聯合社機關成立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按照理事會授權,建立社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收益分配機制,并接受審計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社有資產的監管。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權管理等辦法,探索聯合社機關對社有企業的多種管理方式。在改革過渡期內,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到本級社有企業兼職,但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在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同時,聯合社可根據社有企業實際需要,切出部分資本收益專項用于社有企業發展。
(十二)推進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社有企業公司制改革步伐,聯合社組建的社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應保持全資或絕對控股,確保控制力;對服務農牧民生產生活、關系政府宏觀調控的農資和重要農畜產品骨干企業、有特殊監管要求的企業、公益性較強的企業,要保持社有資本控股地位,確保為農牧服務方向和公共利益。鼓勵社有企業及其參控股企業引入戰略投資者和社會法人資本,吸納企業高管、分公司經理層、一線員工持股,形成合理的多元股權治理結構和市場化經營機制。鼓勵社有企業參與國有、民營企業多元融合,促進產業結構和增長方式轉變。
(十三)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加快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社有企業董事會的決策作用、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經理層的經營管理作用、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監督作用,形成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社有企業治理結構。落實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規范董事長、總經理行權行為,推動董事長與總經理分設,保障經理層經營自主權。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項報告制度,強化對大股東的監管。
(十四)深化內部管理制度改革。健全選人用人機制,聯合社要依法依規加強對社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選任和管理,建立任期管理和目標考核制度,完善對董事會社有股權代表的考核評價體系。加快市場化選人用人步伐,建立社有企業職業經理人隊伍。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為核心、以崗位管理為基礎的市場化用工制度,形成企業各類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的合理流動機制。強化激勵約束機制,推行以全員績效考核為基礎、工資增長與企業發展相掛鉤、合理拉開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調動廣大職工積極性的分配制度,形成職工收入能增能減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考核獎懲機制。嚴格規范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定位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聯合社聘任的社有企業領導人員,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制度。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健全完善全面預算管理、財務審計監督、資產處置、重大投融資、風險評估防范等制度,推進企業精細化、規范化管理。建立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重大投融資和資產處置的審批和監管。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全面推進依法治企,進一步提高社有企業依法治理水平。
(十五)促進社有企業轉型升級。加強各層級社有企業間產權、資本和業務聯結,推進社有企業相互參股,建立共同出資的投資平臺,推動跨區域橫向聯合和跨層級縱向整合。圍繞產業發展、資源掌控、管理提升等戰略目標,鼓勵有實力的社有企業實施跨層級、跨行業、跨所有制并購重組、聯合合作。在農資、農畜產品、日用消費品等重要涉農涉牧領域和再生資源行業,培育一批具有龍頭帶動作用的企業集團。拓寬社有企業融資渠道,加大資產整合力度,吸納社會資本參與,推動設立規范的股份制企業,并積極籌備上市。構建社有龍頭企業與農牧民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推行“龍頭企業+合作社+農牧戶”的產銷對接模式,結成利益共同體,實現互利互惠、共同發展。支持有條件的社有企業承擔化肥、農藥、飼草、邊銷茶、活體羊、凍肉等國家和地方重要商品儲備任務,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有企業參與毛絨、糧食等大宗農畜產品政策性收儲。
五.深化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改革,強化為農牧服務功能
聯合社是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肩負著領導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重要職責。要深化聯合社體制改革,理順社企關系,創新運行機制,密切層級聯系,著力構建聯合社機關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
(十六)理順聯合社管理體制和工作職責。各級聯合社實行上級社對下級社進行行業指導、本級社受當地黨委和政府領導的管理體制。自治區和盟市級聯合社要認真履行行業管理、政策協調、資產監管、教育培訓職能,貫徹落實好上級社和地方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自治區聯合社要加強機構職能建設,在股權融合、重大資產處置、項目建設、督查考核機制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切實解決聯合社不聯合、合作社不合作的問題。盟市級聯合社要健全領導體制,推動社有企業實體化運作,加強與旗縣級聯合社的聯系。旗縣級聯合社要組織實施好基層社改造,強化市場運營,搞好直接面向農牧民生產生活的服務網點建設。大力發展行業協會、專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實現協會與聯合社融合互補、協同發展。
(十七)創新聯合社治理結構。按照建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的要求,健全旗縣級以上聯合社機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突出抓好聯合社監事會組織機構建設,更好運用市場經濟手段推進工作,切實履行加強行業指導、落實為農牧服務職責、承擔宏觀調控的任務。落實好旗縣級以上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政策。完善聯合社代表大會制度,盟市、旗縣級聯合社要定期召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推進旗縣級聯合社民主辦社、開放辦社,逐步把旗縣級聯合社辦成基層社共同出資、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廣泛參與、實行民主管理的經濟聯合組織。創新旗縣級聯合社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市場化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用人制度,選擇有條件的旗縣(市、區)聯合社進行實體性合作經濟組織改革試點。統籌運營縣域內供銷合作社資源,打造縣域范圍內服務農牧民生產生活的綜合平臺,著力培育規模化服務優勢。
(十八)密切聯合社層級聯系。強化聯合社為成員社服務、為基層社服務的工作導向。健全完善聯合社對成員社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機制,考核結果通報成員社所在地黨委、政府。探索建立成員社對聯合社工作評價機制,選擇部分旗縣(市、區)試點開展成員社對聯合社年度工作報告的評議工作。設立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各級聯合社當年社有資產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級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盟市、旗縣級聯合社在自愿基礎上,將本級合作發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繳上一級聯合社合作發展基金,統籌用于基層社建設和為農牧服務。
六.加大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支持力度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落實好已有政策,抓緊出臺相關配套措施,形成推動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合力。
(十九)加強對基層社發展的扶持。自治區扶持供銷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層傾斜,各級聯合社資源要更多投向基層社。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基層社的扶持力度,旗縣(市、區)政府要將基層社建設納入當地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總體部署。支持基層社作為相關涉農涉牧政策和項目的實施主體,承擔公益性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基層社享受小微企業的相關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基層社作為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注冊后的基層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注冊后的基層社持有和管護。
(二十)加強財政政策支持。自治區財政要支持“新網工程”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組織實施農牧業社會化服務惠農工程,盟市、旗縣(市、區)可根據自身財力情況安排資金予以支持。加大農業綜合開發對供銷合作社新型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產業融合等項目建設的支持力度。賦予供銷合作社對財政扶持資金持有和管護職責,財政補助資金由各級聯合社作為股本投入項目主體。農村牧區“十個全覆蓋”工程縣域日用消費品配送中心按照“以股代投”方式交由盟市、旗縣級聯合社建設、運營和管護。
(二十一)加強稅收政策支持。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國家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享受國家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優惠政策。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定期減免的,可向旗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上報減免申請;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減免申請。
(二十二)加強金融、產業政策支持。鼓勵各類金融組織將“新網工程”建設項目納入信貸資金支持范圍,增加社有企業和基層社基本建設貸款、中長期貸款和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各級供銷合作社及社有企業、基層社圍繞城鄉居民生產生活開展的經營服務項目,享受自治區扶持服務業及流通產業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
(二十三)加強土地政策支持。各級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要優先安排社有企業實施“新網工程”、農業綜合開發等項目建設用地,并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蘇木鄉鎮政府要按照公益類項目標準,采取政府補助方式解決基層社及其經營服務網絡終端、經營服務設施所需建設用地。對各級供銷合作社及其社有企業和基層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和集體建設用地,經批準出讓的,土地出讓金地方收入收益部分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給同級供銷合作社,用于“新網工程”項目建設和改善農村牧區流通基礎設施。
(二十四)加強產權政策支持。各級政府要支持供銷合作社土地、房屋確權工作,因歷史原因原始資料不全但供銷合作社長期使用、權屬合法、界址清楚的現有土地和房屋,國土資源、住房建設等部門要根據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業的申請,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簡化審批程序,及時辦理相關產權證書。經地方黨委、政府批準同意由供銷合作社使用的土地、經營設施、辦公場所等資產,有關部門要及時給予確權登記,歸屬社有資產。涉及土地、房產、水電、通訊設施、交通工具等辦理過戶手續時,免收除工本費以外的過戶手續費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十五)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已經國家有關部門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負有償還責任的地方政策性虧損財務掛賬,分清各級政府責任,并在國家政策框架下各負其責,分級承擔解決。涉及供銷合作社系統改制過程中的遺留問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由地方政府統籌解決。
七.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樹立重視供銷合作社就是重視農牧業、扶持供銷合作社就是扶持農牧民的理念,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在新時期繼續辦好供銷合作社。
(二十六)各級黨委、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把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統籌謀劃、協調推進。積極穩妥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努力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盟市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經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研究評估后,報自治區黨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重視和加強供銷合作社領導班子建設,選拔素質高、能力強的干部充實到各級聯合社領導班子,特別是選好配強旗縣級聯合社領導班子。建立地方黨委任免本級聯合社主要領導干部與上一級聯合社黨組(黨委)事前溝通協商制度。注重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系統干部的培養選拔工作,完善干部掛職管理,加大系統內外干部交流任職力度。探索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特點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二十七)堅持依法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堅持供銷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切實保護供銷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供銷合作社的獨特優勢和重要作用。要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和社有資產的完整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法違規平調、侵占供銷合作社財產,不得將社有資產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基層社和各級供銷合作社直屬企業改制后剩余資產,分別歸旗縣級供銷合作社和同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所有,用于發展合作經濟。
(二十八)加強供銷合作社自身建設。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切實增強深化綜合改革的自覺性主動性,轉變行政化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場的辦法不斷破解體制機制難題,著力在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取得突破。創新人力資源開發引進管理,突出抓好內部干部隊伍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廣泛吸引各類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著力培養一批懂經營、會管理的優秀企業家,造就一支對農牧民群眾有感情、對合作社事業有熱情、對干事創業有激情的高素質干部職工隊伍。鞏固供銷合作社系統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扎實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切實加強和改進作風。大力弘揚艱苦奮斗、二次創業的精神,深入推進“為農、誠信、創業、合作”新時期供銷合作社文化建設,加強中國特色合作經濟理論和制度研究,為供銷合作社事業發展匯聚起強大的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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