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的管理辦法
2025-07-0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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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名稱
核定
名稱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的管理辦法(廣東省司法廳2009年3月31日以粵司辦〔2009〕190號發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省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的核定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司法廳2009年3月31日以粵司辦〔2009〕190號發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的核定、使用和管理,保護司法鑒定機構名稱持有人享有的專用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5號)和《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鑒定登記管理文本格式(試行)》(司辦通〔2005〕6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擬申請登記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預先核定和司法行政機關已登記在冊的司法鑒定機構名稱變更、管理。
第三條 廣東省司法廳是本省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名稱核定機關,廣東省司法廳司法鑒定工作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定、變更和管理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司法鑒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定的受理、轉遞,并協助開展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的變更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享有名稱專用權。新登記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不得與已登記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第五條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報送審核登記前向名稱核定機關申請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定。
申請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定,申請人應當填報擬設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定申請表(一式三份),并提供3個以上備選名稱,標明選用的先后順序。
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需要使用外文名稱的,須經廣東省司法廳批準,其使用的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意思相符或者發音相同。
第七條 擬設司法鑒定機構名稱按下列標準核定:
(一)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核定業務范圍在1-2項(含2項)的,名稱構成為:“廣東+字號+一個主要鑒定類別+司法鑒定所”;業務范圍在3-5項(含5項)的,名稱構成為:“廣東+字號+司法鑒定所”;業務范圍在六項(含六項)以上的,名稱構成為:“廣東+字號+司法鑒定中心”。
(二)設立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上列(一)名稱構成中的“廣東”改為依托設立主體的單位名稱。
(三)司法鑒定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擬設立分支機構,其名稱構成為:“司法鑒定機構名稱+所在地級以上市名稱+分所”。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定:
(一)與登記在冊的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相同或近似的;
(二)名稱中含有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和文字的;
(三)名稱中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四)名稱中含有政黨、黨政機關名稱及部隊番號的;
(五)名稱中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
(六)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九條 廣東省司法廳收到《擬設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定申請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定擬設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發給《擬設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定通知書》。
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定有效期為6個月,申請人在有效期內未提交有關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執業登記的材料,核定的名稱自動失效。如需要延長,申請人可以在有效期屆滿一個月前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定。
預先核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在有效期內,用于開展司法鑒定機構籌備活動,不得用于執業活動,不得轉讓。
第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在預先核定時發生爭議,名稱核定機關按照申請的時間先后順序核定,同時申請的由名稱核定機關決定。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變更名稱,應當向其名稱核定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司法鑒定機構名稱變更登記核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有分支機構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司法鑒定機構設立登記,應當提交《擬設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定通知書》。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印章、銀行賬戶、銜牌、信箋以及司法鑒定開展業務的任何形式和鑒定文書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司法鑒定許可證》上載明的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相一致。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名稱核定機關予以責令限期改正;有第(四)項行為的,予以警告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定的名稱從事鑒定業務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的;
(三)出借、轉讓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的;
(四)應當依法變更而未及時變更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管理辦法》(粵司〔2002〕143號)、《廣東省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定辦法》(粵司辦〔2002〕28號)同時廢止,既往規范性文件中有關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擬設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定申請表(略)
2.擬設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定通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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