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2025-07-04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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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2010年8月13日粵價〔2010〕185號)第一條【目的】為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推動中外
廣東省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 2010年8月13日 粵價〔2010〕185號)
第一條 【目的】 為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推動中外合作辦學,進一步提高高等學校的辦學質量、提升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和服務能力,規范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行為,完善教育收費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境內高等教育機構同外國高等教育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合作辦學(以下簡稱“高校中外合作辦學”)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高校中外合作辦學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是指廣東省境內高等教育機構同外國高等教育機構在省內依法合作舉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學校園區、財務核算和招生錄取的高等教育機構,或者以不設立獨立高等教育機構的方式依法合作辦學。
第四條 【鼓勵引進優質教育資源】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鼓勵高等教育機構與外國知名高等教育機構的合作辦學。
第五條 【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工作,教育、財政、審計和監察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收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收費管理原則】 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應當遵循服務教育、支持發展、統籌兼顧、公開透明、成本補償、合理回報的原則。
第七條 【定價依據】 制定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標準,應以合作辦學生均培養成本為主要依據,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受教育者的經濟承受能力、辦學質量以及辦學對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起到的促進作用。
對經省政府教育、價格主管部門評估確系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或在新興和急需的學科專業領域開展合作辦學,或辦學質量高,得到社會普遍認可的,可比同檔次中外合作高校或中外合作項目適當提高收費標準。
第八條 【獨立辦學學歷教育學費管理】 具備法定辦學條件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學校園區、財務核算和招生錄取的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外語授課課時合計達到90%以上的,其學費由合作辦學機構根據生均培養成本和學生經濟承受能力等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后公布執行;實施學歷教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外語授課課時合計不到90%的,其學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九條 【非獨立辦學學歷教育學費管理】 以設立獨立高等教育機構以外的其他方式開展的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實施學歷教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外語授課課時合計達到60%以上的,其學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施學歷教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外語授課課時合計不到60%的,其學費按照本省行政區域內同類普通高校同類專業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條 【非學歷教育學費管理】 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屬利用現有教育設施舉辦非強制性培訓或者提供其他非學歷教育的,其學費由辦學機構根據學生生均培養成本和學生經濟承受能力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在公布收費標準30個工作日前報省人民政府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省人民政府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對收費標準有異議的,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 【其他收費管理】 高校中外合作辦學的其他收費管理規定,按現行高校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備案程序】 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對學費實行備案管理的,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在公布學費標準的30個工作日前報省人民政府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并如實提交下列資料:
(一)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明;
(二)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備案申請表;
(三)中外合作辦學協議書;
(四)中外合作辦學外語授課時間和比例;
(五)學生生均培養成本測算及相關財務資料;
(六)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省人民政府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對收費標準有異議的,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 【政府指導價審批程序】 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對學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辦學機構根據生均培養成本和學生經濟承受能力提出學費標準,經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學費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辦學機構應當在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辦學機構自律義務】 辦學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科學、合理地核算教育培養成本。
辦學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五條 【計收學費】 實施學歷教育的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按學年收費,不得跨學年預收。
辦學機構應當以人民幣計收學費和其他費用,不得以外匯計收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辦學機構收費公示義務】 辦學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公示制度,通過招生簡章如實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在校園中固定置放教育收費公示牌,公示學校所有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計費單位和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十七條 【收費支出】 辦學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
第十八條 【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價格、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監督管理,對收費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評估,結合辦學質量評估結果適時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照本辦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辦學機構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價格、教育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
第十九條 【違反備案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辦學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不履行備案程序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批評,并可以建議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價格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辦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價格監督檢查管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
(一)擅自制定、調整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三)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五)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六)違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或散布虛假收費信息的;
(七)其他違反規定收費的。
第二十一條 【除外規定】 我省境內高等教育機構沒有實質性引進外國教育資源,僅以學分互認形式與外國教育機構開展學生交流活動的,其收費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參照適用】 港澳臺地區的教育機構與我省境內高等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其收費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試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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