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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5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5號閩政法[2006]20號)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
(第5號 閩政法[2006]20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05〕203號)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現將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氣象局、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郵政局、福建省地震局、福建省煙草專賣局等7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詳見附件1-7)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六年八月八日??
附件1:
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法定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執法依據:共34件
(一)法律4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委托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現委托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機關。有效期: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特此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印)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五條: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審查批準。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省外經貿廳辦理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并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通知》(閩政〔2001〕文256號):省外經貿廳:你廳閩外經貿〔2001〕資字221號文收悉。根據2000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2001年8月1日國務院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已由國務院授權我省人民政府審批。鑒于自對外開放以來你廳一直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業務審批部門,同時,2000年省級黨政機構改革中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你廳“三定方案”已明確你廳擔負“指導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審批和審核轉報,頒發批準證書”等職責。為完善法律程序,經研究,委托你廳在權限內辦理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并頒發批準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省外經貿廳辦理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并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通知》(閩政〔2001〕文256號):省外經貿廳:你廳閩外經貿〔2001〕資字221號文收悉。根據2000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2001年8月1日國務院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已由國務院授權我省人民政府審批。鑒于自對外開放以來你廳一直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業務審批部門,同時,2000年省級黨政機構改革中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你廳“三定方案”已明確你廳擔負“指導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審批和審核轉報,頒發批準證書”等職責。為完善法律程序,經研究,委托你廳在權限內辦理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并頒發批準證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省外經貿廳辦理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并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通知》(閩政〔2001〕文256號):省外經貿廳:你廳閩外經貿〔2001〕資字221號文收悉。根據2000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2001年8月1日國務院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已由國務院授權我省人民政府審批。鑒于自對外開放以來你廳一直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業務審批部門,同時,2000年省級黨政機構改革中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你廳“三定方案”已明確你廳擔負“指導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審批和審核轉報,頒發批準證書”等職責。為完善法律程序,經研究,委托你廳在權限內辦理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并頒發批準證書。
(二)行政法規9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第六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批準。批準后,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發給批準證書。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對外經濟貿易部委托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的部、局(以下簡稱受托機構)審批……受托機構批準設立合營企業后,應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并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發給批準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第十八條: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4)《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二十四條: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提交自動進口許可申請。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立即發放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10天。進口經營者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發放的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5)《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245號)第七條:從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出口經營者,須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
(6)《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國發〔1986〕第95號)第十八條:本規定所指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由該企業所在地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合同確認,并出具證明。
(7)《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二條:根據現行審批權限,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分別由發展計劃部門和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涉及配額、許可證的外商投資項目,須先向外經貿部門申請配額、許可證。
(8)《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5項: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的核發,由建設部、商務部實施。
(9)《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附件三:《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次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8項:設立對臺小額貿易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地方性法規1件
《福建省閩臺近洋漁工勞務合作辦法》第三條: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部門是本省閩臺近洋漁工勞務合作的業務主管部門。地(市)、縣(市、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近洋漁工勞務合作業務的監督管理。
(四)部門規章20件
(1)《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號)第九條:發起人達成設立公司協議后,可共同委托一發起人辦理設立公司的申請手續。具體程序是:(一)申請人向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主管部門(以下稱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申請人還須提交招股說明書。(二)上述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門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對外經貿部門。上述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對外經貿部門核準后,發起人正式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三)發起人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貿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45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2)《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4號)第三條:申請設立投資公司,投資者應將下列文件經擬設立投資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
(3)《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7號)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重大項目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可授權下一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4)《機電產品進口配額管理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23號)第十條:進口屬于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申請進口單位應當……向相關的地方外經貿主管機構、部門機電辦辦理核實手續。未設立機電辦的部門,申請進口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地或者法人登記地的地方外經貿主管機構辦理核實手續。經相關的地方外經貿主管機構、部門機電辦核實,申請進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配額申請期限內持相關文件和《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向外經貿部申領《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
(5)《特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令第24號)第七條:進口特定產品,申請進口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一式兩份,向相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辦理核實手續。
(6)《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簡稱為外經貿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機構(簡稱為地方外經貿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簡稱為部門機電辦)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
(7)《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令第25號)第六條第一款: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申請進口單位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到相關的地方外經貿主管機構、部門機電辦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手續。未設立機電辦的部門,申請進口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地或者法人登記地的地方外經貿主管機構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手續。
(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00號)第七條:具備條件的企業須向主管直屬海關申請實行聯網監管,并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實行聯網監管的審批模式,經審核同意后,主管直屬海關與企業簽訂《聯網監管擔保書》,并報總署批準后,方可實施聯網管理。
(9)《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6號)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的初審工作。
(10)《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七條:企業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向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11)《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第13號)第三條:商務部是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協調全國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投標工作,制定相關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公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范圍;審定國際招標機構資格;承擔國家評標委員會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負責監督、協調本地區、本部門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
(12)《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商務部令第16號)第四條:商務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中央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在附件所列國家投資開辦企業。
(13)《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第26號)第五條: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以及部門和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
(14)《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7號)第五條: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為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
(15)《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8號)第五條: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為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
(16)《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0號)第二條:商務部負責全國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制定及調整《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工作。
(17)《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第29 號)第五條:商務部委托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許可證局和商務部委托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為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下,負責委托范圍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發證工作。
(18)《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定》(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2號)第七條:出口經營者擬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應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1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6號)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20)《關于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措施的審批規定》(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86號)第三條第二款:企業向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報請核定企業申請條件,負責核定的外經貿委(廳、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工作,批準時應在一式5份《備案審批表》相應欄中加蓋公章。
附件2:
福建省物價局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法定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福建省物價局
執法依據:共18件
(一)法律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
(二)行政法規2件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第8項: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實施。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1號)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三)地方性法規2件
(1)《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2)《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三條:各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是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協同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管理。
(四)部門規章11件
(1)《關于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令第二號)第十一條:違反《價格法》和本規定,屬于跨省區的低價傾銷行為,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于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低價傾銷行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2)《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六條: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是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標價方式進行監制。未經監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
(3)《制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第十一條:經營者有本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4)《價格監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第三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價格監測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地區的價格監測工作。
(5)《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號)第九條:對經營者有本規定所列價格壟斷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第十條:經營者有本規定所列價格壟斷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實施處罰。
(6)《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第六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范圍內價格干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的落實。對符合《價格法》第三十條有關規定的,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指導有關地方價格主管部門落實價格干預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干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落實。
(7)《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的主管機關,具體工作由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價格舉報中心)依照本規定辦理。
(8)《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2號)第四條:甲級、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9)《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3號)第三條: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在國家有關部門取得價格評估相關專業資格的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的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取得價格評估相關專業資格的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的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10)《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第四條:成本監審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機構(以下簡稱成本調查機構)組織實施。各級成本調查機構負責本級價格主管部門定價權限范圍內的成本監審具體事務,也可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或下級價格主管部門請求對相關經營者成本實施成本監審。
(11)《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4號)第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定價機關)依法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下簡稱制定價格)的行為,適用本規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省政府規章2件
(1)《福建省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8號)第四條:省、市(地)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由物價、房管、土 地、國有資產等管理部門組成。其主要職責是:(一)監督執行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政策、法規;(二)負責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人員的資格審核、認證;(三)協調、處理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市(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福建省價格監測管理規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3號)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監測工作。
附件3:
福建省氣象局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一)名稱:福建省氣象局、設區市氣象局
執法依據: 共14件
1.法律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2.行政法規4件
(1)《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四條: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按照作業規模和影響范圍,在作業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
(2)《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三十三條:進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第376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4)《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第四條第二款: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
3.地方性法規1件
《福建省氣象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其他設有氣象工作機構的部門,在同級氣象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氣象工作。
4.部門規章8件
(1)《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 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資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資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2)《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6號)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的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的管理工作。
(3)《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7號)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設有氣象臺站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4)《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8號)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5)《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的施放氣球活動。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調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施放氣球活動。
(6)《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0號)第三條: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分為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兩類,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甲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乙、丙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
(7)《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1號)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8)《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行業管理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行業管理工作。
(二)名稱:縣(市、區)氣象局
執法依據: 共14件
1.法律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2.行政法規4件
(1)《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四條: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按照作業規模和影響范圍,在作業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
(2)《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第378項: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4)《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第四條第二款: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
3.地方性法規1件
《福建省氣象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其他設有氣象工作機構的部門,在同級氣象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氣象工作。
4.部門規章8件
(1)《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 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資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資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2)《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6號)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的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的管理工作。
(3)《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7號)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設有氣象臺站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4)《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8號)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5)《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的施放氣球活動。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調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施放氣球活動。
(6)《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0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7)《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1號)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8)《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行業管理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行業管理工作。
二、受委托執法的機關或組織
名稱:縣(市、區)氣象局
執法依據:共1件
部門規章1件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9號令)第十三條:施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施放氣球單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委托的縣級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如實填寫《施放氣球作業申報表》,提供《施放氣球資質證》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
附件4: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一、法定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執法依據:共29件
(一)法律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批轉信息產業部關于地方電信管理機構組建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26號)文件:省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電信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本地區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實行統籌規劃與行業管理。
(二)行政法規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第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信息產業部<關于請明確信息產業部可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通信建設監督管理與執法問題的函>的答復》(國法函〔2001〕203號)……信息產業部作為通信專業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對全國通信專業建設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國務院批轉信息產業部關于地方電信管理機構組建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26號)文件:省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電信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本地區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實行統籌規劃與行業管理。
(三)部門規章25件
(1)《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8號)第四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產業部授權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碼號資源實施管理。
(2)《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2號)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二)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實施監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接受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三)初審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編標和評標能力;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行業各專業評標專家進行資格管理。
(3)《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3號)第三條: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開展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接受信息產業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4)《電信服務質量監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6號)第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本行政區域提供的電信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信息產業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
(5)《電信用戶申訴處理暫行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7號)第四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立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受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監督指導下,依據本辦法開展本行政區電信用戶申訴受理工作。
(6)《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9號)第四條: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稱“電信主管部門”)是電信網間互聯的主管部門。信息產業部負責本規定在全國范圍內的實施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工作。
(7)《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第二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通信主管部門,是指信息產業部、國家郵政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郵政(管理)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通信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8)《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1號)第七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信設備進網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9)《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管理暫行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2號)第四條第二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的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10)《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5號)第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全國性基礎電信業務公司總部以下的經營機構之間及其與專用電信網單位之間的互聯爭議的處理。
(11)《通信工程質量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第三條: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12)《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9號)第三條: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主管部門”)是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13)《電信建設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0號)第三條第二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產業部領導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參與電信建設的各方主體違反國家有關電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改正或予以處罰,已竣工驗收的須在整改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14)《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2號)第七條: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信息產業部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15)《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23號)第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產業部領導下,依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通信設施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16)《通信行業統計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26號)第四條:通信行業統計工作實行信息產業部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信息產業部管理全國范圍內的通信行業統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管理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通信行業統計工作,同時接受地方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向地方政府統計機構提供有關通信統計資料。
(1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對全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具體實施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備案管理工作。
(18)《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4號)第五條第二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的IP地址備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19)《電信服務規范》(信息產業部令第36號)第四條第二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監督檢查電信服務規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20)《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航總局令第30號)第六條: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外經貿、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1)《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航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號)第六條: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通信、電子)、水利、民航、廣電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航總局令第11號)第四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通信、電子)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23)《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航總局令第27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4)《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國家版權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號)第三條: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實施行政保護。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配合相關工作。
(25)《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8號)第六條第一款: 國家對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的電子郵件服務器IP地址實行登記管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電子郵件服務器開通前二十日將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登記。
附件5:
福建省郵政局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一、法定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福建省郵政局
執法依據:共5件
(一)法律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條: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立地區郵政管理機構,管理各該地區的郵政工作。
(二)行政法規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5號)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郵電管理局)是地區郵政管理機構,管理該地區的郵政工作。
(三)部門規章3件
(1)《集郵市場管理辦法》(國家郵政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號令)第四條:國家郵政局是全國集郵票品經營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國集郵票品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郵票品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2)《仿印郵票圖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4號)第四條: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仿印郵票圖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郵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省(區、市)內仿印郵票圖案的管理工作。
(3)《郵政用品用具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13號)第三條:國家郵政局負責全國郵政用品用具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部門根據國家郵政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用品用具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郵政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部門為郵政行業管理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名稱:各市、縣郵政局
執法依據:共1件
行政法規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5號)第三條:市、縣郵電局(含郵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以下簡稱郵政企業),經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該地區的郵政工作。
附件6:
福建省地震局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名稱:福建省地震局
執法依據: 共10件
(一)法律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二)行政法規4件
(1)《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務院172號令)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實行集中領導,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國務院409號令)第五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震監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3)《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323號令)第四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4)《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國務院255號令)第五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地震預測工作。
(三)地方性法規1件
《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四)省政府規章1件
《福建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第三條:省地震部門負責管理全省城鎮、經濟開發區以及重大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五)部門規章3件
(1)《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中國地震局2號令)第四條第一款:對社會產生影響的地震事件發生后,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召開震情會商會,對本轄區近期內地震活動形勢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震后地震趨勢判定意見。
(2)《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7號令)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3)《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8號令)第五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部門,負責丙級資質的審批,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附件7:
福建省煙草專賣局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名稱:福建省煙草專賣局、設區市煙草專賣局、縣(市、區)煙草專賣局
執法依據:共7件
(一)法律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四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二)行政法規2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 號)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及領導體制,依照《煙草專賣法》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設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2)《國務院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通告的批復》(國函〔2000〕13號):國務院批準修改后的修改后的《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的通告》,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施行。
(三)部門規章3件
(1)《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1號)第六條: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由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煙草專賣局簽發。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可以按照省級煙草專賣局的委托,代簽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2)《煙草專賣品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令第2號)第十二條: 煙草制品批發企業許可證和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由省級(含省級,下同)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
(3)《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煙草專賣局令第3號)第七條: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四)省政府規章1件
《福建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1號)第三條第一款:省、市、縣(市、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二、受委托執法的機關或組織
名稱:設區市煙草專賣局
執法依據:共2件
(一)部門規章1件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1號)
第六條: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由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煙草專賣局簽發。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可以按照省級煙草專賣局的委托,代簽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第十條:省級煙草專賣局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可以委托地(市)級煙草專賣局代簽國產的卷煙、雪茄煙、煙絲、煙葉、復烤煙葉、卷煙紙、濾嘴棒和煙用絲束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二)省政府規章1件
《福建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1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跨設區的市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準運證,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設區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

評論

乄殘影ゞ社團

具體是哪些部門用這平臺?

30分鐘前

mc消魂

一定要統一化,透明化,剛正不阿

1小時

月舞狼

希望全國各地都按照此辦法操作,打造清明廉潔的執法環境。

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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