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2025-07-0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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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
火災
防火
運城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為了妥善處置森林火災事故,減少森林火災對國家、集體、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山西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的辦法》和《運城市突發公共事
運城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為了妥善處置森林火災事故,減少森林火災對國家、集體、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山西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的辦法》和《運城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編制本預案。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結合我市實際,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正確處理因森林火災引發的緊急事務,確保應對森林火災事故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森林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山西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西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山西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運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全市境內發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較大和一般的森林火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負責協調組織實施本預案,落實各項責任制。
1.4.2 協調配合、形成合力。本預案涉及的市直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應履行的職責,落實各項支持保障措施,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在處置森林火災時作出快速應急反應。
1.4.3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在處置森林火災時,要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
1.4.4 落實措施,健全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要落實預防森林火災的各項措施,做好緊急應對突發森林火災的思想、機制和工作準備,建立健全應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有效機制,做到常備不懈、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1.5 應急啟動
重、特大森林火災發生后,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核準火場情況,報告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經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迅速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2.1 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運城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林業局局長、運城軍分區參謀長、武警運城支隊參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擔任副總指揮。市監察局、林業局、軍分區、武警支隊、消防支隊、運城日報社、財政局、民政局、氣象局、衛生局、廣電局、聯通分公司等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林業局分管防火工作的副局長擔任。
2.2 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2.2.1 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職責
組織協調全市森林火災預防預警工作,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調動撲火力量撲救森林火災,做好撲火救災的綜合調度、物資保障、技術咨詢和現場督導以及災后處置等工作;決定啟動和終止實施本預案;落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重大事項。
2.2.2 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負責執行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的調度指令,貫徹落實應急指揮部的工作部署;協調處理森林火災應急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會商森林火災發生發展態勢;負責收集、調查和評估森林火災損失情況;溝通上報火情信息;完成指揮部安排的其他各項工作。
2.2.3 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的各項工作;承擔森林火災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上傳下達等工作;負責《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落實;組織落實全市森林防火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設備配置,推廣先進防火撲救技術;組織全市森林防火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承辦省防火辦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森林防撲火任務;完成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各項應急事務;做好本預案的修訂和演練等工作。
市監察局:根據《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運城軍分區:根據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要求,負責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協調當地駐軍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武警運城支隊:根據森林火災應急工作需要,負責組織協調駐運武警部隊參與森林火災應急撲救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森林火災發生后的現場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疏導;組織指揮公安系統參與森林火災救援,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做好應急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解決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撲火物資、車輛等經費投入。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災民的轉移、安置,做好災民的生活救助。
市衛生局:按照《運城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協調事發地開展醫療救援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并根據需要提供技術手段。
運城聯通分公司: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森林火災氣象信息資料,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廣電局:負責通過廣播、電視對廣大群眾進行森林防火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及時播發森林火險和撲救方面的信息;對森林防火先進典型和模范人物進行宣傳報道,對森林火災典型案件的查處情況進行曝光。
運城日報社:負責通過報紙對廣大群眾進行森林防火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及時播發森林火險和撲救方面的信息;對森林防火先進典型和模范人物進行宣傳報道,對森林火災典型案件的查處情況進行曝光。3 監測預警、信息報告
3.1 森林火災預防
全市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要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識;嚴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規范生產、生活用火行為;加強對高火險時段和危險區域的檢查監督,消除各種火災隱患;有計劃地燒除林緣可燃物,開設防火阻隔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高預防森林火災的綜合能力。
3.2 火險預測預報
在重、特大森林火災發生后,氣象部門全面監測火場天氣實況,及時提供火場天氣形勢預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認真分析森林火險形勢,及時向全市發布火險形勢預測報告。
3.3 林火監測
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利用視頻遠程監控系統,及時掌握火情動態;結合了望臺觀察和地面人工巡邏,密切監視火場周圍情況。
3.4 人工影響天氣
氣象部門根據天氣變化情況,針對重點火場的地理位置,制訂人工影響天氣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為盡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
3.5 信息報告
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有關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核準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首先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同時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辦。隨后,每2小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火災發展態勢和撲救情況。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認真核實,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向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應急辦報告。
3.6 森林火災級別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級別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級。
3.6.1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6.2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6.3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6.4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上述條款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根據森林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應及時調整應急指揮機構級別。一般情況,隨著災情的不斷加重,應急指揮機構的級別也相應提高。森林火災的應急響應級別由低到高分為四級。
4.1.1 Ⅳ級響應
當發生一般森林火災,或火場持續1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由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并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
4.1.2 Ⅲ級響應
當發生較大森林火災,或火場持續24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及重點林區,或發生在縣(市、區)交界處及省級自然保護區和重點風景名勝區,或需要市級援助的森林火災時,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并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及時趕赴火場,協調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4.1.3 Ⅱ級響應
當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或火場持續48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嚴重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及重點林區,或發生在市交界處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重點風景名勝區,或需要省里援助撲救的森林火災時,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并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及時趕赴火場,協調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4.1.4 I級響應
當發生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或火場持續7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嚴重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及重點林區,或在省交界處發生的森林火災,或需要國家援助撲救的森林火災時,在迅速啟動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同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和省人民政府應急辦要及時向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和國務院應急辦報告,請求啟動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4.2 撲火指揮
發生森林火災后,首先由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隨著火情的發展,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的級別隨之提高,人員組成相應調整。部隊在執行滅火任務時,內部設立相應級別的應急指揮機構,在當地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部隊的組織指揮工作。
4.3 撲火通信
在充分利用當地森林防火通信網的基礎上,當地通信部門要建立火場應急通信系統,保障在緊急狀態下撲救森林火災時的通信暢通。
4.4 撲火安全
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戰時,要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人員安全。
4.5 居民點和群眾安全防護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林區居民點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預先制訂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當居民點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要及時果斷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6 醫療救護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要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傷員由當地醫療部門進行救治,必要時市衛生局組織醫療專家指導救治,死難者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4.7 撲火力量組織與動員
4.7.1 撲火力量的組織。撲救森林火災應以當地森林消防專業(半專業)隊、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撲火力量為主,必要時可動員當地職工、機關干部和群眾等非專業力量參加余火清理和火場看守工作。
4.7.2 跨縣(市、區)增援機動力量的組成。當地撲火力量不足時,根據縣(市、區)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的申請,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可調動其他縣(市、區)的撲火隊實施跨縣(市、區)增援撲火。原則上以調動武警部隊為主,地方森林消防專業隊和駐軍為輔;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從低火險區調集為主,高火險區調集為輔。
4.8 火案查處
發生森林火災后,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森林火災案件的調查工作。
4.9 信息發布
重、特大森林火災和撲火動態等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發布。
4.10 應急結束
重、特大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據實際情況,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適時宣布應急工作結束,恢復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5 災后處置
5.1 火災評估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上報的過火面積、森林受害面積,評估森林資源損失情況,請市林業調查規劃院派專業力量調查核實。
5.2 災民安置及災后重建
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做好災民安置和災后重建工作,確保受災群眾的衣、食、住、行和病情醫治,并重點保證基礎設施和安居工作的恢復重建。
5.3 應急工作總結
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及時進行全面工作總結,重點是總結分析森林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汲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嚴肅查處肇事者和有關責任人。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要求,上報森林火災調查報告。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網絡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以森林防火業務部門通信信息網絡系統為基礎,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建立集接受綜合氣象信息、火情調度等內容的快速、安全、穩定、可靠的森林防火通信專用網。借助國家公用通信網絡,建立撲火救援現場與撲火指揮部之間的通信暢通。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助現場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
6.2 后備力量保障
加強各級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建設,在堅持重點建設專業撲火力量的同時,也要重視后備撲火力量的準備,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各種撲火力量要在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互相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6.3 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市、縣(市、區)兩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撲火機具和裝備。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立的市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應保證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撲火物資急需。
6.4 資金保障
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所需財政經費,由市財政部門負責保障。
6.5 技術保障
市、縣(市、區)兩級氣象部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降雨等技術保障。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演練
市、縣(市、區)兩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和宣傳部門等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紙、雜志、課堂、標語、傳單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森林火災預警信號及預防森林火災的相關常識,使廣大干部群眾正確掌握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的基本技能。市縣(市、區)兩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每年開展1-2次撲火培訓演練,主要是對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進行撲火指揮、撲火技能戰術和安全避險知識培訓,加強實戰訓練的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要為當地駐軍和民兵應急分隊配備必需的撲火機具,進行必要的撲火知識講座,以保證高素質的撲火后備力量。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 獎勵
對在森林防火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森林防火撲救工作中致病、致殘造成受傷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貼和救助。
對在森林防火撲救工作中造成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撫恤金,對表現突出英勇獻身的人員,可追認烈士。
7.2.2 責任追究
對火災肇事者和責任者的責任追究,由當地監察、司法部門依法審理;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根據《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執行。8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應急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修訂,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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