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改進和調整部分勘察設計不合理收費辦法和標準的通知
2025-07-04 09:43
630人看過
收費
勘察
標準
建設部關于改進和調整部分勘察設計不合理收費辦法和標準的通知(1991年3月13日建設部建設字第150號文發布)我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后,制訂和完善現行的收費辦法和標準,
建設部關于改進和調整部分勘察設計不合理收費辦法和標準的通知
(1991年3月13日 建設部建設字第150號文發布)
我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后,制訂和完善現行的收費辦法和標準,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基礎工作。它對勘察設計行業的深化改革,完善市場競爭機制,提高勘察設計質量和技術水平,發揮投資效益以及調動廣大勘察設計人員的積極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97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1979)中發33號《關于改進當前基本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實行企業化試點后,設計費按建設項目規模大小、結構、繁簡、工藝復雜程度不同,從總投資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根據這一精神,同年,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在(1979)建發設字第315號《關于勘察設計單位實行企業化取費試點的通知》中規定了設計收費標準,工業建設項目應控制在概算投資額的2%以內,民用項目應控制在1.5%以內。1984年我國勘察設計單位全面推行技術經濟責任制,原國家計委設計管理局在上述收費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了現行收費標準。現行收費標準的收費水平在制定時與(1979)建發字第315號文規定大體相當,在收費方法上對不同工程項目規定了不同的收費方式。在全部31個行業中,大部分工程項目采用了以實物工程量或生產能力為單位的定額收費辦法。有7個行業的全部項目和12個行業部分項目仍然采用概算投資額百分比收費辦法。當時這兩種收費的實際水平是一致的,但由于近幾年物價上漲、成本增加等原因,一些采用實物量收費的項目出現了“虧本”現象,一些設計工作量相近的項目,僅僅由于執行不同收費辦法致使收入相差懸殊,造成了行業內部、行業之間的極不平衡,矛盾越來越突出。為了糾正這些不合理現象,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進一步促進改革的順利進行,我部正在組織制定新的勘察設計收費辦法。但由于各方面對現行收費標準反映強烈,新的收費辦法又不能很快頒發,一些部門和地方已經頒發或正準備頒發本行業、本地區臨時性的收費辦法或對現行收費辦法的修改方案。為了防止由此而引起的勘察設計收費的混亂,經我部研究,在新的收費辦法和標準未頒發之前,在不提高原國家規定費率的前提下,對部分不合理的收費辦法和標準作適當的改進和調整,以應急需。具體意見如下:
一、現行收費標準中,凡以概算百分比收費的行業和項目,仍繼續執行現行的收費標準,暫不調整。
二、現行收費標準中,凡按實物工程量、生產能力或工日為單位的定額收費的行業和項目,可依據(1979)建發設字第315號文規定的控制費率水平進行適當調整。“工業建設項目應控制在概算投資額的2%以內”;“民用項目應控制在概算投資額的1.5%以內”。工程勘察項目應與本行業設計項目的調整幅度相一致。各行業的定額調整系數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但一律不得超過上述費率控制水平。
三、對外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預算內投資項目,仍必須執行現行的收費標準(包括調整后的部分);對預算外投資項目和外資工程可適當放開,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節。其它地區先不放開。
四、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部“三定”方案,我部負責制定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為此請各部門將按本通知制定的收費標準調整方案盡快報我部備案,經同意后實行;對其中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要經修改后實行。調整的收費標準頒發后,其他有關收費標準停止使用。同時各部門要抓緊新的收費辦法和標準的編制工作。
各部門、各地區要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統一制定和頒發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堅決制止亂收費現象。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