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計委、農業部關于取消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的通知
2025-11-2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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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計委、農業部關于取消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的通知(2000年7月4日財規〔2000〕1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xx兵團,國務院各部委
財政部、國家計委、農業部關于取消農村稅費
改革試點地區有關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的通知
(2000年7月4日 財規〔200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xx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保證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取消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根據《通知》規定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要相應取消下列涉及農民負擔的項目:
(一)各地按農民人均純收入收取的鄉統籌費(即鄉村兩級辦學、計劃生育、優先、修建鄉村道路、民兵訓練等“鄉鎮五項統籌”),向農民收取的各種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專門面向農民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農村教育集資和其他涉及農民負擔的集資項目。
(三)各種達標升級活動中要求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負擔項目。
(四)村提留(即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等“村級三項提留”)不再按農民人均純收入收取,農村稅費改革后,原村提留開支的村級有關費用按《通知》規定的辦法予以解決。
二、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對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出臺的涉及農民負擔的項目進行清理,公布取消試點地區專門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各種涉及農民負擔的集資和攤派。同時,對試點地區保留的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要重新核定其收費范圍和標準并向農民張榜公布,做到家喻戶曉,接受農民群眾和社會監督。
三、根據國家商品價格管理目錄和國務院頒布的《水利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水利工程水費已經作為經營性收費管理。凡目前仍將水利工程水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要根據上述規定轉為經營性收費管理,按實際供水量和規定的水費標準收取,嚴禁按田畝或人頭強行向農民攤派等不規范的收費行為,以減輕農民負擔。
其他涉及農民的收費項目由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性收費管理的,應當遵循自愿有償原則,嚴格按照經營性收費的管理要求,在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內據實收取。嚴禁強制服務收費等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
四、今后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門均不得設立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集資項目,也不得在農村進行要求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各種達標升級活動。
五、未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要按照《通知》規定精神,繼續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有關稅費政策和中央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規定,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財政部
國家計委
農業部
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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