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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2007修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7]50號2007年4月24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

(國稅發[2007]50號 2007年4月2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稅務總局辦公廳、機關服務中心: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精神,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合理確定國稅系統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建設規模,進一步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據國家現行有關基本建設管理規定以及《國家計委關于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9]2250號),結合國稅系統實際,對《國家稅務局系統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標準暫行規定》(國稅發[2000]18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國家稅務局系統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稅務局系統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艱苦奮斗、勤儉建國、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精神,合理確定國稅系統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有效控制基本建設規模,依據國家現行有關基本建設管理規定以及《國家計委關于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9]2250號),結合國稅系統實際,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國稅系統統一的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是立項審批、編制和評估綜合業務辦公用房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項目設計評審、項目開工審批和對項目進行審計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國稅系統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新建、購建工程,改建和擴建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國稅系統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必須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的原則建設。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制人數,按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面積指標確定。


第五條 國稅系統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筑性質、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并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


第六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建設,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實用、簡樸莊重,充分體現辦公需要。為提高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建設,除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的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七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根據上級管理部門核準的擬進駐機構的編制人數計算辦公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以下面積均為使用面積),專業用房和附屬用房的面積分項進行計算。


第八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分為兩大類:辦公業務用房、專業用房。辦公業務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專業用房包括票證庫房、納稅人資料檔案室、服裝(裝備)庫房、征收服務大廳和數據處理中心。
(一)辦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和領導人員辦公室。
(二)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間、衛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衛用房等。
(三)附屬用房,包括食堂、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第九條 辦公業務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積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按下列指標控制:
稅務總局的辦公業務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省國稅局辦公業務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市(地)國稅局辦公業務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縣(區)及以下國稅局辦公業務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使用面積為8-10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80人時,應取下限。


第十條 第九條建設標準中各級辦公用房面積指標,未包括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和警衛用房。


第十一條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稅務總局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省局機關:
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32平方米。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三)市(地)局機關:
正處級:每人使用面積20平方米。
副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四)縣(區)局機關:
正科級:每人使用面積15平方米。
副科級:每人使用面積10平方米。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5平方米。


第十二條 專業用房的使用面積分別依照下列標準控制掌握,其中:
(一)票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等)庫房,按照進駐單位分別計算:
省國稅局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市(地)國稅局不得超過80平方米
縣(區)及以下國稅局不得超過60平方米
(二)納稅人資料、檔案室,按照進駐單位分別計算:
直接管理納稅戶在10000戶以上的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直接管理納稅戶在5000-10000戶的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直接管理納稅戶在3000-5000戶的不得超過150平方米
直接管理納稅戶在3000戶以下的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三)服裝(裝備)庫房按照進駐單位分別計算:
省國稅局不得超過50平方米
市(地)國稅局不得超過50平方米
縣(區)及以下國稅局不得超過30平方米
(四)征收服務大廳按進駐單位直接管理納稅戶數合計數計算確定:
納稅戶數在5000戶以上的不得超過600平方米
納稅戶數在3000戶至5000戶的不得超過400平方米
納稅戶數在3000戶以下的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第十三條 附屬用房的使用面積,按照下列標準控制:
(一)食堂(含操作間)的面積,按照進駐單位編制人數計算,每人2.5平方米。
(二)車庫的面積,扣除地面停車場停車數量后,省局地下車庫的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市(地)局和縣(區)局以下地下車庫的面積,按照車輛編制情況嚴格控制。
(三)人防工程設施的面積,按照國家人防部門的設防范圍和標準計算。人防設施的建設,應做到平戰結合,充分利用。
需要建獨立的變配電室、鍋爐房,應按照辦公用房的需要進行配置。警衛用房的建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國稅系統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準的編制人數,對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等級,按照每人平均面積指標乘以編制定員人數,并加上第十二、十三條中需要或按照規定設置的業務用房和附屬用房的面積計算總面積。


第三章 選址與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建設地點應選在方便納稅人、交通便捷、公共服務設施條件較好、有利于安全保衛和遠離污染源的地點,應避免建設在商業區和居民區。
所選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建設長遠規劃要求,在城市規劃允許建設的范圍內,避免出現規劃拆遷的情況。


第十六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建設,應嚴格控制用地規模,嚴禁超標準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征用土地以滿足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設為宜,應實事求是。所需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批準的建筑面積和當地城市規劃確定的容積率進行核定控制。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綠化面積指標的規定。


第十七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建設要充分考慮稅收征管需求和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現狀,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合理設置申報網點,適應納稅申報需要。


第四章 建筑標準


第十八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建設,應依照本建設標準的規定,設置辦公業務用房、專業用房。建筑平面布置應做到功能分區明確、使用方便、布局合理。


第十九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不得定位為城市標志性建筑,建筑外觀設計必須體現莊重、樸素、實用和節約資源的原則。


第二十條 充分發揮限額設計在控制投資和建設標準方面的作用,堅決控制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工程造價標準。省國稅局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單位綜合造價(不含土地有關費用及市政配套建設費)不得超過3000元/平方米,市(地)國稅局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單位綜合造價不得超過2500元/平方米,縣(區)及以下國稅局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單位綜合造價不得超過2000元/平方米。除明顯物價上漲以及國家政策性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調整。


第二十一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筑應合理確定門廳、電梯間、走廊等面積,提高使用面積系數。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筑總使用面積系數(總使用面積與總建筑面積之比)分別為:多層建筑不應低于60%;高層建筑不應低于57%。


第二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宜采用大開間,提高辦公室利用率;需要分割單間辦公室的,標準單間辦公室使用面積以12-18平方米為宜。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辦公用房的會議室宜以中、小會議室為主,小會議室采用1-2個標準間,中會議室采用2-3個標準間。大會議室根據編制定員人數并結合機關內部活動需要設置。


第二十四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應根據批準的總建筑面積結合城市規劃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設計,盡量建多層,城市規劃有特殊要求且批準總面積較大的可建高層。


第二十五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多層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宜超過3.3米,高層辦公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宜超過3.6米;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5米。


第二十六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應低于二級(50年至100年);建筑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二十七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防火,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建設水平,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到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審批建設規模與當地城鎮規劃要求相矛盾時,應按照審批標準執行。


第五章 裝修標準


第二十九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要簡潔樸素,辦公設備的配置要科學實用。電梯、采暖、空調、供配電、弱電等設備以及各類建筑材料均應選用高效、節能、環保的國產產品。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外裝修,位于城市主干道的,可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做局部重點裝修,其余為普通裝修。


第三十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內部裝修,辦公用房的門廳、電梯間、接待室、重要會議室、領導人員辦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級裝修。其余為普通裝修。


第三十一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裝修標準,參照國家計委印發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建筑裝修參照《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筑裝修標準》(附件1);裝修選用材料參考《建筑裝修材料選用舉例》(附件2)執行。


第三十二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內裝修應以滿足業務功能和使用要求為主,內部裝修費用占建安工程造價的比例,應按下列數值控制:
磚混結構建筑不超過35%
框架結構建筑不超過25%
有特殊用途和技術要求的,應按工藝要求進行裝修。


第六章 室內環境與建筑設備


第三十三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辦公室、會議室應盡量采用直接采光。辦公室照明應盡量節約能源。


第三十四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的采暖應優先采用區域集中供熱采暖系統。


第三十五條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應盡量采用自然通風換氣方式。夏季需要降溫的,可設置空調,包括采用分區或集中空調系統。


第三十六條 新建的綜合業務辦公用房,五層及五層以上的建筑,應設置電梯或預留安裝電梯的空間。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建設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稅務總局機關。


第三十九條 本建設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稅務局系統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標準暫行規定》(國稅發[2000]184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筑裝修標準


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綜合業務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2007修訂)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在線咨詢~

評論

無藥可救

呵呵,看看熱鬧而以……[大笑]

20分鐘前

飄渺幻府

怎么沒開標時間?

30分鐘前

香蕓

故弄玄虛

1天前

浮夸撒狗血

[捂臉][捂臉][捂臉][打臉][打臉][打臉]

1天前

王子萌音

轉發了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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