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的通知(2017)
2025-07-04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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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的通知(安委辦〔2017〕37號)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各成員單位:《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已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的通知
(安委辦〔2017〕37號)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各成員單位: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已經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各成員單位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09年5月5日印發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同時廢止。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機制,深化部際聯動和交流合作,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建立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以下簡稱聯絡員)會議制度。
第二條 聯絡員會議制度主要任務: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決策部署;
(二)完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部際聯動機制,銜接部門或各領域專項應急預案;
(三)建立、健全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共享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和專家信息;
(四)溝通交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情況,研究提出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措施建議;
(五)總結聯合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經驗教訓,開展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六)制定應急聯動工作制度,開展應急管理執法檢查;
(七)完成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交辦的工作任務;
(八)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條 聯絡員會議成員單位由以下部門和單位組成: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消防局、交通管理局)、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衛計委、國資委、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旅游局、地震局、氣象局、能源局、煤礦安監局、國防科工局(核應急安全司、安全生產與保密司)、海洋局、測繪地理信息局、鐵路局、民航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作戰局、武警部隊(參謀部)、鐵路總公司。
聯絡員會議成員單位指定1名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司局級領導擔任聯絡員,同時確定1名處級干部擔任聯系人,協助聯絡員開展工作并負責日常溝通聯絡工作。
聯絡員或聯系人發生變更或調整,所在單位應及時通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應急指揮中心適時將人員調整情況通報聯絡員會議各成員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委托應急指揮中心承擔聯絡員會議組織工作。主要職責:
(一)承擔聯絡員會議的組織、協調及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匯總、分析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信息,整理各成員單位應急工作情況和需要聯絡員會議解決的議題,開展救援實踐和事故案例分析交流,提出加強相關工作的意見建議;
(三)溝通、協調、落實聯絡員會議議定事項;
(四)協調落實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工作;
(五)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相關工作情況,并通報聯絡員會議各成員單位;
(六)開展聯絡員會議和有關活動的宣傳報道工作,提高會議關注度和影響力。
第五條 聯絡員會議是聯絡員會議制度的基本工作形式。
(一)聯絡員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主持會議,全體聯絡員參加。
聯絡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方面的決策部署和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研究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領域改革發展措施;分析全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形勢,針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完善應急協調機制的建議;分析評估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通報上一次聯絡員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交流各部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研究和改進聯絡員工作的重大事項。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需要多部門聯動響應,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協調和溝通時,根據聯絡員會議成員單位要求,可召開由全體或部分聯絡員參加的臨時會議。
(二)聯絡員會議和臨時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明確議定事項。會議紀要印發聯絡員會議各成員單位,抄送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
(三)聯絡員因故不能參加聯絡員會議和臨時會議,應委派其他人員參加,代表本部門履行工作職責。
(四)邀請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第六條 聯絡員工作職責:
(一)參加聯絡員會議和臨時會議,通報本部門、行業或領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情況,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二)向所在部門領導匯報聯絡員工作會議和臨時會議精神,提出工作建議措施,協調落實會議議定事項;
(三)承擔本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搶險救援工作情況、信息和總結報告的交流與傳送;
(四)協調辦理涉及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事宜;
(五)參加按照聯絡員會議要求組織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研討、演練、調研、考察、評估等;
(六)完成或協助完成聯絡員會議和臨時會議議定的工作事項;
(七)負責本部門與應急指揮中心的日常聯絡。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可調整聯絡員會議成員單位。
(一)聯絡員會議成員單位機構、職能發生重大調整時,由應急指揮中心征求相關成員單位意見后進行調整;
(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認為在部際聯動活動中有需要時,可委托應急指揮中心進行調整;
(三)聯絡員會議成員單位認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需要,或能夠進一步加強聯絡員會議工作時,可向應急指揮中心提出調整需求;
(四)其他需要調整的情況。
調整聯絡員會議成員單位,需報請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同意后,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名義函告調整單位,并通報聯絡員會議各成員單位。
第八條 本制度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09年5月5日印發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安委辦〔2009〕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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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
第一條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與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研究并經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同意,決定建立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聯絡員(以下簡稱聯絡員)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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