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軍婚一直備受關注,其有著特殊的法律規定。而當軍婚面臨解體時,離婚的可行性以及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更是牽動著當事人的心。今天,咱們就來深入探討一下這兩個關鍵問題。
很多人都知道軍婚受法律特殊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軍婚就不能離婚。我國法律對軍婚離婚有明確規定。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這體現了對軍婚的特殊保護原則,旨在維護軍人的婚姻穩定,讓軍人能夠安心服役,保衛國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四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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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軍婚走到離婚這一步,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就凸顯出來。在判定孩子撫養權時,法院主要遵循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的原則。
(1)兩周歲以下:一般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因為這個階段的孩子更需要母親的照顧和關愛,從生理和心理需求上看,母親的陪伴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例如小王和小趙離婚時,孩子僅一歲,小趙是母親,那么大概率孩子會判給小趙。
(2)兩周歲以上:如果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比如,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生活環境、教育背景、陪伴孩子的時間等因素都會被納入考量。若一方有穩定的工作、良好的居住環境,且能夠給予孩子更多陪伴,那么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更大。
(3)八周歲以上: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此時孩子已經有了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他們的意愿對撫養權歸屬有重要影響。比如,小軍和小美離婚時,孩子已經十歲,明確表示愿意跟隨爸爸生活,法院在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后,大概率會尊重孩子的選擇。
在軍婚離婚案件中,軍人職業的特殊性也是考慮因素之一。如果軍人一方能夠證明自己雖然工作繁忙,但有穩定的收入、良好的家庭支持體系(如父母能幫忙照顧孩子),且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孩子,法院也會將這些因素納入考量,軍人一方也有可能獲得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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