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探索知識產權與金融資源有效結合,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降低和分擔知識產權風險,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確定第二批專利保險試點地區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2〕120號)、市政府《關于加強科技金融結合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蘇府〔2009〕156號)和《蘇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探索知識產權與金融資源有效結合,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降低和分擔知識產權風險,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確定第二批專利保險試點地區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2〕120號)、市政府《關于加強科技金融結合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蘇府〔2009〕156號)和《蘇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蘇州市知識產權保險補貼資金在蘇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知識產權保險是經保險業務監管部門批準、由在國內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經紀機構)提供的知識產權保險產品,包括專利、版權執行保險,專利、版權責任保險,知識產權綜合責任保險,知識產權融資類保證保險等。
第四條
在蘇州市區注冊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各類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購買知識產權保險后,可獲得知識產權保險資金補貼。
本辦法重點支持市級以上(含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密集型企業、貫標企業、示范企業、版權重點企業及相關培育企業,近三年承擔市級以上(含市級)知識產權計劃項目的單位,以及各類中小微型企業。
受補貼的單位應具有較好的信譽,并且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享受補貼政策的知識產權保險產品條款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蘇州保監分局認定,并由制定產品條款的保險公司在市知識產權局備案。單位投保經備案的知識產權保險產品方可享受補貼。
第六條 補貼資金發放采取后補貼、按比例補貼和分類別總額限制的方式:
1.單位投保本辦法第三條中規定的知識產權保險并付清相關費用,在保險合同到期后一年內,憑保險合同、評估合同和發票等憑證提出申請(知識產權融資類保證保險須待還本付息后才能申報補貼),經審查符合條件后給予補貼。
2.按照申請單位所購買保險產品,以實際支付保費的金額給予不超過50%的保費補貼。因購買保險需要產生的知識產權評估費用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補貼。
3.重點支持單位當年度獲得的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其他單位當年度獲得的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15萬元。其中,知識產權融資類保證保險獲得的補貼資金不超過5萬元,且不可與科技貸款保險相關政策重復享受。
補貼資金按年度發放,每年根據單位申請情況,調整補貼比例,并以當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余額為限。
第七條 申請知識產權保險補貼資金應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蘇州市知識產權保險補貼資金申請表(從市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
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驗原件,附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印章);
3.申請單位同相關保險機構簽訂的知識產權保險合同,與相關機構簽訂的知識產權評估合同(驗原件,附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印章);
4.知識產權保險費發票、知識產權評估費發票(驗原件,附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印章);
5.申報知識產權融資類保證保險補貼的,應附相應的貸款合同及還本付息憑證;
6.第三方保險經紀公司審核證明(如有第三方參與需提供);
7.其他相關材料。
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第八條
申請單位于每年3月就已到期的知識產權保險向所在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并提供第八條所列材料,各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版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并匯總后于當年4月30日前報市知識產權局。
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申請進行審核,并會同市財政局、蘇州保監分局進行會審,會審通過后確定并下達補貼資金。
第九條
保險機構應加強知識產權保險產品的宣傳和推廣,積極為企業服務,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并積極配合市知識產權局做好知識產權保險補貼相關審核工作。
1.各承保保險機構對相關單位投保知識產權保險產品在法規政策允許范圍內實行優惠費率;
2.各承保保險機構每季度向市知識產權局上報知識產權保險業務開展情況,并于每年10月將本機構當年度的知識產權保險業務匯總表及相關合同報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條
知識產權保險補貼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和蘇州保監分局共同承擔。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每年度知識產權保險補貼資金的測算及受理知識產權保險補貼申請,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并會同市財政局、蘇州保監分局共同進行審核。市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考核。蘇州保監分局負責監管從事知識產權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并審核相關知識產權保險產品。
第十一條
獲得知識產權保險補貼的單位應按要求填報知識產權保險統計表格(從市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接受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蘇州保監分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保險補貼申請單位及相關保險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取消申報資格,追回補貼資金,并記入信用檔案;性質嚴重的,向全社會公開通報。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將對開展知識產權保險業務有突出貢獻的保險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各市、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相應的政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蘇州保監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蘇州市知識產權保險補貼實施辦法(試行)。如法律上的問題, 可關注詢律公眾號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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