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一旦涉及到財產分割或者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的情況,若不清楚相關法律規定,很容易引發糾紛。今天,我們就來詳細聊聊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方法,以及如果遇到一方擅自售賣共同財產該如何應對。
一、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認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這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包括每月的固定工資、年終獎金以及通過勞務活動獲得的報酬等。例如,丈夫在外工作的月薪、妻子兼職寫作獲得的稿費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經營企業、投資股票基金等,所獲得的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夫妻共同開了一家餐館,餐館的盈利就屬于共同財產;或者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后增值,這部分增值收益也通常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能證明增值是由于市場行情等自然增值因素導致,則可能屬于個人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像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在婚姻期間產生的收益,如一方寫的小說在婚后獲得的版稅、專利授權后的使用費等,都歸夫妻共有。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一般情況下,婚后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過,若遺囑明確表明某套房產由夫妻中的一方繼承,或者贈與合同寫明某筆財產只贈與夫妻中的一方,那么這部分財產就屬于個人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例如夫妻共同購買的房產、車輛,婚后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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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財產被一方賣了該怎么辦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被一方擅自售賣,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確認售賣行為的效力:首先要看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且支付了合理對價并辦理了相應的產權變更手續,那么一般情況下第三人可以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另一方只能向擅自處分財產的一方主張賠償損失。例如,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將夫妻共有的房屋以合理市場價格賣給不知情的李四,并辦理了過戶手續,李四就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妻子此時可以要求丈夫賠償其應得的房屋份額對應的價款。
2、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如果第三人并非善意取得,比如明知是夫妻共同財產還與一方惡意串通購買,或者未支付合理對價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張該買賣合同無效,追回被售賣的財產。例如,丈夫的朋友王五明知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與丈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妻子發現后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合同無效,收回房屋。
3、收集證據:無論是主張賠償還是確認合同無效,都需要收集相關證據。比如證明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購房合同、出資證明等)、證明一方擅自售賣的證據(房屋買賣合同、轉賬記錄等)以及證明第三人非善意取得的證據(如第三人與一方的聊天記錄顯示其知曉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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