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餓了么主體運營公司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增一條民事判決書。具體事由為原告王某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傷,經鑒定為二級傷殘。被告餓了么辯稱與原告不存在雇傭關系,不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損失。法院認為雙方系通過互聯網建立的新型用工關系,符合雇傭關系特點,但因原告方未佩戴頭盔且無證駕駛,故被告應按60%的責任比例賠付原告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餓了么賠償原告1090096元。
近日,餓了么主體運營公司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增一條民事判決書。具體事由為原告王某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傷,經鑒定為二級傷殘。被告餓了么辯稱與原告不存在雇傭關系,不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損失。法院認為雙方系通過互聯網建立的新型用工關系,符合雇傭關系特點,但因原告方未佩戴頭盔且無證駕駛,故被告應按60%的責任比例賠付原告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餓了么賠償原告1090096元。
外賣騎手是互聯網模式下新的職業形式。和一般的勞動雇傭不同,騎手通過平臺接單領取報酬。平臺和騎手之間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或勞務合同。如果騎手在接單送單之時發生意外怎么辦?要如何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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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運營的蜂鳥眾包APP平臺上注冊成為騎手,接收來自被告運營的“餓了么”訂餐平臺上的外賣配送任務,通過平臺領取報酬,被告平臺亦根據騎手的送餐成績進行獎懲,由此可見,原、被告之間雖未有簽訂書面勞動或勞務合同,但事實上原告系根據被告平臺的訂單要求從事配送服務,接單后的整個配送活動受到被告的指示、管理與考核,并從被告處領取報酬。從雙方控制關系看,雙方之間系通過互聯網建立的一種新型用工關系,符合法律意義上的雇傭關系特點。
法院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作為被告運營的蜂鳥眾包APP平臺的注冊騎手,在派送訂單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重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關于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因原、被告雙方已構成事實上的雇傭關系,被告作為雇主應當對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予以賠償。但考慮到原告在未佩戴安全頭盔的情況下,無證駕駛挪用牌號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上路,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故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應按照6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王建利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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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律釋法
騎手雖然未與平臺簽訂書面勞動或勞務合同,但事實上原告系根據被告平臺的訂單要求從事配送服務,接單后的整個配送活動受到被告的指示、管理與考核,并從被告處領取報酬。從雙方控制關系看,雙方之間系通過互聯網建立的一種新型用工關系,符合法律意義上的雇傭關系特點。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
所以,騎手在派送外賣訂單時發生事故構成工傷,雇主要對事故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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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騎手因送餐致二級傷殘判賠109萬,騎手送餐發生意外如何要求賠償?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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