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當夫妻感情出現破裂,分居的情況并不少見。而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兩年沒住一起算是離婚嗎?夫妻分居滿兩年如何認定呢?今天咱們就來好好聊聊這兩個問題。
一、兩年沒住一起算是離婚嗎
1、不算離婚。我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夫妻分居滿2年,沒有住在一起的,可以通過共同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向的方式離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的,應當簽訂書面,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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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分居滿兩年如何認定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1)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2)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愿離婚,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1)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2)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1)我國《民法典》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
(2)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目前我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所以,夫妻分居滿2年,沒有住在一起的,不算是離婚。如果雙方感情破裂,可以協議離婚,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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