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感情不和是常見的問題,當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離婚可能成為部分夫妻的選擇。而因感情不和分居與離婚債務處理,是離婚過程中備受關注的兩大關鍵問題。今天,我們就來深入探討一下。
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多久可以離婚
很多人認為,只要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達到一定時間,就能自動離婚。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我國法律并沒有自動離婚的規(guī)定。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這里需要注意幾個要點:
1、分居原因必須是感情不和:如果是因為工作、求學等客觀原因導致夫妻兩地分居,并不符合這一離婚條件。例如,一方為了追求更好的職業(yè)發(fā)展,到外地工作,夫妻因此分居,這種情況不屬于因感情不和分居。
2、分居需滿二年:這二年是一個持續(xù)的時間段,中間不能有長時間的共同居住行為。如果夫妻分居一段時間后,又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那么分居時間需要重新計算。
3、需提供證據(jù)證明分居事實:在訴訟離婚過程中,主張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一方,需要提供相應證據(jù)。比如租房合同、小區(qū)物業(yè)證明、居委會證明、雙方的聊天記錄等,用以證明雙方分居的起始時間、居住地點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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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債務如何處理
離婚時,債務的處理直接關系到夫妻雙方的切身利益。離婚債務一般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在處理離婚債務問題時,夫妻雙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申報債務情況。若一方為了多分財產(chǎn),故意虛構債務,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該方可能會少分或不分財產(chǎn)。
1、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
(1)認定標準: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夫妻共同在房貸合同上簽字,那么房貸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購買生活用品所產(chǎn)生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處理方式: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或者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比如,夫妻共同債務為 20 萬元,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有 10 萬元,先用這 10 萬元償還債務,剩余的 10 萬元由雙方協(xié)商如何分擔,若協(xié)商不成,可由法院判決。
2、個人債務的認定與處理
(1)認定標準: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該債務就屬于個人債務;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購買奢侈品,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一般也認定為個人債務。
(2)處理方式:個人債務由舉債方自行償還。在離婚時,非舉債方無需對另一方的個人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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