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婚姻的走向有時不盡如人意,當夫妻雙方都決定結束這段關系時,離婚手續就成了擺在面前必須了解的事情。今天咱們就來詳細聊聊離婚手續究竟該怎么辦理,以及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是不是真能當天拿證。
一、雙方都同意離婚能當天拿證嗎
一般情況下,雙方都同意離婚是不能當天拿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有 30 天的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準備好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后,需經過離婚冷靜期。在這 30 天內,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請。冷靜期屆滿后的 30 天內,雙方需再次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審查符合條件,才會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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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1、協議離婚手續流程
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事項能協商一致,那通常走協議離婚的途徑。
首先,要準備好相關材料,一般包括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以及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這離婚協議書可得寫清楚了,像子女撫養權歸誰,撫養費怎么給,探視權如何安排;財產方面,房子、車子、存款等怎么分配都得一一列明,避免后續扯皮。
材料準備齊全后,夫妻雙方得一起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工作人員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看看是否齊全、真實有效等。初審通過后,會有一個 30 天的離婚冷靜期。這期間,任何一方要是反悔了,不想離了,都可以去撤回申請。只有冷靜期屆滿后的 30 天內,雙方再次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才會發給離婚證。所以說,哪怕雙方都同意離婚,在現行規定下,也基本不可能當天拿證。
要是夫妻雙方不能就離婚相關事項達成一致,或者一方不同意離婚,那就得走訴訟離婚這條路。
起訴方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得寫明訴訟請求,比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還有要求分割財產、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等訴求,同時要闡述事實與理由,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原因等說清楚。還得附上相關證據,像證明對方出軌、家暴、賭博等不良行為的照片、視頻、報警記錄等,這些對法官判斷夫妻感情狀況至關重要。
法院受理案件后,會先進行調解,畢竟能調解和好或者調解離婚,化解矛盾是最好的。要是調解不成,就會開庭審理,雙方各自陳述觀點、出示證據,法官依據法律和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一般來說,一審普通程序審限是 6 個月,如果涉及復雜情況,比如財產調查困難等,還可能延長。一審判決后,要是有一方不服,還可以在 15 天內上訴,進入二審程序,二審審限一般是 3 個月。整個訴訟離婚過程耗時較長,需要當事人有足夠的耐心。
有些夫妻可能身處異地,不方便回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現在部分地區試點異地辦理離婚,不過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一般要求夫妻雙方在該地居住滿一定期限,并且要提供居住證明等相關材料,具體得看當地政策規定。
還有,要是涉及軍婚,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得軍人一方同意,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而軍人一方提出離婚,也要經過部隊相關審批程序,與普通離婚手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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