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婚姻觀念逐漸多元化,當夫妻感情走到盡頭,離婚也成為一些人需要面對的選擇。不少人會問:要是雙方都同意離婚,當天能不能直接拿到離婚證呢?答案可沒那么簡單,咱們一起來捋一捋離婚手續的詳細流程。
一、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當天能拿證嗎
如果夫妻雙方是協議離婚,也就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都協商一致,達成了書面離婚協議,即便如此,現在也很難當天就拿到離婚證。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后,有 30 天的冷靜期。在這 30 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等冷靜期屆滿后的 30 日內,雙方還得再次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所以,就算雙方毫無分歧,前后最快也得 30 天才能拿到離婚證,當天拿證已是過去式。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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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議離婚
申請: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以及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工作人員會對這些材料進行初審,檢查是否齊全、真實有效等。
受理:婚姻登記員初審合格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從這時起,離婚冷靜期就正式開始計算了。
冷靜期:這 30 天里,夫妻雙方要好好思考離婚的決定是否真的慎重。期間,登記機關不會辦理離婚證,只是等待雙方最后的抉擇。
審查:冷靜期過后,在接下來的 30 日內,雙方再次來到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會審查雙方是否仍然堅持離婚意愿,離婚協議內容有無變更等,還會核實一些相關情況,比如子女撫養安排是否合理,財產分割有無爭議。
登記(發證):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夫妻關系就此解除。
要是夫妻雙方不能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協議,或者一方不同意離婚,那就得走訴訟離婚途徑。
起訴:想要離婚的一方,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要寫明原被告信息、訴訟請求(比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財產分割方案等)、事實與理由,同時附上結婚證、身份證等證據材料復印件。
立案受理: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會在 7 日內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符合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則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調解:立案后,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這是我國離婚訴訟的必經程序。法官會組織雙方調解,看能否化解矛盾,協商解決問題達成離婚協議。如果調解成功,法院會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要是調解不成,就進入下一階段。
開庭審理:法院會確定開庭日期并通知雙方當事人,庭審中雙方舉證、質證,陳述各自觀點,法官全面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
判決:庭審結束后,法院會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如果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會判決準予離婚,同時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作出裁決;若認為感情尚未破裂,可能判決不準離婚,原告要是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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