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感情走到盡頭,離婚或許成為一些人不得不考慮的選擇。而了解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開啟這一流程的關鍵一步。今天就來給大家詳細講講,離婚具體都需要什么手續、到底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順利進入離婚登記的受理環節。
一、離婚具體都需要什么手續
1、訴訟離婚的手續是一方攜帶起訴狀以及證據材料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受理案件后組織調解 調解不成的 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協議離婚的手續是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對離婚事項協商一致的 等待離婚冷靜期已過的 發給離婚證。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的,應當簽訂書面,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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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什么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自愿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是夫妻雙方發自內心的真實意愿,不存在任何一方受到脅迫、欺騙等違背自身意志的情況。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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