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婚姻觀念愈發多元,離婚也不再是諱莫如深的話題。不少夫妻在深思熟慮后,選擇和平分開,當雙方都達成離婚意愿時,很多人理所當然地認為,去民政局辦理,當天就能拿到離婚證瀟灑轉身,可事實真的如此嗎?
一、理想很豐滿:雙方自愿離婚的法定流程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當夫妻二人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確實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按照常規流程,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前往。工作人員首先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查看是否齊全、真實有效,協議內容是否合規,比如撫養權約定是否清晰利于孩子成長,財產分割有無明顯不公或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等。若初審通過,會給予夫妻雙方 30 天的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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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30 天的離婚冷靜期,是為了避免夫妻沖動離婚。在這段時間里,夫妻雙方有充分的時間再去審視這段婚姻關系,回想過往點滴,思考離婚決定是否真的不可逆轉。也許一時之氣下想分開,但冷靜期間,一起吃過的飯、看過的電影、經歷的風風雨雨涌上心頭,有不少夫妻就選擇了撤回離婚申請。只有在冷靜期屆滿后的 30 天內,雙方再次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經審查無誤,才會發給離婚證。要是錯過后面這 30 天,那就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一切又要從頭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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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一方或雙方身處境外,因工作等特殊原因無法及時回國親自辦理離婚手續,即便雙方早已心平氣和談妥一切,也只能通過訴訟離婚途徑解決,耗時費力。還有一些涉及軍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便雙方看似協商一致,若軍人一方所在部隊有特殊規定或任務安排,在審批流程、時間節點上也會不同尋常,絕非簡單的當天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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