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的復雜版圖中,事實婚姻作為一種特殊存在,其處理方式備受關注。隨著社會發展與法律變遷,了解事實婚姻分居能分財產嗎?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對于維護當事人權益、厘清法律責任意義重大。
一、事實婚姻分居能分財產嗎
1、對于事實婚姻的,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二、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
1、補辦結婚登記
對于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已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如果雙方愿意繼續維持婚姻關系,可依法補辦結婚登記手續。補辦后,婚姻關系的效力追溯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之時,與合法登記結婚的夫妻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繼承等諸多方面,均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處理。例如,一對夫妻自 1990 年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知曉可補辦登記后,辦理手續,其婚姻從 1990 年起即受法律保護。
2、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1994 年 2 月 1 日后形成的關系)
財產分割:雙方同居期間所得財產,一般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一方個人財產的除外。如一方在同居期間用個人積蓄購買房產并登記在自己名下,且能證明資金來源,該房產可認定為個人財產;若無明確證據區分,則按出資比例或協商份額分割共同財產,類似合伙投資的邏輯。
子女撫養:與合法婚姻一樣,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父母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撫養權歸屬依據子女年齡、雙方撫養條件等因素,遵循最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判定。例如,哺乳期內子女通常隨母親生活,除非母親有不適宜撫養情形;年齡稍大的子女,會考量其自身意愿、父母經濟能力等綜合確定撫養權。
3、訴訟解決糾紛
事實婚姻雙方若產生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爭議,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時,對于 1994 年 2 月 1 日前的事實婚姻,會參照婚姻關系處理相關糾紛;對于之后的同居關系,依據上述同居關系處理原則,結合個案證據、事實情況作出公正裁決。如在財產分割訴訟中,法院會審查雙方財產來源、出資情況、對家庭的貢獻等,合理劃分財產歸屬;在子女撫養權訴訟里,重點關注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環境等核心要素。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詢律網咨詢專業律師。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