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那么,準自首的成立條件是什么?自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準自首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準自首(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其成立條件如下:
1、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一般認為,被“采取強制措施”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采取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與逮捕。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為人必須如實供述本人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須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根據司法解釋,對于司法機關已掌握與還未掌握的判斷,應區分不同情形:如果該罪行已被通緝,一般應以該司法機關是否在通緝令發布范圍內做出判斷,不在通緝令發布范圍內的,應認定為還未掌握,在通緝令發布范圍內的,應視為已掌握;如果該罪行已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應視為已掌握。如果該罪行未被通緝、也未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應以該司法機關是否已實際掌握該罪行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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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是因為自首反映出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有所減小,也使得司法機關能夠盡快審查與裁判。
據此,在對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量刑時,首先要根據不法與責任程度區分罪行輕重。如果犯罪較重,則應根據犯罪分子交待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具體情節,決定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二)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從寬處罰,不是“應當”從寬處罰。因為有些犯罪的情節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如果在結局上從寬處罰,必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自首不以悔過自新為必要前提,因此,規定只是“可以”從寬處罰,能夠防止犯罪人惡意利用自首制度達到其不當目的。但是,“可以”是一種傾向性的立法規定,所以,只要沒有特殊原因,對自首就要從寬處罰。
(三)一人犯數罪時,犯罪人僅對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是適用于其中自首的犯罪,對于沒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為由從寬處罰。
(四)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時,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適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適用于沒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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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首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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