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行為。那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怎么認定?怎么處罰?
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怎么認定?
行為人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并不與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人構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行為人事先與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人通謀,然后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同犯罪,對行為人均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論處。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可能同時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因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通常屬于偽劣產品,由于行為人僅實施了一個銷售行為,故成立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人銷售自己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注冊商標罪,不另成立本罪。但是,上述結論僅就同一商品而言。如果行為人在此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同時又銷售他人假冒注冊商標的彼商品,則成立數罪,實行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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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怎么處罰?
根據刑法第214條與第22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根據《知識產權案件解釋》,銷售金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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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銷售贓物罪有什么區別?
銷售贓物罪是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主觀上都是明知故犯,客觀上都有銷售的行為。兩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犯罪對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對象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后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2)犯罪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秩序及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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