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來了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以及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吧~
一、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他們手中握有一定的公共權力,并且這種權力是基于其職務而產生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這意味著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應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然而,濫用職權的行為卻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信力,使得公共權力被扭曲使用,進而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而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是該罪的結果要件,這包括造成人員傷亡、重大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等多種情形。

(圖片來源網絡,聯系侵刪)
二、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圖片來源網絡,聯系侵刪)
三、濫用職權罪的量刑標準
濫用職權罪的量刑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具體如下:
1、一般情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里的 “重大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有相關的認定標準,比如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傷 3 人以上,或者輕傷 9 人以上,或者重傷 2 人、輕傷 3 人以上,或者重傷 1 人、輕傷 6 人以上;造成經濟損失 30 萬元以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都可認定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 “情節特別嚴重” 的認定,比如造成傷亡達到前款規定人數 3 倍以上;造成經濟損失 150 萬元以上;造成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等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3、徇私舞弊情節: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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