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對夫妻離婚時,法院一般會把孩子判給有利于孩子成長的一方,比如學習、身心、生活條件等一些因素。但是當另外一方要給撫養費時如果沒錢給撫養費怎么辦?探望權包括哪些內容?
一、沒錢給撫養費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條規定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第五十一條規定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1、從法律層面看,撫養費的支付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由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等相關法律法規所明確規定。當經濟陷入困境難以支付時,不能選擇逃避,而應主動與對方溝通協商,向其坦誠自己的經濟狀況,爭取對方的理解,或許能達成臨時調整撫養費金額或延期支付的共識。
2、積極尋求增加收入的途徑至關重要。利用業余時間兼職,緩解經濟壓力。若符合條件,還可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臨時救助,以解燃眉之急,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不受太大影響,在艱難時刻也不缺位孩子的成長,努力平衡法律責任與現實困境,為孩子撐起一片希望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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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望權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1、探望權的主體與對象
探望權的主體主要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這意味著,即使父母雙方的婚姻關系解除,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擁有探望孩子的權利。而探望權的對象自然就是子女,無論是未成年子女還是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在探望權的涵蓋范圍內。
2、探望的方式
見面探望:這是最常見的方式,父母可以與子女直接見面,比如在約定的地點,像公園、餐廳或者直接在撫養方的家中等,進行面對面的交流、玩耍、共進餐食等活動,讓孩子感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
短期共同生活探望:在一些情況下,非直接撫養方可以在特定的時間段內,將孩子接到自己的住所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例如周末、寒暑假等。這樣能讓孩子更深入地與不常生活在一起的父母相處,增進親子感情。
3、探望的時間安排
通常會根據父母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孩子的生活、學習規律來確定。一般會在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中明確規定,比如每周探望一次,或者每月探望若干次等。同時,對于節假日、孩子生日等特殊日子的探望也會做出相應安排,以確保非直接撫養方能夠在這些重要時刻陪伴孩子,共享親子時光。
4、探望權的限制與保障
雖然父母享有探望權,但如果一方的探望行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存在暴力傾向、有不良行為習慣可能影響孩子等情況,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其探望權。而當探望權受到無故阻撓時,享有探望權的一方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求法院強制保障其探望權的行使,確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紐帶不被人為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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