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6歲的李某是北京某銀行儲蓄員。借一次值夜班的機會,他在短短3分鐘內盜走了銀行保險柜200萬元現金,隨后潛逃20年。
北京一銀行儲蓄員在20年前攜200萬潛逃的消息,瞬間引發網友關注。
2003年,26歲的李某是北京某銀行儲蓄員。借一次值夜班的機會,他在短短3分鐘內盜走了銀行保險柜200萬元現金,隨后潛逃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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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期間,李某利用這筆盜來的錢,通過女友孫某先后在北京購買了3套房產和2個車庫。
這些年來,李、孫二人都沒有出去工作,靠密云區房產的賣房款和西城區房產的租金為生。
李某被捕時,二人還有西城區一套房產和兩個車庫,房產價值350萬元。
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因犯職務侵占罪,李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在案扣押的贓款200萬發還被害單位某銀行,余款150萬予以沒收。
本案中,李某利用銀行職員的身份,盜取200萬,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構成職務侵占罪而不是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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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職務侵占罪,怎么構成,在司法實踐中怎么體現?
構成職務侵占罪一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但這里的“管理”、“經營”、“經手”并不是指普通意義上的經手,應是指對單位財物的支配與控制;或者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所具有的自我決定或者處置單位財物的權力、職權,而不是利用工作機會。
在司法實踐中,職務侵占罪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按理來說,李某侵占單位200萬,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追訴時效可能為五年,最高不超過十年,李某的案件已過20年,為什么還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來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李某的案件在20年前就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所以其逃避偵察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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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北京男子20年前偷200萬買房,后靠賣房收租為生,被抓時還剩350萬!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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