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是指以身體動靜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即在法...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所謂身體自由,是指以身體動靜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即在法律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顒拥目赡苄?。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币虼?,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二、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控制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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