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人所享有的權利 1、知情同意權:患者對自己的病情、醫生做出的診斷、即將接受的治療及其效果、要支付或已支
付的醫療費用等,有權知道全部真實情況,并有權決定是否同意醫生提出的手術及手術方案、 特殊檢查、使用貴重藥品或其它特殊治療的
一.病人所享有的權利
1、知情同意權:患者對自己的病情、醫生做出的診斷、即將接受的治療及其效果、要支付或已支
付的醫療費用等,有權知道全部真實情況,并有權決定是否同意醫生提出的手術及手術方案、 特殊檢查、使用貴重藥品或其它特殊治療的建議。
2、隱私權:患者有不公開病情、家庭史、接觸史、身體隱蔽部位、異常生理等個人生活秘密的權 利,醫院和其工作人員不得非法泄露。
3、獲得醫療損害賠償的權力:由于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而造成身體受到損害的患者有 要求獲得經濟賠償或重新得到治療直到完全治愈的權利。
4、醫療監督權。
5、有拒絕治療的權利。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精神病、傳染病患者的某些情況屬不允許范圍)可拒絕治療,也有權拒絕某些實驗性治療。但醫生應說明拒絕治療的危害。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出院,但必須由醫院和醫生作出對其出院及后果不負任何責任的簽字。
6、生命健康權: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公民有權維護自己身體組織的完整和器官的正 常機能。
7、人格尊嚴權: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時,不得因年齡、病種、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受到 歧視或者其它不公正的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權利。
8、享受醫療服務權: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它傷害時,享有從醫療保健機構獲得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
二.隱瞞病人是否違法
隱瞞病情的行為導致了患者人身財產權利的侵犯,醫患關系的破壞,醫療職業群體的整體形象下降和醫療秩序的混亂。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以保護患者的人身財產權利,穩定良好的醫患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對于病人患有癌癥晚期,是否告訴本人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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