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世界里,并非所有結合都受到法律的完全庇佑。有些婚姻,從一開始就存在瑕疵,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婚姻;而有些婚姻,在特定情況下,一方有權選擇撤銷。今天,咱們就來深入聊聊婚姻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以及無效婚姻有哪幾種。
一、婚姻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因脅迫結婚
脅迫,簡單來說,就是一方通過威脅、強迫等手段,讓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與之結婚。比如,以傷害對方的生命、身體、名譽、財產等相要挾,迫使對方同意結婚。這種婚姻并非出于雙方自愿,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一年的時間,就像是給受脅迫方的 “后悔藥”,但要注意,這是個除斥期間,過期不候哦。
2、隱瞞重大疾病
在婚姻中,坦誠相待至關重要。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曉后有權請求撤銷該婚姻。這里的重大疾病,一般是指嚴重影響婚后正常生活的疾病,像嚴重的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也是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讓其在了解真相后有機會重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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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重婚,就是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重婚行為嚴重破壞了婚姻制度的嚴肅性。比如,甲在已經和乙結婚的情況下,又與丙登記結婚,那么甲與丙的婚姻就是無效的。重婚不僅導致后面的婚姻無效,重婚者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這可不是小事。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很好理解,像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比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這種規定是基于遺傳學和倫理道德等多方面考慮的,近親結婚可能會增加遺傳疾病的發生幾率,影響后代的健康。
3、未到法定婚齡
我國法律規定,男性結婚年齡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如果未達到這個年齡就結婚,那么婚姻是無效的。這是為了確保結婚雙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備承擔婚姻責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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