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2020年底,一直四處尋找財路的謝某偶然聽說進行App實名認證可以掙錢,便心動了。得知上海某科技公司研發了一款新農保人臉識別快速注冊的新型軟件,正值推廣期,謝某遂主動聯系了該公司東北片區業務員,將該業務免費承攬了過來。&nb
事件回顧
2020年底,一直四處尋找財路的謝某偶然聽說進行App實名認證可以掙錢,便心動了。得知上海某科技公司研發了一款新農保人臉識別快速注冊的新型軟件,正值推廣期,謝某遂主動聯系了該公司東北片區業務員,將該業務免費承攬了過來。
此后,謝某開始打著新農保實名認證的旗號,到東北地區的一些農村盜取老年人身份信息。2021年4月至7月,謝某團伙借新農保認證之機采集村民姓名、身份證號碼和人臉信息,將“白號”激活為具備發布功能和商業營銷價值的實名認證賬號,再向李某等人出售,實際交易賬號1.9萬個,謝某等11人非法獲利31萬余元。目前,該案已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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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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