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嚴格執行《整頓中藥材專業市場標準》加強中藥材專業市場管理的通知
2025-07-04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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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嚴格執行《整頓中藥材專業市場標準》加強中藥材專業市場管理的通知(國中醫藥生〔1996〕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醫藥管理局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嚴格執行《整頓中藥材專業市場標準》
加強中藥材專業市場管理的通知
(國中醫藥生〔199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發〔1994〕53號)的精神,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醫藥管理局、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整頓中藥材專業市場標準》。為了嚴格執行標準,做好中藥材專業市場的申報審批工作;規范和加強審批后的日常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協作
(一)中藥材專業市場是指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專門經營中藥材的集貿市場。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各級醫藥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中藥材專業市場實行行業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中藥材專業市場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中藥材專業市場實行市場監督管理。
(三)國家保護中藥材專業市場內的合法經營,打擊違法經營。
二、做好中藥材專業市場審批工作
(一)申請開辦中藥材專業市場需具備下列條件:
設立中藥材專業市場,必須依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總體規劃,建在中藥材主要品種的集中產地和傳統的中藥材集散地,交通便利,布局合理。
設立相應的市場管理機構,其組成人員要有中藥材專業技術人員,即主管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或經縣級以上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有經驗的老藥工。
須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符合要求的質量檢測人員,配備規定的基本檢測儀器、設備。或直接由中藥材專業市場所在地縣以上藥品檢驗所負責質量監督管理。
具有與經營中藥材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上市交易的中藥材品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符合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申請開辦中藥材專業市場的程序:
開辦中藥材專業市場需由市場開辦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場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醫藥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聯合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
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依次審查同意后,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按《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局第13號令)的規定發放《市場登記證》。
未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同意,衛生部不予受理,未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審查同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門不予核準。
(三)申請開辦中藥材專業市場須提交以下文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批后,轉呈衛生部審批,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
填寫《開辦中藥材專業市場申請表》(一式七份);
市場開辦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和可行性論證報告(一式三份)。
土地使用證明(一式三份)。
三、加強對中藥材專業市場規范化管理
(一)中藥材專業市場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協調當地醫藥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對中藥材專業市場的行業管理、中藥材質量監督和市場監督管理。
(二)中藥材專業市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建立市場責任體系,健全內部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實行主任負責制,實現職責到位,責任到人,承擔對市場的日常管理及安全責任;
對申請進入中藥材專業市場經營中藥材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建立上崗前的中藥材專業知識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培訓制度;
建立健全質量檢測制度,杜絕假冒偽劣中藥材進入市場;
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制度和措施,配備專職人員及有關器材設備,確保市場安全穩定、環境整潔、秩序井然;
建立保證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
協助管理機關對進入中藥材市場經營中藥材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資格審查,確保其經營的合法性;
服從醫藥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執行中藥材專業市場有關制度,自學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中藥材專業市場中固定門店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藥品(中藥材)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證照齊全者方可進入中藥材專業市場經營。
(四)申請在中藥材專業市場租用攤位從事自產中藥材銷售的經營者,必須經所在中藥材專業市場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后,持有臨時《營業執照》,方可經營。
(五)在中藥材專業市場經營中藥材必須做到:
要統一掛牌或貼標簽,標明品名、規格、產地、價格,品名要采用國家藥品標準名稱;要有符合規范要求的包裝,要有齊全、完善的進貨記錄和銷售記錄;計量器具有符合標準,并有定期檢驗標記。
(六)中藥材專業市場嚴禁下列藥品進場交易:
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
需要經過炮制加工的中藥飲片(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罌粟殼、28種毒性中藥材品種;國家重點保護的42種野生動植物藥材品種(家種、家養除外);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上市的其它藥品。
四、嚴肅法紀,加強監督管理
(一)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擅自開辦中藥材市場,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堅決取締,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對管理混亂,問題嚴重的中藥材專業市場,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醫藥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要求其限制整改,對于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中藥材專業市場,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后,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市場登記證》,予以關閉。
(三)經營者發生下列情況之一,醫藥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收回或注銷其《藥品(中藥材)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經營假劣中藥材;轉讓、轉借、涂改、出租和異地使用證照經營;超范圍經營;有其它違法經營活動的。
(四)對經發現在中藥材專業市場銷售假劣中藥材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罰。對經發現超范圍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五)醫藥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發給證照的,該證照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核發證明機關負責依法賠償,并追究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六)對市場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法亂紀行為必須依法嚴肅處理。包庇縱容制售假劣中藥材違法犯罪活動給人民群眾造成重大損失的必須依法嚴肅處理。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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