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請安徽省糾正按照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和職工總數一定比例等方式征收地方人防建設資金的通知
2025-12-0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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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請安徽省糾正按照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和職工總數一定比例等方式征收地方人防建設資金的通知(財綜[2002]12號2002年2月27日)最近,有關部門向我部來函,反映安徽省按照
財政部關于請安徽省糾正按照企業職工年平均
工資和職工總數一定比例等方式征收地方人防建設資金的通知
(財綜[2002]12號 2002年2月27日)
最近,有關部門向我部來函,反映安徽省按照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和職工總數的一定比例等方式征收地方人防建設資金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的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基金的審批權集中到財政部,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批準。1995年,我部與國家計委《關于中央企事業單位交納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5]159號)又明確規定,在(中發[1990]16號)文件發布之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含省級)及其所屬部門自行設立項目征收的各種基金,均屬于越權行為,應停止執行,中央企事業單位一律拒絕執行。1995年,安徽省人防辦、安徽省計劃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建設廳、安徽省物價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關于印發的通知》(皖人防辦字[1995]15號)中規定征收的地方人防建設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報經我部及國務院批準。其中第二條(二)和(三)中的有關規定,即“集體所有制單位自籌人防經費,按稅后利潤3%計算;全民所有制單位自籌人防經費,五十人以上企業按照職工年平均工資和職工總額1%比例計算。其他企業(含三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實行自收自支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均按職工年平均工資和職工總數1%的比例繳納人防建設資金,列入各單位的生產成本或經營費用。個體工商戶的人防建設資金:每戶每年按60元標準計算”,與(中發[1990]16號文件)以及(財綜字[1995]159號)文件規定不相符,屬于越權行為,應當予以糾正。
二、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的規定,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依法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項目,按規定交納易地建設費。你省向社會籌集人防建設費用應當按照(中發[2001]9號)文件規定執行,不得擴大征收范圍,加重社會負擔。
請你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并將結果于2002年3月31日前報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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