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感性的,常常會因為一時沖動而走上犯罪道路,也會在辯護過程中,獲取取保候審,那么取保以后還會被判實刑嗎?
人是感性的,常常會因為一時沖動而走上犯罪道路,也會在辯護過程中,獲取取保候審,那么取保以后還會被判實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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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指的是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暫時解除其羈押或不予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相關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處以控制、拘役或單獨適用附加刑;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后還會判刑嗎?
假如認為其適用緩刑的條件,便會對其宣告緩刑;反之,將會對其采取判處實刑。所以,取保候審只不過是在刑事訴訟期間為保證訴訟順利進行而設定的刑事強制措施,其與法院到底是判處實刑還是緩刑等并無直接的聯系。《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其的,理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三、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部門對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審最多不能大于十二個月。在法院二審期間內,嫌疑人羈押期已經大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于取保候審。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為其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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